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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10-09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浏览次数]:

1.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古柏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植物资源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古蜀道古柏  跨区域司法协作

【要旨】

检察机关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发现线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推动构建古柏保护长效机制,实现古树资源常态化、智能化保护,同时建立古蜀道沿线检察机关古柏资源保护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3日,张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位于四川广元市剑阁县木马镇七柏村七柏山上的2株古柏采伐,并以电锯断成原木。经鉴定,被采伐的2株古柏树的树龄均在400年左右,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经鉴定价值为23.16万元。2019年7月16日,剑阁县公安局对张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办理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发现,七柏山原有古柏7株,均未按照规定挂牌。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剑阁县古柏资源丰富,以“柏木之乡”著称。辖区内柏木面积14余万公顷,蓄积98.97万立方米,居四川省首位。现存8000余株古柏的千年驿道,是世界古行道树之最和我国秦汉文化积淀最多、保留最完整的驿道。其中树龄2300余年的“剑阁柏”是世界唯一物种,并仅有1株。剑阁县境内现有古树名木资源15620株,占全省26%。其中国家一级古树7632株,国家二级古树617株,国家三级古树7371株。除对集中分布及国有林、祠庵堂庙的古树进行了挂牌管理外,部分古树未进行挂牌管理,部分古树未纳入古树名木档案,已挂牌的古树也存在未规范标明树名、学名、科属、树龄、管理单位等问题,存在被盗伐和遭受自然损害的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8月14日,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剑阁县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2019年8月26日,剑阁县院向剑阁县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落实古树管护制度,对剑阁县境内古树进行清查并挂牌,落实管护责任;完善协作机制,科学采取技术措施,防范病虫害、气候变化、城镇发展、环境污染等对古树造成的损害。

2019年10月16日,剑阁县林业局向剑阁县院作出回复,以资金紧张且少数古树不用建档挂牌为由不予整改。剑阁县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020年3月召开座谈会督促剑阁县林业局履行职责,但剑阁县林业局依然未对古树名木档案进行更新,剑阁县樵店乡、木马镇、义兴乡、涂山乡、迎水乡等地古树仍未挂牌保护。

【诉讼过程】

2020年4月24日,剑阁县院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剑阁县林业局履行古树名木普查建档、规范挂牌职责。

检察机关起诉后,剑阁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方式专题研究部署古树保护工作,并由县政府制定《剑阁县古树名木普查挂牌实施方案》。剑阁县林业局积极争取经费,聘请专业机构对全县境内古树名木开展普查,并建立“一树一档”电子数据库,针对古树生长环境、现状等开展精细化、数字化、智能化管理。该县还将古柏保护纳入离任审计,明确由县长及各乡镇长分段包干建立古柏移交项目清单。2020年8月31日,剑阁县举行古柏保护行政首长离任交接仪式。

经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组织相关人员对整改成效进行验收后,2020年10月14日,剑阁县院向剑阁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10月27日,剑阁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为进一步强化古蜀道古柏资源及其生长环境的长效保护,剑阁县院与县林业局建立“检林合作”机制,建立古柏资源保护检察工作站,联合设立古蜀道古柏资源保护基地。2020年12月15日,剑阁县院牵头昭化区、南充市阆中市、绵阳市梓潼县、巴中市南江县五地检察机关和林业部门会签协作机制,签署《加强蜀道古柏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推动古蜀道古柏资源保护跨区域协作。2021年1-4月,剑阁县院依托协作机制受理涉古柏资源及栖息地保护公益诉讼线索22件,已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20件。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古树资源保护不力问题,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实现对全县古柏资源的有效保护。同时以个案为契机,推动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建立长效保护机制,深度保护古蜀道古柏资源,保护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保护栖息地生物多样性,在促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自然生态系统治理、助力剑门蜀道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申报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2.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人损害长江生态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生物多样性保护  长江生态资源保护  生态资源损失  连带责任

【要旨】

检察机关对采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威胁濒危的鳗鱼种群稳定,破坏长江水域生物多样性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专家评估等方式确定生态资源损失的标准,全链条追究捕捞者、收购者、贩卖者的连带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长江生态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4月,张某某等34人单独或共同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网目尺寸小于3毫米的张网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长江鳗鱼苗至少4852条,出售给王某某、高某某等13人。

高某某等7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所收购的鳗鱼苗系他人非法捕捞所得,仍在靖江市安宁港、蟛蜞港等地,分别多次向张某某等非法捕捞人员收购鳗鱼苗至少5301条,并加价出售给王某某等人。

王某某等人明知所收购的鳗鱼苗系他人非法捕捞所得,仍共同合伙出资向上述张某某等34人、高某某等7人以及其他身份不明的捕捞者或贩卖者收购长江鳗鱼苗至少116999条,后加价出售给如东县鳗鱼苗养殖场的秦某某及其他收购人员。

案涉鳗鱼于2014年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濒危物种,至今无法人工繁育。

【调查和诉讼】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泰州市院)从王某某等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发现损害长江生态资源的公益诉讼线索,于2019年2月14日决定立案调查。

