郑州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31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落实“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范决策风险,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包括职能部门就“三重一大”事项提出建议方案、学院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决策、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等过程。

第二章 事项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部署、重要决定的措施;


(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问题、重大举措,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宣传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群团工作、保密工作等的重大事项;

(三)办学指导思想、基本思路、目标定位,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和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四)校园文化建设,教风学风、师德师风、医德医风建设,课堂、教材、讲座论坛报告会、媒体网络等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及管理,民族宗教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推进“三全育人”工作的重要规划、重要举措;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校园建设、后勤保障等领域的重要规划、重大事项;

(六)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等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人才政治把关、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考核工作的重要事项;教师队伍建设重要规划、重大事项;

(七)授权范围内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以及经常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八)授权范围内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等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

(九)授权范围内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使用方案;

(十)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重要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二)学院层面的重大评价评奖项目及表彰名单,向上级推荐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名单;

(十三)事关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十四)拟以学院党委、行政名义上报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等,拟以学院党委、行政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

(十五)学院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决策的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学院党委管理权限内干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的重要事项;

(二)学院党委管理权限内干部选拔任用或酝酿提名;

(三)选拔、推荐优秀年轻干部;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重要学术组织的人员组成;

(五)推荐提名全国、市、区“两代表一委员”(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

(六)重要人才计划推荐人选,重要人才使用方案;

(七)学院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决策的其它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国家或地方各类重大专项计划和重点建设项目(部委市三方共建托管、高水平地方高校建设等)的方案申报和资金安排;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安排;

(三)授权范围内单价10万元和总价3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服务购买、不动产购置;

(四)学院重大基本建设、重大修缮项目安排;

(五)学院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决策的其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单笔10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支出;

(二)30万元以上大额度支出;

(三)学院领导认为应当交集体决策的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建立决策前置程序。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达成一致意见。重大决策没有经过舆情风险评估的不上会,存在舆情风险没有提出相应防范化解措施和处置预案的不上会,涉及多部门或单位没有经过会签或存在重大分歧的不上会。

需要经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在集体决策前,需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应当先在院长办公会上充分讨论,形成审议意见,再提交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拟提交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在院领导班子内部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会议决策的,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征求意见并形成共识后进行决策,事后应及时报告并在下一次会议上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首先由分管领导或列席会议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还需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如为学院名义报学校审议的议题,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代拟文稿,经分管院领导和主要领导签批后,以学院党委或行政名义报学校;如为学校职能部门名义报学校审议的议题,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以部门名义行文,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学校对口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决策情况,包括参与人员、事项内容、讨论过程、表决情况和决策结论等,应当如实、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四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策后,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不明或职责交叉的,由党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协调、组织实施。落实情况由牵头班子成员负责向班子汇报。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一经形成,领导班子每位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都要维护集体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积极推进“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加强“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和督查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综合办公室负责跟踪、督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十九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因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追究个人责任:

(一)“三重一大”事项不提交集体讨论,个人擅自决定且事后不通报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的;

(三)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各科室、教研室、实验室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完善本部门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报学院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第二临床医学院党委负责解释,具体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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