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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1-03 [来源]: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案例7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 第三方调查评估 调解协议

【要旨】

针对APP违法违规收集、存储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检察机关在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还可以对APP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多维度保护众多不特定用户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经营的一款音乐视频教学类APP,存在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等情形,违法违规收集、存储用户个人信息,侵害了不特定公民的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诉讼】

2019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杭区院)在开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APP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突出,针对辖区内企业开发经营的10余款APP存在违法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整治并开展专项治理。在跟进监督过程中,余杭区院发现,对于公民个人信息被APP违法收集后的处置问题,众多受侵害用户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得到维护,遂决定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解决这一问题。2019年10月16日,余杭区院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的音乐视频教学类APP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通过走访询问、提取电子数据、同步录像固证等方式,发现该款APP存在强制索取“访问设备上的照片、媒体内容和文件”及手机设备号等权限行为,涉及违法违规获取、存储用户个人信息数量千万条以上。

为进一步确定公益损害的后果,余杭区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调查,近九成受访者认为个人信息被侵害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先后两次组织论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互联网行业代表、高校的专家学者、行政机关的技术人员,就网络侵权行为的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诉讼请求的确定等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和论证,并形成一致意见:该款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已侵害不特定多数个人信息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余杭区院经公告,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2020年6月23日,余杭区院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违规收集、储存、使用个人信息并公开赔礼道歉。同年9月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案涉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电子数据等证据,充分阐述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被告同意履行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删除违法违规收集、储存的全部用户个人信息1100万余条;在《法治日报》及案涉APP首页公开赔礼道歉;承诺今后合法合规经营,若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将自愿支付50万元违约金用于全国性个人信息保护公益基金的公益支出。

达成调解协议后,余杭区院引入第三方代表评估,由网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合规检测,确保调解协议执行到位。2020年11月18日,经检察机关跟进监督,调解协议内容已全部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

公民面对APP侵权行为存在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难以通过私益诉讼获得有效救济。检察机关回应民生诉求,在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监管、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针对APP过度采集并存储大量个人信息的公益侵害问题,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追究APP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继续侵害。同时,检察机关立足企业发展利益,在征询网信部门意见引入第三方合规检测的前提下,以调解方式实现全部诉讼目的,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效益的办案效果。

案例8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消费欺诈 电子数据调查取证 惩罚性赔偿

【要旨】

针对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并进行消费欺诈的行为,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加大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权益的惩治力度,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7年以来,李某非法获取包含姓名、电话、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90万余条,并伙同他人将其中1.9万余条个人信息非法出售获利。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李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雇佣电话客服批量、随机拨打营销骚扰电话,并以收藏品公司名义,采用夸大收藏品价值和升值空间等方式,诱骗消费者购买肾宝片、纪念册、纪念币等商品,销售价款共计人民币55.4605万元。

【调查和诉讼】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保定市院)在审查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示案件时发现,李某被判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同时,存在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消费欺诈的行为。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保定市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调查。调查期间,保定市院通过调取刑事侦查卷宗、审查电子数据、询问被调查人和证人,查清李某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事实;通过委托公安机关依托异地协查平台调取46名消费者陈述,审查电话客服证言、话术音频、商品检测报告,证实李某利用个人信息批量、随机进行电话滋扰和欺诈的事实;通过调取快递公司快递收发记录、资金结算书证和李某银行账户流水资料,并委托出具会计专业分析报告,查清李某消费欺诈金额。同时,保定市院邀请河北大学公益诉讼研究基地的专家对该案进行论证并开展问卷调查,专家论证和调查结果均支持检察机关对李某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保定市院经公告,并函询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意见,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2020年7月20日,保定市院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66.3815万元;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所有非法持有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11月4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宣读了上述调取的证据,证明李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消费欺诈,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12月30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个人信息泄露、电话营销欺诈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民生痛点。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专家论证和问卷调查,对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个人信息进行消费欺诈的行为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对充分运用公益诉讼职能惩治和预防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损害公益行为、真正实现“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的目的,具有积极的引领、示范和指导作用。

案例9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诉H科技有限公司、韩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网络运营者责任 关闭网站 删除数据

【要旨】

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网络运营者未依法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责的情形,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可以依法追加其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H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主要从事网络游戏及相关产品研发和技术咨询,韩某某任经理。2019年2月, 该公司设立“数迈网”,为数据信息交易提供平台,并雇用杨某某、黄某某、管某某参与运营。其间,韩某某明知用户上传数据中有大量个人信息,仍为非法交易个人信息提供平台。网站涉及确切有用的个人信息共37万余条,交易数量达3万余条。软件工程师管某某明知网站有买卖个人信息行为,仍帮助推送关键字搜索。2019年2月,陈某某注册“数迈网”会员,并上传其在“某公司天猫旗舰店”就职时获取的淘宝买家姓名、手机号、收货地址等数据信息5757条,欲贩卖牟利。