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泰州市院走访多名渔业专家、渔政执法人员,调查本案非法捕捞给长江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害。中国水产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出具专家评估意见,认为本案非法捕捞、买卖鳗鱼苗所造成的危害,包括直接的鳗鱼资源损失、误捕的其他渔业资源损失以及水域生物链受到破坏的危害,所造成的鳗鱼资源及其他生态资源的损失应参照《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按鳗鱼资源直接损失3倍计算。

另查明,本案王某某等收购者明知他人向其出售的鳗鱼苗是从长江中非法捕捞所得,仍多次、反复收购,甚至与捕捞者事先约定价格、支付保证金,非法捕捞、贩卖、收购者共同破坏了长江生态资源。对于非禁渔期相关人员采用禁用网具捕捞的禁捕鱼种造成长江生态资源损失的行为,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019年7月15日,泰州市院对王某某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其非法捕捞、收购、贩卖鳗鱼苗所造成的鳗鱼资源损失351万元,及造成的其他生态资源损失(按鳗鱼资源损失的1.5倍至3倍计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聘请水产研究专家出庭,辅助说明非法捕捞行为给长江生物多样性以及长江水域生态系统带来的危害。

2019年10月2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某某等13人在858.9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秦某某、高某某等7人、张某某等分别在301.9万元,38.7万元,17.2万元范围内与王某某等13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某等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2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王某某等收购者明知捕捞鳗鱼苗必然会给长江生态资源造成损害,仍积极主动收购,并存在明显的意思联络,收购行为属于对长江生态资源的侵权行为。捕捞者采用竭泽而渔的方式捕捞鳗鱼苗,给长江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害具有毁灭性,本案按鳗鱼资源损失的2.5倍计算长江生态损失合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对非法捕捞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全面评估非法捕捞行为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损失,既要求赔偿直接渔业损失,又要求赔偿其他渔业资源以及水域生物链受到破坏造成的损失,有利于全面保护长江生态资源。检察机关全链条追究捕捞者、收购者、贩卖者的共同侵权责任,要求各侵权人根据参与情节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预防或杜绝非法捕捞行为,从源头保护长江生态资源。该案庭审时中央电视台等四十多家媒体全程同步直播,1600多万网友在线旁听,有效地发挥了警示教育作用。


3.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青岛市崂山区某空间艺术鉴赏中心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惩罚性赔偿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劳务代偿

【要旨】

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其损害结果持续存在至民法典施行后的,检察机关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探索主张惩罚性赔偿,并可选择以公益劳动的方式折抵部分惩罚性赔偿金。

【基本案情】

青岛市崂山区某空间艺术鉴赏中心(以下简称“鉴赏中心”)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其在2017至2018年期间的经营过程中,购入并对外销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棕熊1只、“三有动物”孟加拉眼镜蛇3只。

【调查和诉讼】

2020年9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岛市院”)在履职中发现该线索后,依法立案调查。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为确定野生动物灭失导致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检察机关委托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研究院副院长、山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专业委员会副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出具专家意见,认定本案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万元。

青岛市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鉴赏中心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生态资源损害后果一直持续存在至民法典施行后,检察机关可以按照民法典之规定,依法追究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同时,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青岛市院经依法公告后于2021年1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庭审过程中,鉴赏中心同意以提供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惩罚性赔偿。经多次庭前会商及征求专家等意见,认为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0%至一倍作为惩罚性赔偿比较合适,结合侵权人认真悔过并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等公益劳动,确定适用10%的惩罚性赔偿金比例。1月2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鉴赏中心赔偿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8.3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万元、惩罚性赔偿99050元(为前两项之和的10%;惩罚性赔偿数额的25%以公益劳动劳务代偿折抵)、专家意见费15150元等共计108.9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为规范此类案件办理,青岛市院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签了《关于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的暂行办法》。2021年3月12日,青岛市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场监督部门等联合在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开展青岛市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普法暨鉴赏中心案劳务代偿公益劳动启动仪式,辖区海底捞等35家具有代表性的餐饮企业参加活动。在崂山区司法局的指导下,鉴赏中心已陆续向120余家餐饮企业送达宣传册,并参加了崂山区司法局的三次法治普法宣讲。

【典型意义】

对于损害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依据民法典规定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比例和数额,可以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探索。在侵权人具有赔付能力的前提下,经协商自愿提供公益劳动以折抵惩罚性赔偿,侵权人以身说法,既警醒自己,更警醒同业者,更具有教育警示意义。


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原生态樟树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植物资源保护  变更建设规划  古树名木保护机制  树评制度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中心城区原生态樟树群因重点道路工程建设未经审批拟移植并遭受破坏的情况,切实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推动政府变更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性质,为樟树群“让路”,继而出台古树名木保护机制。

