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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检察机关办理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9-03 [来源]: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网站 [浏览次数]:

新安县

旅游开发中破坏生态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新安县某公司在小浪底库区范围内峪里峡谷旅游开发过程中,为修建旅客集散中心和玻璃栈道基座,以机械、爆破等方式对山体进行破坏性挖采,造成地面岩石破碎,形成6—8米的山梁断层,大量渣土被推入峡谷河道,原有地形地貌及植被遭到严重破坏。

【检察机关履职及行政机关整改落实情况】

2019年7月,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公司在旅游开发中,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遂依法进行刑事立案监督,督促新安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时,该院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公益诉讼立案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无人机现场航拍取证,委托鉴定机构评估环境受损情况。依法查明:该公司在峪里峡谷违法占用林地15.025亩,非法开发行为改变原有地貌,毁坏植被。

2020年4月26日,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刘某某、项目负责人王某某刑事责任,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恢复森林植被或支付恢复费用、支付调查评估费用、赔偿森林生态损失,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新安县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该旅游开发公司罚金10万元;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该公司、刘某某、王某某支付生态赔偿金1027561元,在河南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截止目前,民事赔偿已经全部支付,峪里峡谷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正在进行。

同时,新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违法行为长期未得到有效制止,该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5月29日,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向三家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规范完善旅游开发引进项目的事前审批与日常监督,做好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开发的监督检查。检察建议发出后,三家单位高度重视,对全县旅游开发中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开展全面排查,抓紧完善土地执法、文化旅游项目日常巡查等工作机制。

【本案意义】

黄河流域旅游资源利用和开发中,忽视环境承载能力过度开发,致使黄河生态环境损害现象时有发生。该案的突出特点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综合运用“刑事立案监督+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手段,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有效防止过度开发造成生态破坏现象;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生态修复和教育社会的效果;通过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促进社会治理能力提升。

济源市

坡头镇污水处理厂违法排污案

【基本案情】

济源市坡头镇污水处理厂是2012年济源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之一,2015年建成运行。该厂在运行过程中排入白道河(黄河西霞院库区)的出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侵害黄河水生态安全。

【检察机关履职及行政机关整改落实情况】

2020年1月,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据管辖规定开展黄河巡河工作,发现一入河排污口涉嫌非法排污。经调查查明:该排污口是济源市坡头镇污水处理厂设置,自建设至今,未建污水调节池,进水量波动较大,自控系统不完善,必要的仪表缺失,向白道河排放的污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侵害了黄河水生态安全。坡头镇人民政府系该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及运营监管单位,对上述问题怠于履行管理职责。

时值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检察机关利用电话、微信、短信、远程视频等方式沟通协调、调取证据,并于3月19日采取邮寄方式向济源市坡头镇人民政府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镇政府积极履职尽责,尽快开展排污设施升级改造、加强水环境监测,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主动与坡头镇政府沟通联系、释法说理,督促检察建议落地落实。坡头镇政府迅速行动,及时向济源市政府汇报,争取上级支持;重新确定委托运行单位,增加运营管理人员,投资157万元进行系统升级改造,新建3000立方米污水调节池,保证达标排放;拟投资1100万元用于提标改造工程和尾水湿地建设。

2020年5月,济源市环境保护局连续检测,排污口出水水质稳定达标。6月,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运用快速检测设备间断性检测排污口出水水质,并调取《监控数据日报表》,均显示水质已稳定达标。

【本案意义】

污水处理厂作为重要民生工程,与生态环境保护及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息息相关。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监督政府督促排污企业改进措施保证水质达标,既保证了居民生活污水稳妥处置,又促进涉及民生的排污企业依法合规运营,取得良好效果。本案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注重利用科技手段调查取证,提升办案质效,保障了疫情防控和检察办案两不误。

孟津县

非法养殖破坏黄河湿地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孟津县会盟镇有众多养殖户在黄河湿地保护区内违法养殖,其中仅双扶渔场即占地493亩,严重破坏黄河湿地生态环境。

【检察机关履职及行政机关整改落实情况】

2019年2月20日,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与孟津县人民政府联合召开携手保护黄河湿地工作推进会,检察长现场向孟津县会盟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孟津管理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土地上的违法建筑依法拆除,对黄河湿地范围内的违法养殖进行整治;对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孟津段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四乱”问题立即整改;建立长效机制,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检察建议发出后,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与孟津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反复沟通协调,持续跟进,督促检察建议落地落实。考虑到黄河湿地保护区孟津段面积大、历史遗留问题突出、牵涉养殖户众多等情况,该院首先选择会盟镇辖区内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最大的双扶渔场作为突破口,督促拆除该渔场5302.06平方米违法建筑。以点带面,推动整个孟津县黄河湿地保护区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全县湿地保护区内共拆除9万多平方米违法建筑。

【本案意义】

该案办理的突出特点是找准切入点,以点带面推动一类问题解决。针对孟津县境内黄河湿地保护区违法养殖场数量多、占地面积大、存续时间长等情况,检察机关找准突破点,注重示范效应,以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职,助推全县黄河湿地保护区违法建筑的拆除和非法养殖清退工作,形成“全民参与、公众保护”的湿地保护意识,起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解决一类问题的效果。

开封市

龙亭区镇河铁犀文物保护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区北郊乡铁牛村河南省重点保护文物黄河“镇河铁犀”保护设施不完善,与省级文物保护的要求严重不符,影响了文物安全。

【检察机关履职及行政机关整改落实情况】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和龙亭区人民检察院多次实地勘察,走访群众,搜集资料。依法查明:黄河“镇河铁犀”系1963年6月公布的河南省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明代河南巡抚于谦为镇降洪水灾害而建,背上铸有于谦撰写的《镇河铁犀铭》,表达了人民要求根除黄河河患的强烈愿望,也是古代中州大地遭受水患的历史见证。由于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未有效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铁犀亭、镇河庙的围墙、大门年久失修,损坏严重,随时有坍塌的危险。2019年8月5日,检察机关依法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加大保护力度。

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向省文物局申请编制《维修保护方案》,要求龙亭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文物保护职责,修缮文物保护设施,加强管理,避免铁犀牛遭受破坏。在检察机关持续监督下,龙亭区人民政府协调出资110余万元,对相关设施、园内道路进行修整,并明确专人负责看护,使“镇河铁犀”周边环境焕然一新。

【本案意义】

黄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推进黄河文化遗产保护是检察机关弘扬传承黄河文化、服务国家战略实施的职责使命。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运用诉前程序,督促文物保护部门依法履职,及时有效保护了国家文物,保证了历史文化传承,有助于提升文物保护单位的法治观念和治理水平,对弘扬黄河文化、讲好黄河故事、延续历史文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