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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与公益诉讼立法”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5-11 [来源]: [浏览次数]:

2023年5月7日下午,“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与公益诉讼立法”研讨会在郑州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由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主办,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会议的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马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谭铁军,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支委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王新颜,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刘延斌,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研究员段晓明,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八检察部主任丁书峰,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王振涛,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环资法律部主任殷舒,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嘉军,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研究员陈冬,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办公室主任刘鋆,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研究员梁增然,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办公室主任沈思达,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研究员崔玮,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研究员邢昕,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师睿智,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岩峰以及郑州大学法学院部分硕士研究生。

本次会议共分为开幕式、主题汇报以及主题研讨三个单元。第一单元开幕式由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嘉军主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谭铁军,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研究员段晓明致辞。

第二单元主题汇报由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办公室主任沈思达主持。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研究员陈冬,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办公室主任刘鋆进行主题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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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主题研讨由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办公室主任刘鋆主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马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谭铁军,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支委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王新颜,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刘延斌,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八检察部主任丁书峰,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王振涛,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环资法律部主任殷舒,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研究员梁增然,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研究员崔玮,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研究员邢昕,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岩峰等提出自己的观点。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马勇围绕公益诉讼起诉主体以及诉讼衔接问题进行阐述。首先,从行政公益诉讼角度来讲,检察机关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适格主体,但是今后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赋予社会组织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弥补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不足。其次,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角度来讲,检察机关应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补充起诉的主体发挥兜底作用。最后,需要进一步思考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对此要建立起以检察监督为核心、行政监管执法为主体、社会监督为重要力量的协同机制。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谭铁军围绕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与公益诉讼立法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首先,检察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客观诉讼,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初衷是为了维护私益,与检察公益诉讼在价值导向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客观冲突,因此需要加快检察公益诉讼的专门立法。其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中要发挥主要作用,同时也要发挥支持起诉和法律监督的作用。此外,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要突出其独特的立法属性,进一步完善诉前程序的配套措施、在听证环节加强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强化检察机关的履职保障、明确刑事罚金、行政罚款与惩罚性赔偿三者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制度。最后,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顺位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该较其他社会组织享有优先起诉权。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支委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王新颜围绕加快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公益诉讼体系分享了自己的感悟。首先,加快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引领属性,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公益诉讼体系是基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独特的宪法地位,能够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其次,针对公益诉讼起诉主体顺位问题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衔接问题,一是要厘清检察机关与其他适格起诉主体之间的关系,将检察机关视为与其他诉讼主体具有同等的起诉顺位;二是检察机关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足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不能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设置起诉障碍;三是要整合诉讼资源,优化公益诉讼模式,进一步加大对司法办案力度的保障。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刘延斌围绕诉权顺位问题和完善诉前公告制度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第一,针对诉权顺位问题,要将检察机关作为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平等的起诉主体,这样才能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及时得到保障。第二,针对诉前公告制度问题,由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生态修复具有紧迫性,诉前公告期的设置不利于受损公益及时得到修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效率的低下,因此需要进一步审视诉前公告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八检察部主任丁书峰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首先,要明确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的本质要义和设计初衷,基于检察机关在宪法中的法律监督职能,要把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责,切实发挥对行政机关的制约监督作用。其次,进行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二是把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放在主要位置,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放在次要位置;三是明确检察机关是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要力量;四是当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足以保护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可以发挥补位作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王振涛围绕起诉顺位以及公益诉讼程序衔接问题进行阐述。第一,目前检察机关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适格主体,在今后的立法中也不宜将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第二,支持起诉不是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核心业务,建议直接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而不是支持起诉的主体。第三,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衔接问题方面,坚持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后的原则。第四,取消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社会组织、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拥有同等起诉权。

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环资法律部主任殷舒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衔接问题进行阐述。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两种诉讼制度,对于符合条件可以提起两种诉讼的选择其中之一开启诉讼程序。其次,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诉前公告期间,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小组成员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最后,针对非涉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可以考虑引入企业合规制度,由检察机关牵头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研究员梁增然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两种制度衔接不畅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两种诉讼制度规定模糊,适用范围界限不明晰,因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两种制度的适用出现冲突。其次,学界对于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两种制度之间的冲突提出以下解决方案:一是在适用范围上对二者进行错位,分别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适用的对象;二是整合两种制度,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合并路径的讨论;三是建立基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损害赔偿机制。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研究员崔玮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第一,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第二,要理顺理论应然和现实实然以及检察谦抑和检察能动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要更多地发挥检察能动的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第三,要遵循以人民为中心、最大限度保护公益以及协同配合的三个原则。

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研究员邢昕认为可以从公益诉讼中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启动公益保护的顺位以及提起公益诉讼的顺位方面着手。首先,检察机关应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适格主体,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与其他适格起诉主体应处于平等的诉权地位。其次,启动公益保护与提起公益诉讼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启动公益保护更多体现了检察机关发挥能动作用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最后,对于公益诉讼中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启动公益保护的顺位以及提起公益诉讼的顺位三个问题之间需要进行统筹考虑,但也要分开规制。

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岩峰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问题提出建议。首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的关键在于明确检察机关以及社会组织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环节中的角色定位,完善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中多元化的参与机制。其次,发挥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保障作用,并将其纳入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范畴。最后,发挥检察机关在处理环境犯罪以及附带处理环境公益维护上的能动作用,肯定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独立价值。

会议最后,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嘉军对各位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感谢,同时表示今后要进一步深化对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理论研究。

(供稿人: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