【基本案情】

凉塘樟树群系丽水市中心城区为数不多且规模最大的原生态樟树群,共有44棵大樟树,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其中最高树龄300年,为国家一级古树。因重点道路工程建设,樟树群被划入规划红线内,计划移植处理。截至2019年3月,业主单位已完成樟树群移植项目的招投标,计划4月底前全部移植。道路建设已全面开工,施工现场紧邻樟树群,部分樟树遭受破坏,但移植项目却未上报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丽水市住建局)审批。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4月1日,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接到公益线索举报后,立即将该案交由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莲都区院)办理。莲都区院迅速立案,开展调查核实。丽水市和莲都区两级院检察长带队赴现场勘查,同时检察机关邀请公益人士参与办案,聘请专家现场认定树龄,走访行政机关和业主单位,厘清监管职责,核实道路建设、移植项目等具体情况。经调查,存在古树移植项目未经审批、樟树遭受破坏等问题,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19年4月8日,莲都区院向丽水市住建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加强古树移植审批和后续保护工作。同时,检察机关主动向丽水市政府通报案情。分管副市长两次组织现场调研,四次牵头召开专题会议。2019年6月3日,丽水市住建局作出阶段性回复。7月24日,丽水市政府最终确定樟树群全部原址保留,道路做线型调整,樟树群所在地27252平方米土地性质变更为绿化用地。为此,道路建设将多支出2000余万元。

2019年9月12日,丽水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出台《丽水市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在全国率先建立“树评”制度,明确城市建设用地内古树名木统一由住建部门监管,上图挂牌公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应先征求住建部门意见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上注明古树名木位置及保护措施。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继而在全市组织“守古树、护名木”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共办理案件90件,督促对600余棵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推动出台规范性文件4份。在检察机关的督促和支持下,丽水市政府于2020年12月出台《丽水市生物多样性与可持续利用发展规划》,将古树名木保护项目列为十二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项目之一予以重点推进;公益人士也于同年底成立了全省首个古树名木保护公益组织。

新华社、检察日报、法制日报分别以“城建为树让路”“土地出让先过‘树评’关”等为题对本案进行报道。

【典型意义】

浙江丽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萌发地和先行实践地。检察机关着眼生态保护,通过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在公益损害发生之前,推动政府变更建设规划,对中心城区原生态樟树群整体原址保护,有效维护了城市生物多样性。检察机关推动政府出台古树名木保护机制,明确监管职责,提出城市建设用地出让前需先过“树评”的要求,最大程度实现经济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双赢共赢。同时,检察机关乘势而为,部署专项监督行动,推动将古树名木保护项目列入当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项目,提升了监督质效。此外,检察机关还构建起公益人士、公益组织参与案件办理的新模式,有效扩大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同盟军。


5.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胡杨林保护  生态修复责任衔接认罪认罚从宽    异地修复

【要旨】

检察机关将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有效衔接,把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其认罪悔罪表现,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了公益损害修复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价值互补。对于已经实现自然修复状态的或不宜在原地补植的受损林地,可以“异地修复”方式弥补受损公益。

【基本案情】

胡杨林是干旱或荒漠地区的一种特有植被,它的生存对改善干旱或者荒漠地区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作用,被称为“沙漠的守护神”。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境内现存44.4万亩胡杨林,是当今世界仅存的三处天然河道胡杨林之一。2020年4月,王某某在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焚烧杂草,失火引燃地边柽柳导致发生火灾。

【调查和诉讼】

2020年6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森林公安局以王某某涉嫌失火罪移送至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额济纳旗院)审查起诉。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王某某失火烧毁额济纳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国有林地73.9亩,涉案被烧毁植被种类为柽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14.8万元。额济纳旗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同月15日,额济纳旗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同日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办理过程中,额济纳旗院做细做实调查工作,发现王某某是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家中尚有年迈母亲需要赡养,失火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向法院缴纳了替代补种保证金3万元,与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考虑到被烧毁植被位于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按照生物多样性自然修复要求,不宜在保护区内补种修复;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重点区域绿化造林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的意见,额济纳旗院认为可采用“异地修复”替代性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要求王某某在指定地点按烧毁柽柳面积的2倍补种150亩防风固沙植被梭梭林。鉴于王某某缴纳了替代补种保证金,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不大,额济纳旗院认为可对王某某适用缓刑。

2020年7月23日,额济纳旗院以王某某涉嫌失火罪起诉至额济纳旗人民法院,并于同日对王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在指定地点补种150亩梭梭林,并在旗县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额济纳旗院积极与法院沟通,在庭前会议中完成证据交换,探讨庭审细节及诉讼请求的可执行性等。

2020年10月12日,额济纳旗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判令其在行政机关指定地点补种150亩梭梭林,若补种林地修复不达标则承担代为补种费用3万元;判令王某某在当地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诉讼请求全部得到采纳和支持。庭审时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群众代表共60余人参加旁听,社会效果良好。

【典型意义】

本案系2020年9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全区检察机关起诉的首例保护胡杨林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把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其认罪悔罪表现,将公益诉讼替代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惩治犯罪和督促修复环境的双重功能,“小案件”具有“大意义”。


6.辽宁省丹东市宽甸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华蜜蜂品种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物多样性保护  中华蜜蜂品种资源  社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相统一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完善执法体系,推动形成地域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中华蜜蜂系中国独有的珍稀蜜蜂品种,长白山型中华蜜蜂是分布于长白山周边的中华蜜蜂品种,是在东北严酷的原生态条件下,经过自然进化和长期驯化而形成的优良蜂类,其自身结构优势、对气候的适应性、蜂蜜中酶肽类含量等均远胜西蜂,2006年被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列为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西蜂、意大利蜂等为其天敌。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宽甸县院”)在履职中发现,《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后,保护区周边主要路口、重要地段并没有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保护标识牌;由于缺乏宣传,保护区内外相关人员对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了解;保护区内有大量外来蜜蜂饲养者进入保护区内饲养中华蜂的天敌——意大利蜜蜂,中华蜜蜂品种资源受到严重威胁。

