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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研究课题中期论证会成功举办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7-27 [来源]: [浏览次数]:

2022年7月23日,由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主办的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研究课题中期论证会在郑州市光华大酒店顺利召开。本次论证会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共有三个单元,以“汇报+讨论+总结”的形式,就公益诉讼专门立法课题研究报告及立法建议稿进行了深入研究。

出席本次论证会的专家学者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邱景辉,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薛伟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杨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主任张志远,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常务副主编、教授冯举,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法学院院长、教授姜保忠,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杨金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博士李胤,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八部副主任华德波,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八部副主任梁宏伟,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八部检察官谢丹,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高峰,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嘉军,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副院长王红建,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陈冬,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李永超,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梁增然,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崔玮,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师睿智,参加会议的还有郑州大学法学院部分硕士研究生等。

会议伊始,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嘉军教授首先对各位专家学者为本课题提供的支持与帮助表示感谢,并简要介绍了本次会议的议程。

本次会议共分为三个单元。会议第一单元“课题研究报告及立法建议稿专题汇报”,由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嘉军主持。

李永超副教授就“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必要性”进行报告,他对近年来有关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和文件进行梳理,提出目前公益诉讼立法具有立法分散、逐一授权等特点,在此基础上,认为推动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势在必行。

崔玮博士就“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可行性”进行报告,指出可行性方面的研究主要围绕我国目前具备哪些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资源和条件。并分别从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实践、理论、规范层面以及比较法研究层面对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可行性进行报告。

张嘉军教授就“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基本模式”进行报告,指出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有两种模式,分别为统一模式和单行模式,在单行模式项下又可细分为三类模式。

李胤检察官就“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报告,她通过梳理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实践,对于急需在立法层面予以解决的问题进行集中探讨,涉及所需制定的专门法的名称等十余个问题,并对每个问题提出对应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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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琨副主任就“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进行报告,在前四部分研究报告所梳理的问题与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最新研究成果,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设计了该草案条文。

会议第二单元“课题研究报告及立法建议稿讨论”,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杨金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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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景辉检察官围绕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建议,他指出,在必要性方面,要明确加强规范是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的重要任务和重要内容。同时,人民陪审员制度并非公益诉讼实践中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可以考虑适当删减,突出必要性方面的论述重点。在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可行性方面,进一步指出要重点解读两高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分析该文件的指导思想能够为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提供补充和借鉴。

薛伟宏教授指出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要体现中国特色,尤其是中国检察机关所具有的法律监督的性质和地位要在立法中予以体现。同时,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着眼点应当在于学术界和实践上已经成熟的或者达成基本共识的内容,进一步强调公益诉讼立法应当宜粗不宜细,以便为日后的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及立法发展预留空间。

杨巍庭长指出检察公益诉讼在国家治理能力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不仅仅是一个方案程序的问题,而应当立足于国家和社会之间。

张志远主任认为,在论证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中,要适当论述一定的原则。同时,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也要巩固前期检察公益诉讼改革成果,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以及规范司法。

冯举教授从立法的内涵要义出发,提出明确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是在国家法律层面制定法律,而目前报告中提出的草案与此出发点仍存在一定的不衔接,需要予以修改完善。同时,目前报告中的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条文数量较少,可以考虑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姜保忠教授认为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应当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因此该部法律的名称应当再仔细斟酌。同时,检察机关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作为原告,其名称表述应是何目前尚无定论,因此在公益诉讼立法中有必要予以确定下来。此外,在公益诉讼中上诉以及抗诉的理论也要进行考虑,形成科学合理的体系。

华德波副主任认为应强调公益诉讼立法的重要性,要尽可能推动公益诉讼立法的完善和发展。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指出,要明确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二者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结合理论和案例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提出自己的看法。

梁宏伟副主任对检察机关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提出自己的看法,指出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有其必要性。在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的基础上,他进一步就课题研究报告中的细节问题提出意见和完善建议,并指出接下来应当对课题研究报告进行细致的修订和丰富。

王红建教授指出要进一步细化和深化课题研究报告,对于报告中必要性部分的论述应当直接点明有何必要性,可以考虑补充论述现有立法的不足。并进一步指出,从整体上看,研究报告前三部分要进一步细化,同时要明确论述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也要进一步考虑和斟酌研究报告第五部分中的草案名称。

陈冬副教授认为要明确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和外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在公益诉讼中法院审查的规则,并有必要对法院的审查规则予以细化。

梁增然博士指出,要从公益与私益角度分析和设计研究报告以及部分检察公益诉讼草案条文,进一步指出要完善其中诸如案件范围等细节内容,对相关内容也要修改和丰富。

师睿智博士认为,因为公益诉讼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所以应该更加注重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公益诉讼的证据以及相关证明问题。

会议第三单元“会议总结”,由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副院长王红建主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常务副主编、教授冯举,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杨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主任张志远分别进行总结。

冯举教授总结时指出,各位发言人就公益诉讼专门立法课题研究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很具有启发性,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是在国家法律层面制定法律,因而立法活动要立足于立法的内涵和司法实践经验。杨巍庭长重申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作用,在对公益诉讼进行立法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指导思想,充分考虑多方因素,不断深化和细化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张志远主任强调公益诉讼专门立法要立足于理论现实和司法实践,需要重点关注两高出台的相关规定和文件。

会议最后,张嘉军教授再次对各位与会人员表示感谢,并对课题报告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了课题报告未来的修改与完善计划。

本次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研究课题中期论证会总结了课题当前已取得的各项研究成果,凝聚了公益诉讼立法的多项共识,明确了研究中仍存在的问题,指明了未来探索的方向,安排了未来工作的各项任务,保障了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研究的有序推进,为我国公益诉讼立法工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供稿人:孟聂凡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