【调查和诉讼】

2019年9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院)从办案系统和媒体报道中获知上海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特大贩卖个人信息案,经研判后将该案线索交由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宝山区院)办理。宝山区院立案后,邀请专家辅助办案,对案件中涉及的QQ聊天记录、3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交易台账等文件逐一梳理、交叉比对,查清非法获利数额,确定赔偿数额。宝山区院经审查认为,H公司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宝山区院经公告,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2019年11月25日,宝山区院对韩某某等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H公司、韩某某等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针对本案中网站服务器、QQ中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仍存在被传播、买卖的危险,宝山区院积极探索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除了要求被告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之外,还向法院提出要求关闭网站、注销侵权用QQ号码并永久删除保存在QQ内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诉讼请求。

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被告H公司、韩某某、杨某某、管某某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3900元,被告黄某某在上述赔偿款36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H公司关闭“数迈网”网站;H公司、韩某某、杨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注销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所用QQ号码,并永久删除保存在QQ内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H公司、韩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管某某、陈某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后,刑事案件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为促进源头治理,宝山区院将案件中“某公司天猫旗舰店”涉嫌违法的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白云区院),并就调查取证等工作开展跨省协作。白云区院审查线索后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与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进行磋商。行政机关认定“某公司天猫旗舰店”的经营公司在执行网络安全信息制度的防范措施上存在明显漏洞,遂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针对咨询、房地产中介、汽车销售、保险等重点行业发出预警信息公告,开展系统治理。

【典型意义】

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确定不能囿于刑事被告人范围,应结合个案情况具体明确侵权人。通过追究网络运营者的民事侵权责任,警示网络运营主体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对涉案的网站服务器,QQ中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传统扣押方式不能消除危险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关闭网站、注销侵权使用的QQ号码并永久删除保存在QQ内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等诉请,彻底消除危险。针对网络侵害的跨地域性等特点,检察机关协同相关行政机关治理侵害个人信息行为,有利于互联网领域损害公益问题的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彰显了公益诉讼的独特价值。

案例1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诉熊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开听证 支付赔偿金

【要 旨】

针对在互联网上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支付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熊某某通过技术软件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在网上出售给他人获利。同年12月,熊某某传授其女友王某甲,并由王某甲协助其在网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同获利。其间,王某甲又传授给其弟王某乙,使王某乙亦在网上售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至2019年4月,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共计70余万元。

【调查和诉讼】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秀区院)在审查熊某某等3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时,发现熊某某等3人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2019年11月13日,西秀区院对熊某某等3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本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多、非法获利金额大。为确保证据充分,西秀区院在办理该案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固定熊某某等3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利的相关书证和电子数据,查清侵害众多不特定人员个人信息安全的事实,并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基层群众代表作为听证员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在听取案情介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的相关法律依据,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后,一致认为西秀区院应该对熊某某等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西秀区院经公告,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2020年6月1日,西秀区院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熊某某等3人自行彻底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7月23日,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宣读了本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熊某某等3人非法获取、出售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西秀区人民法院在当庭判决熊某某等3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同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熊某某、王某甲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本案判决现已生效并移送执行,赔偿金将存入检察机关与财政部门共同建立的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典型意义】

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等公益损害责任,加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成本,全面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案例11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检察院诉谭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业主个人信息保护 庭审观摩 行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切入点,通过诉讼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并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全面依法履职,以案为鉴推动行业规范治理,全方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0年7月,谭某某等5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出售、购买、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广东省广宁县辖区多个住宅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共计13784条,并组建微信群用以分享、买卖所获取的业主信息。

【调查和诉讼】

2020年9月22日,广宁县公安局将谭某某等5人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宁县院)审查起诉。广宁县院在履行批准逮捕职责中发现,谭某某等人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0年8月18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在充分把握刑事案件证据的基础上,办案人员通过询问被告人、走访有关部门和企业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补强民事侵权的证据,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构建完整证据链条。广宁县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等人所获取的小区业主信息,足以识别公民的个人身份,属于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上述被告人不仅侵害了业主及其同住人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等人格权利,还具有危害其财产安全的可能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公益损害责任。

广宁县院经公告,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2020年11月12日,广宁县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谭某某等5名被告解散用于收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群,删除保存在微信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在媒体上赔礼道歉,委托电信部门向被侵权人发送风险提示短信。

2020年12月4日,广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广宁县院检察长出席法庭履行职责,县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机关、住建部门有关负责人及县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代表受邀观摩庭审,庭审还通过现场网络直播形式向社会公开。经审理,法院当庭判决谭某某等5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目前已全部履行完毕。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行业监管薄弱环节,广宁县院向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并召开听证会督促其依法履职,做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涉案装饰装修企业作出了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同时,广宁县院向广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案庭审当天召开全县物管企业整顿会议,并邀请检察官开展法治教育,教育警示物管企业采取措施预防公民个人信息被不当使用。

【典型意义】

在互联网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多发频发,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采用“一案三查”模式,对刑事案件犯罪情节、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侵权情形和行政机关及有关运营主体监管履职情况统筹把握,综合运用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弥补了公民个人维权相对困难的不足,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通过个案办理促进类案整改,结合庭审观摩等方式,以司法公开激活行政机关、相关运营主体的监管职责,取得良好的社会治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