【调查和督促履职】

宽甸县院针对发现的问题,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并经调查取证于2019年6月24日向宽甸县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督促其加强宣传工作,对在保护区内饲养意大利蜂的情况及时作出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华蜜蜂品种资源。

宽甸县院还就相关问题解决制定了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多次与县农业农村局协调推进。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检察机关建议后,积极履职:一是在保护区周边主要交通路口、重要地段,以县人民政府公告形式设立了10处“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标识牌”;二是在政府网站、县有线电视台、县报以及丹东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重点介绍《条例》的重要规定和保护中华蜜蜂的意义;三是在保护区周边乡镇发放《条例》文本410本、宣传单3300余份,积极扩大社会影响;四是加大对保护区巡查执法力度,驱离外来意大利蜂养殖户20余户。2019年7月18日,宽甸县农业农村局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函。针对回函,检察机关进行了跟进工作。经跟进调查,查实宽甸县农业农村局的相关工作举措对当地的中华蜜蜂物种资源切实起到了有效的保护作用。

宽甸县院还与县农业农村局密切配合,推进建立中华蜂保护长效机制,成立了中华蜜蜂品种鉴定专家组,对全县蜂业开展普查,有序发放《养蜂证》;归类细化中华蜂保护问题。推动县政府制定《<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细化中华蜂保护措施,并明确了宽甸县域未来5年中华蜜蜂养殖种群的发展规划,扩大中华蜂规模养殖场,将西蜂养殖场减少到零。

截至2020年底,保护区内长白山型中华蜜蜂种群数量已由2018年的2.5万群发展到约3.3万群,西蜂养殖数量种群下降。目前,保护区内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正稳步发展。

【典型意义】

作为中国独有品种,中华蜂具有物种特有性、遗传唯一性和种群脆弱性,一旦受到外来品种入侵戕害,极易导致生物链紊乱,进而给中华蜜蜂资源以及种植业、蔬果业、中药材等相关传统特色产业造成毁灭性打击。检察机关一方面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预防性保护作用,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保护国家珍稀遗传品种资源,防止特有生物物种的濒危灭绝;另一方面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助力社会综合治理及效能提升作用,争取地方人大党委支持,推动完善地方立法对中华蜂物种的法治化规范保护,解决地方治理的重点、难点问题。


7.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黄花刺茄保护生物多样性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物多样性保护  外来物种入侵    区域协作  “社会-行政-司法”共治

【要旨】

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专业咨询,精准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整治措施。对于跨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应当将案件线索及办案材料移送相关地区检察机关,必要时可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制发区域性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吉林省松原市地处世界三大草原之一的科尔沁草原与松嫩平原交汇处,全市草地资源占总辖区面积的19.9%,辖区内草原多为一类牧草,所含营养物质丰富。2020年7月,在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渭字村西南草原发现成片及零散生长的外来物种黄花刺茄。生长力极强的黄花刺茄会严重抑制其它植物生长,其生长之处寸草不生,草原植被严重破坏,威胁区域生物多样性,并且其果实含有神经毒素茄碱,可致牲畜死亡,危害区域农牧业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乾安县院)在开展生态环境“回头看”中发现疑似外来物种黄花刺茄破坏区域生态环境案件线索,2020年7月6日立案调查。经查询生态环境部、中国科学院《关于发布〈中国自然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四批)〉的公告》,初步判定涉案物种为黄花刺茄,提取植物样本委托吉林省长春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测,认定被委托鉴定物为黄花刺茄。检察机关立即展开调查:使用无人机对涉案地段进行调查拍摄照片固定证据材料,询问当地村民黄花刺茄对草原生态环境及牲畜放养造成的实际影响,咨询乾安县林业和草原局黄花刺茄对草原生态系统的危害并共同进行面积测算,其中安字镇渭字村西南草原处入侵面积为6829亩,进一步了解近期黄花刺茄清理铲除开展的工作情况,调查乾安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防治措施,证明黄花刺茄对草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造成威胁。

根据相关法律、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及乾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确定乾安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的主管职责。7月15日乾安县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评议情况分别向乾安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主管部门履行毒害草原防治管理职责,同时向乾安县人民政府发出风险提示函,告知县内其他区域也可能有案涉外来入侵物种等潜在的风险,同时指出“现黄花刺茄正处于开花期,是防治最佳时期。”

