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20 点击数: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医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保证科研、教学工作正常运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及《郑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医院或依托医院进行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实习实训、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四条 医院实验室安全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医院实验室实际情况,根据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不同,所属学科专业类别及危险源类别等,将实验室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五条 院党委书记、院长是医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医院成立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外事办公室,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履行领导小组职责。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建立本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仪器操作说明、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做好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气体钢瓶台账等);根据实验项目的危险等级,负责对入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安全教育、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基础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消防设施更新维护、消防安全检查由医院保卫科牵头负责。

第九条 医院建立并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安全准入包括医生、学生、聘用及合作人员教育培训准入、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准入、实验室改扩建准入、仪器设备安全评估准入等。应当把安全风险评估准入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应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建立实验室人员安全培训机制,创新宣传教育形式,普及安全防护常识,强化师生安全意识,提高师生安全防护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安全教育的“入脑入心”,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实行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评估档案,并制定危险源分级分类处置方案。

第十二条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及生物样本安全、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等方面管理。各实验室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医院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编写生物安全手册,手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二)生物因子生物危害评估,(三)实验室人员和项目准入制度,(四)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五)人员健康监护制度,(六)生物安全检查制度,(七)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行为规范,(八)实验室内务管理制度,(九)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安全保管和档案管理制度,(十)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制度,(十一)实验室消毒隔离制度,(十二)实验室生物危险标识使用规定,(十三)事件、伤害、事故和职业性疾病报告制度,(十四)实验室应急处置预案,(十五)实验活动生物安全标准操作规程,(十六)其他必要的管理性和技术性文件。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建立工作人员上岗考核制度,所有与生物实验活动相关的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资质。培训对象应包括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样本运输人员、废弃物处置人员、仪器设备维修人员等。培训内容应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消防和应急处置预案、化学和放射安全、生物危险和传染预防、应急救护等课程。实验室相关人员应每年接受生物安全培训,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建立人员培训档案。

第十五条 高致病性(或疑似)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运送应按《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运输管理规定》执行。非高致病性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运送也应由专人负责,专车运送,运送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关资质,不得通过公共交通工具运送,运送过程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状况,运送单位、运送人、接受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依托实验室开展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利用及对外提供等活动的科学研究项目,须经医院审核、上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利用人类遗传资源从事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不得从事可能产生歧视后果的人类遗传资源研究和开发活动,不得买卖或变相买卖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根据国家规定的要求建立实验器材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工作程序。实验器材和废弃物处置应由专人负责。实验室污水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排放。实验用一次性个人防护用品和实验器材、弃置的菌(毒)种、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应在实验室同一建筑内消毒灭菌,达到生物学安全后再按感染性废弃物收集处理。实验用非一次性个人防护用品和实验器材,应放置在有生物安全标记的防漏袋中送至指定地点消毒灭菌后方可清洗。运送过程中应防止有害生物因子的扩散。经生物无害化处理后的废弃物包装必须符合要求,并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产生部门、日期、类别等。

第十九条 涉辐实验室必须在医院备案,并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和医院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应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定期维护和保养。重点加强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的管理;对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科予以报废;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特种设备需持证上岗;对于自制自研设备,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并进行安全评估验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加强水、电、房屋结构等基础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安全规定,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医院后勤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确保实验室基础安全。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具有潜在安全风险的实验室,须配置相应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标识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应急用品,并做好设施检修、维护保养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负责人应加强实验室内务管理,落实实验室值日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措施,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各实验室需在门口张贴安全信息牌;实验室严禁吸烟、烹饪、进食,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开展非实验性活动;医院将对实验室内务(卫生、安全状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医院应建立应急预案逐级报备制度和应急演练制度。各实验室须依据自身特点制定《实验室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和应急处理培训,配齐配足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确保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

第二十五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医院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医院实验室年终考评内容,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实验室和个人,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批评和惩处。

第二十七条 医院对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对于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实验室,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关停实验室、暂停研究生招生等处罚,直至整改验收合格,方可重新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实验室或个人应进行追责赔偿。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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