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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十大精品案件颁奖仪式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检察公益诉讼研讨会会议综述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11-08 [来源]: [浏览次数]:

2020年11月6日,作为庆祝郑州大学法学院建院40周年系列学术活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主办,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协办的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十大精品案件颁奖仪式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检察公益诉讼研讨会在郑州大学法学院召开。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湘潭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等实务部门的检察官六十余人参与了此次会议。

颁奖仪式开幕式由法学院院长苗连营教授主持。郑州大学党委副书记李兴成在致辞时指出,深入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检察公益诉讼相关研究,是落实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努力支撑服务国家战略的积极举措。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作为首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之一,有利于加强检校合作,发挥高等院校的理论研究专长,延伸检察职能的研究领域;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

郑州大学党委副书记李兴成

法学院党委书记梁庆亚宣读了“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十大精品案件”获奖名单。梁庆亚书记指出,获奖案件是经由领导、专家们,结合案件典型性和新颖性、程序合法性以及案件社会效果等因素,经过严格把关层层筛选而出,代表了领导和专家们对获奖单位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成绩的肯定,此次颁奖仪式有助于推动检察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提升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质量,希望各获奖单位再接再厉,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更上一层楼。

法学院院长苗连营教授指出,检察公益诉讼对我国法治建设和经济健康发展贡献了越来越多的力量,检察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检察机关和科研院校的共同的努力,本次颁奖仪式是对各优秀单位的肯定,对检察公益诉讼事业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方剑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田效录,郑州大学党委副书记李兴成,河南警察学院院长田凯等领导为获奖单位进行了颁奖。

谢鹏程所长在讲话时指出,郑州大学在案例研究领域领风气之先,相信郑州大学法学院通过研究挖掘案例一定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发展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

方剑明检察官对河南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在该专项活动中的突出表现给予了肯定;对就郑州大学为河南省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供的支持表示感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方剑明

颁奖仪式结束后,与会嘉宾前往黄河博物馆进行了实地参观学习。

下午2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检察公益诉讼”主题研讨会在法学院模拟法庭召开,该研讨会分为检察公益诉讼实践探索、跨区域公益诉讼理论探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创新与发展三个单元。第一单元“检察公益诉讼实践探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主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王永飞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海南某公司非法经营污染海洋环境案为例介绍了公益诉讼指挥中心一体化办案优势。王永飞认为通过横向协作、纵向指挥能够规范有序的工作格局,逐步实现检察机关内部资源优化配置和信息共享,增强检察工作的整体效能和综合效果。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王永飞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兴日认为检察机关应根据案件发展情况,灵活提出诉讼请求,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兴日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冉茂弟介绍了贵州省各级检察院公益诉讼发展情况,讲述了该院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总结出的成功经验。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冉茂弟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霍玉春认为检察机关是公益保护的一支重要力量,需要加大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之间的协作配合,推动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通过四大检察业务协同发力、利用社会各界力量,做好新时代的公益保护事业。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霍玉春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副主任王旭锟认为,在办案过程中各级检察院应进行一体化现场勘查,以人民为中心,大胆探索,进一步开展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副主任王旭锟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新利认为检察机关应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通过专项活动,回应社会关切,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新利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田风海认为要落实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当中要利用好党委等的支持。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田风海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吴芳莲认为应出台民情检查工作办法、完善检察机关内部信息共享与案件查询,协同工作内容,建立起上下一体的案件基础业务办理机制。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吴芳莲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姚汉辰认为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习总书记讲话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在提高办案质效上下功夫。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姚汉辰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杨士荣认为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在与人民群众的切实关切中,通过办案最大限度实现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检察机关的全程介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实现各部门联动,最终达到双赢多赢。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杨士荣

第二单元“跨区域公益诉讼理论研讨”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北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主任王周户主持。