收到风险提示函之后,乾安县人民政府迅速召开专题部署会,各地立即开展排查工作,其中安字镇又排查出入侵黄花刺茄3450亩,严字乡排查出795亩。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结合各地排查情况,立即组织对11000余亩的黄花刺茄开展清除整治工作,对地势平坦、集中连片的区域采取机械清除方式,对不适合农机作业的草原、道路边沿、林地及村屯周边的坑塘、路沟等采用人工挖除方法进行清除。截至7月底,乾安县域内11000余亩黄花刺茄已经铲除、晾晒后焚烧深埋,并已及时耕种草籽补植复绿。乾安县院全程跟踪参与,并利用无人机航拍铲除、焚烧、补植情况,同时向当地民众普及黄花刺茄的危害,避免群众生产生活遭受重大损失。为进一步加强协同共治,乾安县院与乾安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会签《关于在涉林涉草涉耕案件中生态保护协作机制》。

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实地踏查情况研判黄花刺茄具有蔓延扩散的紧迫性及危害性,部署开展全市专项监督。全市检察机关共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7份,向当地人民政府发出风险提示函1份,均获回函采纳,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20余块涉案地段29000余亩入侵黄花刺茄均已进行整治。

【典型意义】

外来物种入侵可能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系统退化,威胁当地的生物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明确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纳入保护生物安全的法定范围。检察机关在办理外来物种入侵公益诉讼案件所采取的快速反应、发放风险提示函开展诉前程序、强化点面集合区域协作模式等取得良好办案效果,清除了对生态有损害的入侵外来物种,推动形成草原生物多样性保护“社会-行政-司法”的共为共治的良好局面,有效保护了当地草原植被和区域生物多样性。


8.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13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野生动物保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资源破坏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使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有效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初至10月下旬,李某某等13人在黑龙江省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投放高毒农药“呋喃丹”猎杀包括斑嘴鸭、琵嘴鸭在内的鸟类22种,共计5000余只。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猎捕的野生动物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李某某等人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调查和诉讼】

该案跨越黑龙江和湖北两省,捕杀鸟类众多,案发地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造成破坏,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鉴于该案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3月25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沙区院”)决定立案并在《检察日报》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5月23日,龙沙区院向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某某等13人承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10096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该费用是由黑龙江省扎龙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出具的专业意见,通过结合生态环境损害的程度、修复的难易度、行政主管机关的意见、非法狩猎者的非法获利数额等案件中的具体情况综合确定的。龙沙区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沟通协作,重点围绕犯罪数量、损害后果、修复费用等方面收集固定证据。

2019年7月31日,龙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历时9个小时。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级各有关部门及当地居民、被告人家属等170余人参加旁听。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龙沙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李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李某某等13人均赔偿了法院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当庭赔礼道歉。扎龙管理局联合森林公安局将对被捕杀的5000余只野生鸟类进行了集中无害化处理。

案件办理后,针对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周围部分居民对猎杀行为仍存在错误认识的问题,龙沙区院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主体责任,一方面重回案发地,动员已刑满释放的非法狩猎人员向村民现身说法,并制作《公益诉讼宣传之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手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另一方面,以该案的办理为素材,拍摄了《守护,这生生不息的希望》法治宣传片,在四级检察机关公众号上进行宣传,使公众在了解检察职能的同时提升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意识。同时,龙沙区院还与相邻检察机关会签了《关于加强生态检察协作服务和保障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建立了跨地区协作保护机制,共同守护人类的美好家园。

【典型意义】

“世界大湿地,中国鹤家乡”。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以鹤类、鸟类等为主的重要珍稀水禽分布区,有着丰富的水生物资源和较高的生物生产率,具有调节气候、净化水质、降解污染、蓄水防洪、补给地下水、调节区域的水量平衡、防止自然力侵蚀等功能。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保护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通过制作法治宣传片“以案说法”、建立协作机制等方式,增强社会公众环保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9.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沈某某等破坏海洋生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海洋生物资源  生态修复补偿金  连带责任

【要旨】

针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侵害对象与侵害客体相分离的情况,检察机关要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整体性,准确认定捕杀、收购、运输、贩卖等各环节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之间具有的因果关系,从而全链条追究各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全方位保护海洋生物资源。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沈某某等15人为非法共同获利,从舟山市辖内各码头非法收购海龟,并通过长途运输、客车托运等手段,将236只海龟运输至广东出售。10月18日晚,沈某某所有的货车在普陀区东港街道芦花塔岭下路边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海龟107只。经鉴定,涉案海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调查和诉讼】

2019年初,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舟山市院)在受理沈某某等人涉嫌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非法侵害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因刑事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案情重大复杂,根据涉案团伙组织负责的码头区域、各当事人之间违法行为以及侦查机关的侦查进度等情况,舟山市院分为三个案件,分别于2019年4月16日、4月18日立案并刊登诉前公告。

