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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师生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研讨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12-31 [来源]: [浏览次数]:

2022年12月28号,为了加强反垄断司法更好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师生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为契机对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稿进行了线上研讨。

研讨会由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张嘉军主持。会议伊始,张嘉军教授向大家介绍了本次会议的目的,提出我们要从公益诉讼的角度对意见稿的内容进行讨论,进而能够促进意见稿的进一步完善。

首先,张嘉军教授针对《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十三条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这一规定应该改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国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第二,提起的主体不应仅仅限于检察机关,也应允许社会组织、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第三,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诉讼的垄断行为,应当允许基层检察机关直接向对应的基层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第四,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诉讼的垄断行为,不应仅允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应允许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随后,师睿智同学提出,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应当以预防为主,鉴于反垄断执行机构在反垄断案件中的独特地位,反垄断行政公益诉讼应当得到重视。在此基础上,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在预防性上具有更加明显的优势。因此,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需要进行变动。

紧接着,徐艳鸽和陈蕊蕊同学也谈到,建议在民事公益诉讼提起之前加入诉前程序,即督促反垄断执法机构履行职责的程序。在检察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检察建议,在反垄断机构介入后仍然没有达到理想效果,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

在举证责任方面,朱金涛同学认为,应当适当原告提起诉讼的条件和门槛,同时,《规定》第31条体现出的依然是较为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理念,并不利于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一方。蔡俊楠同学同时提出,为减轻检察机关的举证负担,及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建议将环境污染侵权领域的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吸收到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之中。张萌义同学也认为,《规定》第16条中增加了原告的举证难度,可以优化原告的取证路径,为原告取证提供制度、程序上的保障,例如给原告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权行政机关申请调取市场数据的程序性权利。

另外,黄浩哲同学提出,因垄断行为引起的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在案件事实、争议焦点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很大程度的共通性,为了防止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以及提高私益诉讼的效率,可以对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的效力作适度扩张。

张晨妍同学提出,《反垄断法》以及该《规定》都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但如果由全国分散的地方中级法院对作为中央事权的反垄断法进行规则的解释、填充或者具体化,就存在执法尺度不一的风险,可以考虑是否要将其进行限缩。同时,建议可以考虑设置惩罚性赔偿机制。

孟聂凡宇、宋洋同学针对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提出想法,认为消费者组织应具有原告资格。两位同学认为《反垄断法》第60条规定了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而垄断行为也会对广大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若垄断行为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应该赋予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就垄断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

冯登科同学针对《规定》第10条的规定提出,建议由最先受理的法院责令原告说明案件的全部诉讼情况,然后要求后受理的法院将案件移转至先受理的法院处进行审理。可以要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不变更的按照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因为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代表公共利益进行诉讼活动。若是在起诉阶段对案件进行拆分处理后,法院仅仅受理先诉,不利于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

王真真同学认为,该《规定》第28条中规定了“组织和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的连带法律责任,”但对于“组织”和“实质性帮助”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没有做好衔接,未来其是否会在各自的条文内容上达成一致还有待司法与执法部门的内部沟通协调。

赵春丽同学提出,该规定第14条赋予“反垄断机构的违法性审查”重要地位,但是该条款并没有赋予反垄断机构真正的参与诉讼的权利,其一直在诉讼外徘徊,仅仅充当了审查地位,这是否存在一定的程序上的不足。

研讨会上大家畅所欲言,积极提出自己的想法并与参会师生展开讨论。在会议最后,张嘉军教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并进一步鼓励同学们对在研讨会上的发表的观点进行深入研究。

本次讨论会在老师的指导下和同学们的积极参与下顺利召开,使我们更加深入的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反垄断法的相关问题会越来越重要,我们也将从公益诉讼的角度一直为反垄断法的发展贡献力量。


(供稿人:赵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