西北政法大学王周户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杨秀清指出现行区域性环境公益诉讼可能面临的困境,主要包括司法地域管辖难以突破地方性保护主义、环境保护全局性不够,执法尺度难以统一、司法协调机制不完善、管辖存在交叉等。杨秀清教授谈到跨区域环境公益诉讼的生态理性基础与社会理性基础,跨区域管辖跨区域公益诉讼应该成为公益诉讼未来发展的内生需求。杨秀清教授从法律理性的角度指出环境司法所承担的实现生态文明的战略重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杨秀清教授

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副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杭平对检察公益诉讼进行整体性评价,认为检察机关从上到下充分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的抓手作用,履行对无利害关系人案件的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请求恢复的职能。陈杭平副教授通过美国集团诉讼的比较研究论证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可持续性与可发展性。陈杭平副教授讲到公益诉讼要形成格局不能仅仅依靠检察机关,还需要激活社会公益组织,从而更好的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陈杭平副教授

郑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巴月通过介绍上世纪印度和日本的疾病案例指出:环境污染事件一旦发生,即会对健康产生危害,最终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公益诉讼使得环境保护与环保意识进入寻常百姓人家,环境保护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郑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副院长巴月教授

郑州大学黄河生态保护与区域协调发展研究院副教授张伟指出郑州大学深入黄河流域实地调研,积极建言献策,为习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财经第六次会议提供重要素材。张伟副教授还介绍了黄河下游生态廊道空间站以及格局定位、黄河水资源利用与空间均衡管控、经济协调发展、沿线区域产业链布局、建设对策与战略建议等五大方面内容。


郑州大学黄河生态保护与区域协调发展研究院张伟副教授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王圭宇认为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检察保护一定要注意流域保护的特殊性,注重保护对象和保护人员问题。同时充分重视现有的制度资源,通过专门检察制度的设置和运作来进行整体保护。

郑州大学法学院王圭宇副教授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梁增然深入剖析了跨区域公益诉讼的概念,并就跨区域公益诉讼的走向能否回归到基本的公益诉讼理论发表了见解。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梁增然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王红建认为,检察行政公益诉讼面临同样的问题,跨区域管辖尤其是异地管辖要积极开展。检察建议有相关理论依据,符合现实,能够节约成本,高效解决问题。王红建教授提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将不履行内部监督职责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制度设计。

郑州大学法学院王红建教授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李文涛对以上几位专家的发言进行了回顾与总结后提出公益诉讼中合成化办案模式的理论依据是否合理的问题。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李文涛

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南九君所律师事务所主任冯彦辉认为国家进行公益诉讼制度设计时,应当把律师纳入公益诉讼中来。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两高现有的司法解释很难为公益诉讼进一步做大做强提供很好的立法支撑,需要做进一步的深入探索。

河南九君所律师事务所主任冯彦辉

第三单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创新与发展”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八部主任韩振标主持。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八部主任韩振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杨巍认为检察公益诉讼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法院、检察院及其他行政机关如果能够形成黄河生态保护的合力,这是对贯彻落实总书记的讲话要求最直接的体现。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杨巍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八部副主任罗瑞提出黄河生态的保护要有全局性思维,要立足地方,胸怀全局。一要打破区域性的界限,二要打破部门的界限。同时黄河生态保护要有法治思维,通过办案,用检察建议和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的法治化水平。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八部副主任罗瑞

黄委会河湖局处长魏青周认为全面推进河长制、湖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黄委会通过各类专项行动和暗访督查,做好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督导,确保管理工作到位。

黄委会河湖局处长魏青周

河南省河长办河长制工作处处长徐来阁认为应以河长制为平台,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各自职能优势,共同破解管理岗位人员问题,创新探索河长安全激励新模式,有力推动河长制工作向纵深发展。

河南省河长办河长制工作处处长徐来阁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副处长毛瑞霞认为行政机关应当更积极地理解、沟通,建立与检察机关的协作协商机制,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依法履职,自觉接受监督。同时加强对公益诉讼个案的剖析和任务研究,根据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特点,系统性地提出依法履行意见。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副处长毛瑞霞