舟山市院在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根据“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据标准继续调查取证,确定被告范围,补充询问沈某某等主要被告,调取通话记录、转账明细、车辆进出流水单、舟山海域海龟历年活动数据等证据,并委托有资质的专家进行评估鉴定。同时,根据“当事人自认”“有利于被告”等原则,对灭失部分的海龟种属、亲幼体、数量等事实加以认定。在没有海洋生物生态损害鉴定意见参考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认为生态修复补偿金应是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所需的费用,案件中的海龟价值应归属于此。因此,按照鉴定意见中的海龟价值来确定生态修复补偿金653.04万元的诉请。同时,检察机关认为海龟的收购者、运输者、出售者与捕捞者对生物资源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损害都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公告期满后,没有海洋环境监管部门或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5月22日,舟山市院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在各自的侵权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补偿金共计人民币653.04万元。2019年11月,2020年3月,宁波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被告未上诉,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件是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在生态修复补偿金的确定、法律因果关系认定以及刑民交叉时证据认定等问题上具有指引作用。鉴于生物资源类侵权案件中侵害对象与侵害客体相对分离的情况较多,在因果关系、责任认定上应有别于普通侵权案件,不能将因果关系仅限定在生物被捕猎致死的环节,而是应当综合认定收购者、运输者、出售者与捕捞者(狩猎者)形成不可分割的利益链,均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均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10.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诉邱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海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专家评估论证  生态资源损失费  “生态检察+公益诉讼”

【要旨】

在没有扣押到海豚实物的情况下,聘请专家科学论证,确定海豚物种及发育系数,评估发育阶段,破解鉴定难题。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驾驶渔船在中日渔业协定水域附近捕捞生产时,发现有2批次共8只活海豚误入渔网,遂指挥被告人施某某、占某某等船员将海豚拖至船舶甲板面的左右两侧,并将其中的5只海豚杀害割下牙龈取出牙齿,后将已经死亡的海豚丢弃海里。经鉴定,涉案海豚为瑞氏海豚,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调查和诉讼】

2020年3月13日,福建泉州海警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晋江市院)发挥“生态检察+公益诉讼”机构设置优势,提前介入引导侦查。8月19日,泉州海警局将该案移送晋江市院审查起诉。次日,晋江市院对邱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予以立案并发布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拟就本案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以该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为定罪量刑依据,而价值则以该物种基准价值、保护级别系数和发育阶段系数为基础来计算,物种鉴定、物种发育系数及涉案海豚发育阶段评估,就成为此类案件定罪量刑和追偿生态资源损失的关键。因国内对海豚的研究少,海豚发育系数在学术上并无统一认定,也无同类案例可供参考,且涉案海豚死后已被丢回海中,其物种及发育情况更难以判定。为解决鉴定难题,晋江市院聘请多位高校、科研机构和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专家联合对本案物种、发育系数和发育阶段进行评估鉴定,专家通过对扣押到的海豚牙齿进行提取DNA测序和比对鉴定,结合现场视频和照片、事发海域生物种群状况,并经多次实地走访和研究,确定涉案海豚物种为瑞氏海豚,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确定了涉案瑞氏海豚的发育系数;结合农业农村部2019年《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评估出涉案海豚的生态资源损失费用合计人民币37.5万元。

2020年11月16日,晋江市院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邱某某等人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费用37.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2月1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晋江市院组织沿海几十名渔民、村民旁听庭审,并邀请厦门大学野生动物专家利用远程视频出席法庭的方式,就猎捕海豚对生物多样性破坏程度、海豚的珍贵价值、保护救助等方面发表专家意见,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被告人当庭悔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动缴纳了赔偿款。

案发后,晋江市院推动成立晋江市保护海上野生动物志愿队,在晋江市与大金门岛之间的海域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与监测巡护活动,有效制止并严厉打击捕杀、贩卖珍贵、濒危海上野生动物、破坏栖息地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改善海域生态环境,引来了中华凤头燕鸥、中华白海豚、勺嘴鹬等极度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停靠,生物多样性趋于丰富。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综合发挥“生态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叠加优势,“提前介入”破解公益诉讼调查取证难题。在被捕杀的野生动物实物缺失的情形下,借助专家“外脑”进行论证、评估,确定野生动物物种和发育系数,科学认定生态损害赔偿金费用。在法院庭审时引入专家证人远程视频支持出庭,为案件成功办理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撑,同时对旁听群众进行普法警示,破除沿海渔民封建迷信陋习,也为开展海洋野生动物公益司法保护积累了实践样本。


11.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生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自然保护区  长江大保护

【要  旨】

检察机关就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不仅有效推动问题整治,还进一步促进地方政府建立起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长效保护机制。

【基本案情】

中华鲟是世界上现存的最古老脊椎动物之一,距今有一亿四千万年的历史,被誉为水生物中的活化石,被列入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名录,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长江水体及周边环境不断恶化,中华鲟数量持续下降、濒临灭绝。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于1996年建立,其中西陵辖区所对应水域全部属保护区的核心区域,是中华鲟洄游产卵区域。

【调查和督促履职】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陵区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能中发现,在核心区域内的长江水域岸边有大量居民使用钓钩网具等非法捕鱼,附近约一公里长江堤岸被改为菜地,建设了违规构筑物,大量污染物经雨水冲刷后直排长江,严重影响中华鲟繁衍生息。

