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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十一个不得”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16日 14:43    浏览次数:

    202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其中《第三章 网络行为管理》对党员和党员干部的网络行为,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九条 党员网络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坚守原则和底线。

    第十条 党员不得通过网络制作、复制、存储、发布、传播含有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等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信息,不得组织、参加含有相关内容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

    第十一条  党员不得组织、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 党员不得通过网络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不得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

    第十三条 党员不得参与网络宗教活动、迷信活动,不得参与或者纵容、支持利用网络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邪教,或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第十四条 党员不得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浏览、访问、使用境外的网站、应用程序等。

    第十五条 党员应当严格遵守党的保密纪律,不得通过网络泄露、扩散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第十六条 党员不得通过发布、删除网络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党员应当培育良好网络习惯,自觉抵制崇洋媚外、炫富斗阔、铺张浪费等不良网络文化,炒作绯闻丑闻、拉踩引战、刷量控评、直播打赏、沉迷网络游戏等不良网络现象。

    第十八条 党员干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账号、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物。

    第十九条 党员干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以职务身份开展网络借贷、直播带货等营利活动。

    第二十条 党员干部注册、使用和管理网络公众账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履行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党员发现网上违规违纪违法信息、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网络平台举报,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方面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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