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唐有良认为环境保护应当成为现阶段地方性法规立法的重点。唐有良主任还介绍了河南省环境保护法规的立法过程,正在起草的法规既包括生态保护,也吸纳了环境治理和资源保护的内容。

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唐有良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湘潭大学公益诉讼检察理论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吴勇指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具有三个特性: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吴勇教授认为要利用好制度优势,发挥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主力军作用,法律监督应该贯穿于整个过程。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吴勇教授

平顶山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何欣结合平顶山市检察院近年开展的公益诉讼工作,提出下一步要在原有基础上继续向前,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希望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把“保护母亲河”工作不断向前推进。

平顶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何欣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东方讲到在目前环境正义的理念下,中央和地方对于环境保护非常重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做到过罚相当;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醒行政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到位。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张东方

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斌从民事诉讼证据的角度指出公益诉讼制度的取证、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的配合力度、行政机关诉讼证据效力的转换等都是法律从业人员应该关注的问题。通过社会各界的协调合作,才能真正实现公益诉讼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斌

闭幕式由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嘉军主持。张教授认为会议成果十分丰硕,专家学者针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检察公益诉讼”等问题提出各自领域的见解与思考。张嘉军教授同时认为本次“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十大精品案件”活动程序公正、社会参与度高、评选和颁奖规格高、四大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积极参与评审等。张教授还诚挚地欢迎各位专家学者多来郑大法学院进行学术交流和指导工作。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嘉军教授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田效录在会议总结时,对本次会议活动给予了高度评价;建议学界对形成公益诉讼理论的整体效要有清醒的认识,并指出理论研究要学会从实践中进行升华总结;希望专家学者们对河南的检察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宝贵经验。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田效录

附:
十大精品案件
1.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等民事公益诉讼案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河南大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公益诉讼系列案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4.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与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前磋商案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
5.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中市应急管理局建筑领域“等外”行政公益诉讼案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6.府谷县孤山川河道非法倾倒、非法违建破坏生态环境案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7.海原县民政局不履行法律职责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8.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彭某等民事公益诉讼案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9.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彦民污染黄河水源保护地土壤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10.安宁市温泉地下水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优秀案件
1.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孝义分局未依法履行法律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平舆县自然资源局、平舆县李屯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律职责案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湘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湘阴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法履职案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4.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律职责案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5.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山西晋安通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未履行施工林业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6.巍山县永建镇永济桥文物保护监督行政公益诉讼案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7.东山珊瑚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不履行法律职责案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8.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宁波某贸易公司等民事公益诉讼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9.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朋等59人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案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10.枣强县人民检察院诉枣强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行政公益诉讼案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11. 洞庭湖下塞湖非法矮围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12.凤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律职责案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13.滑县金堤河、柳青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14.醴陵市嘉树镇政府、醴陵市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律职责案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15.邓州市检察院诉李某等民事公益诉讼案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16.冠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冠县水利局依法履行职责案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17.郑州烈士陵园不履行法律职责案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18.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太宽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建别墅行政公益诉讼案
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  
19.云龙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律职责案  
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20.长葛市烈士陵园不履行法律职责案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1.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诉原重庆市武隆区畜牧兽医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22.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诉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呼和浩特市检察院
23.固始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不履行法律职责案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4.岳阳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养殖公司、周某、姚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25.浙江省江山市保健品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6.农田灌溉机井不能正常使用正阳县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不依法履职案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7.杭锦旗水利局、杭锦旗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律职责案
杭锦旗检察院
28.修武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法律职责案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9.惠安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向惠安弘康置业有限公司催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案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30.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昌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31.郑州市惠济区法莉兰童话王国违法建设破坏黄河生态环境案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32.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33.杂多县应急管理局不履行法律职责案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检察院  
34.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履行医疗污水排放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35.台安县教育局不履行法律职责案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供稿人:常珂豪/高铭泽/王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