西陵区院于2020年6月立案后开展现场勘查,收集有关证据,经走访三峡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科研人员详细咨询专家意见后,了解到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是中华鲟重要的产卵场,核心区内居民生产生活严重影响了中华鲟繁衍生息。该院主动联系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磋商,发现涉及环保、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及所在街道办事处等众多行政机关,且各部门之间存在权限不清、多头难管等问题。为促进行政机关部门联动、合力推进问题解决,2020年6月15日西陵区院分别向宜昌市西陵区水利局、宜昌市西陵区西坝街道办事处、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昌市农业农村局、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上述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保护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启动综合整治,在岸堤上修建围栏,使保护区与生活区实现物理隔断,原菜地构筑物被拆除后种植了树木,污染情形得以改善。在岸边设置宣传牌,组织志愿者定期巡查,清理菜地2000余平方米、垃圾50余吨,整治污染源5处,劝导垂钓者,收缴违法网具,清理违法违规船舶,非法捕捞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宜昌市、西陵区政府先后发布通告,明确对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范围实行永久禁捕,形成了中华鲟保护的长效机制。

【典型意义】

随着长江水体及周边环境的不断恶化,中华鲟资源持续下降、濒临灭绝,更加严密有效地保护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对于中华鲟群恢复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通过案件办理,不仅促进有关行政机关厘清工作职责,还推动地方政府建立起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体现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担当,有效助力长江大保护,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12.广西防城港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红树林生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程序  野生植物资源保护  近危红树植物  诉前磋商  抢救性保护

【要旨】

针对近危红树植物生存面临的现实侵害和紧迫危险,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上下联动利用技术手段快速查明红树林生存环境情况,借助专家外脑提供“抢救”方案,适用磋商程序高效推动相关部门实施抢救性保护工作,为红树林救护“抢得”一线生机,提升了检察监督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防城港市院)接到公益诉讼志愿观察员反映线索,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白龙村横叉尾港西南侧的“海漆-桐花树-小花老鼠簕”红树林群落生存环境遭严重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15日,防城港市院指令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防城区院)依法立案,并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抽调两级院办案骨干组成专案组开展调查。调查核实查明,案涉红树林群落生境面积为686㎡,主要分布点所处的滩涂于2020年6月被某公司出租用于修建虾塘,虾塘建设围堤后完全阻塞了红树林生境所需的海水潮汐涨落。其中包括已被列入《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高等植物卷》“近危”级别的1796株红树植物物种小花老鼠簕正面临着生存威胁。根据广西红树林研究中心专项调研显示,案涉小花老鼠簕是广西已发现的2处分布点之一,生境面积占广西总分布面积的89.6%,植株数占广西总植株数的98.1%,系保存良好较为原始状态的红树林,具有重要科研价值。2020年9月27日广西红树林研究中心曾向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发出《关于珍珠湾濒危红树植物小花老鼠簕面临消亡的紧急告知函》,建议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否则此片红树林群落可能在6—12个月后全部死亡。

专案组数次走访防城港市、防城区两级林业、海洋行政部门和广西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等单位,了解案涉红树林物种分布、生长环境保护等情况;多次深入红树林生长点实地查看,利用无人机航拍绘制生长区域图,查证海水水体交换情况,使用快速检验勘查箱检测水质情况,及时固定红树林生境现状证据材料。专案组认为,行政机关虽采取了一定措施,但并未有效改善红树林生境,而且长期没有跟进整改,该处红树林面临群落死亡风险持续增大。检察机关立即启动诉前磋商程序,对红树林实施抢救性保护。在红树林资源保护专家指导下,检察机关与防城区林业局、案涉公司达成尽快在虾塘堤坝阻塞处打开缺口,便于潮汐涨落时内外海水相互流通,形成有效海水水动力交换的磋商共识。各方于3月26日协力疏通了红树林生境与珍珠湾海域连接口,及时改善了近危红树植物小花老鼠簕群落生境。

2021年4月1日,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三级检察院联合广西海洋研究院、广西红树林研究中心召开专家咨询研讨会,研讨推动建立红树林长效保护机制,并将专家意见及时通报相关行政机关。防城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后续保护措施。防城区林业局根据专家意见组织人员对红树植物的叶片及气根上的悬浮胶粘物进行冲洗,保证其能正常呼吸和光合作用,并继续推进后续相关保护工作。几个月后,检察机关“回头看”时现场勘验,原近乎枯死区域的红树林已恢复绿色生机,底栖处的小花老鼠簕长势良好。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急案快办”,灵活适用诉前磋商程序,仅用11天时间便快速解决久拖7个月未决的近危红树林“保生存”问题。在办案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同时,坚持“大案稳办”,借力专家外脑,紧盯长效保护“大事”,持续推动行政机关研究建立长效保护机制。此外,办案机关探索聘任具有专业背景的公益诉讼观察员,为检察机关拓宽监督视野、延伸公益保护触角积累了经验。


1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文昌市麒麟菜省级自然保护区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海洋生物资源保护  麒麟菜自然保护区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要旨】

针对中央环保督察组指出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助推整改并帮助排除干扰,促进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探索“环保督察+公益诉讼检察”新型监督路径。

