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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张嘉军教授受邀出席最高检等主办的“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专题研讨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9-26 [来源]: [浏览次数]:

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把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公益诉讼法,一并考虑)”列入一类项目后不久,9月21日,由中国法学会、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的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

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最高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训秋,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张轩,最高法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孙晓芳,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左力,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景汉朝、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必新,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徐显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冯玉军,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外法学》主编王锡锌,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黑龙江大学校长王敬波,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于文轩、最高检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中国法学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法学期刊代表等近百名专家学者。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训秋,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张轩,最高法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辞。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强调,要学思践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政治意义、制度优势和治理价值,积极回应新时代新征程党和人民对检察公益诉讼的更高履职要求,适应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紧迫现实需要,更广泛凝聚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共识,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法治化、制度化,制定一部适应时代发展所需的检察公益诉讼法,是世界法治史上前无古人的开篇之作和具有标杆意义的法治大事件。

研讨会上,来自中国法学会、有关高校和研究机构的2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中的定位和原则、受案范围和调查权配置、审判和执行等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展开热烈讨论交流,形成一系列有启迪、有引领、有创新的研讨成果,为扎实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进一步凝聚了共识、提供了借鉴。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全程参加了本次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专题研讨会。

我院张嘉军教授受邀出席了本次会议。张嘉军教授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专题研讨会第二单元“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与调查权配置”主题研讨环节进行了10分钟与谈。

张嘉军教授在发言中指出,在未来制定的检察公益诉讼法中应解决单行立法与地方立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不一致的问题,本次立法应将地方立法中规定探索的新领域案件,认为条件成熟的,可以直接纳入本次立法之中;本次立法应解决很多单行立法仅允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不允许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问题,但凡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领域,都应允许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建议检察公益诉讼法案件范围应采取“重点列举+概括兜底”的立法模式;本次立法还应充实完善检察机关调查权,明确规范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启动程序、运行程序、调查权的内容、调查权的保障措施。对于不配合、阻挠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授权检察机关有权对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人采取训诫、罚款等强制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拘留,以保障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下一步,我院将以本次在北京召开的“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专题研讨会”为契机,在前期给最高检提交的“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草案建议稿”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力量、深化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研究,为中国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制定和出台贡献郑大力量。

(供稿人:刘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