【基本案情】

麒麟菜是珍贵的热带海洋藻类。1993年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建立文昌麒麟菜自然保护区,保护区面积为6500公顷。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和国家海洋环境督察反馈问题指出:文昌麒麟菜省级自然保护区长期来无总体规划,海藻场被盲目开发,原生麒麟菜濒临灭绝;当地政府不仅疏于保护区的管理,甚至违规填海造地,建设清澜半岛、东郊椰林、南海度假村等项目,侵占保护区174公顷。2020年中央环保督察再次指出:应于2018年年底完成的文昌麒麟菜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及应于2019年6月底完成的麒麟菜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方案,仍未完成。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7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在部署“公益诉讼助推生态环保整治”专项监督活动中,向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文昌市院)交办了该案件线索。文昌市院立案后开展调查核实。一是调查麒麟菜生态环境破坏的现状,发现麒麟菜面临功能性灭失威胁,种类及分布面积均在逐年大幅减少。二是查明造成破坏的原因。经过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和听取专业人员意见,查明麒麟菜锐减主要系围填海项目以及违规占用海域、违法捕捞等问题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引起。三是查明行政监管缺位问题并厘清责任。省林业局虽已于2020年4月制定了《海南麒麟菜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但有关修复工作一直未开展。2020年9月11日,文昌市院向文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央环保督察牵头整改责任单位文昌市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切实履行整改职责,积极配合省林业局和督促市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管护和修复工作。针对违规围填海、违规竣工验收等造成麒麟菜自然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向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采取措施消除违规围填海及违法建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落实整改。文昌市林业局按照《海南麒麟菜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20-2035)》和修复方案,协同相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生态修复工作,在麒麟菜修复区域投放麒麟菜附着基11800个,投放麒麟菜133510株;同时拆除保护区内占用海域构筑物及周边违规建筑物5729平方米。2021年3月,文昌市成立文昌市南海度假村人工岛和东郊椰林人工岛拆除和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文昌市南海度假村人工岛和东郊椰林人工岛整体生态修复工作方案》,下一步将开展两个人工岛拆除和生态修复工作,麒麟菜生态环境正逐步修复中。

【典型意义】

麒麟菜自然保护区面临功能性灭失威胁,且在中央环保督察组指出问题后仍未得到有效整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国家治理中的独特作用,主动介入,探索“环保督察+公益诉讼检察”的工作路径,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在环保督察的行政责任之外,再加一份司法责任,推动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公益侵害顽疾得到有效治理。


14.云南省寻甸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全面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物多样性保护  黑颈鹤保护  自然保护区  宣告送达

【要旨】

检察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开展野生珍稀动物专项保护活动,针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形成保护合力。

【基本案情】

黑颈鹤是我国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云南寻甸黑颈鹤省级自然保护区是目前已知的黑颈鹤最南端越冬地,是黑颈鹤越冬期间的主要觅食和活动区域。据寻甸黑颈鹤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以下简称“鹤管局”)通报,在保护区越冬的黑颈鹤种群数量逐年稳步回升,2010年仅21只,到2021年1月12日,保护区已监测到73只越冬的黑颈鹤在湿地活动。但是,近年来,在该保护区存在硬件设施不足、制度机制不健全和管理不规范、规划不明确等问题和隐患,影响黑颈鹤在越冬栖息期间的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月,云南省寻甸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寻甸县院)在履职中发现案件线索,随即部署对黑颈鹤保护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同期,寻甸县院与鹤管局、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等相关负责部门共同前往保护区实地查看黑颈鹤保护情况,发现保护区存在下列问题和隐患:(1)硬件设施不足,日常管理不到位。黑颈鹤栖息期间,保护区内有放牧、耕种等活动,且未设置围挡和进出口关卡,人员和车辆随意出入;管护站点缺乏必要的巡护设施和通讯设备,未充分配备专业人员。(2)制度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寻甸黑颈鹤市级自然保护区于2011年建立,2013年升级为省级自然保护区,但至今未制定管理规定,少数农户在保护区内擅自开挖水塘进行生产,破坏保护区湿地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和处罚。(3)规划不明确,土地收储不到位,保护区集中管理不统一。保护区核心区和季节性核心区人为干扰活动强烈,保护核心区还有农户在进行土地耕种,影响黑颈鹤在越冬栖息期间的安全。

寻甸县院立案后,针对实地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拍照取证,并听取鹤管局相关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2021年3月15日,寻甸县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列席,依法向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6家行政机关、黑颈鹤保护区所在3家乡政府以及鹤管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督促各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全面履行生物多样性职责,共同推进寻甸黑颈鹤保护区保护工作,形成黑颈鹤保护工作合力。检察机关还召开圆桌会议跟踪问效,推动各行政机关之间沟通协调。

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鹤管局牵头起草了《云南寻甸黑颈鹤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在保护区南北2个主要路口加强管控,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保护区;与县自然资源局就退耕还湿工作达成一致意见,有序开展相关工作。黑颈鹤保护区所在属地乡政府严格履行属地责任,并加强与鹤管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会商联动,要求乡林业科和村委会在黑颈鹤集群活动区域加强野外巡护和定点看守工作。

2021年3月下旬,寻甸县院牵头,联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鹤管局、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多家单位在自然保护区设立“检察公益诉讼保护生物多样性实践基地”和“寻甸县黑颈鹤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工作站”,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共建共治的合力。

【典型意义】

自然保护区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核心区域,是我国生态安全空间格局的重要节点。检察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召开圆桌会议、挂牌建立实践基地和法治工作站等方式,综合发挥惩治、监督、保护等职能,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对自然保护区暨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