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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1-26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河道行洪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黄河河道违建拆除  共同磋商   跟进监督

【要旨】

对于行政机关难以合力推进整改的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制度优势,主动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共同磋商,督促其既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有序有力推进问题整改。在跟进监督中,发现整改不到位的,可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全面充分履职,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1年,山西省芮城县某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润公司”)在芮城县永乐镇沿河公路南侧投资建立奶牛养殖基地,内有多座养殖厂房、饲料贮存室、养殖人员居住平房,占地面积5.78万㎡。2016年后,某润公司将奶牛迁往外地发展,该奶牛养殖基地空置后被黄某个人承包用于果渣堆放。2019年8月,水利部河湖中心在暗访黄河干流问题清单中,明确指出某润公司奶牛养殖基地存在占用黄河河道违建问题,应予拆除。直至2020年,该养殖基地违建问题一直存在,妨碍河道行洪,影响黄河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4月,芮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芮城县院”)收到芮城县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芮城河长办”)移交的该黄河河道“四乱”问题线索,经初步调查核实后,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芮城县院通过实地勘验、利用无人机航拍取证及走访调查,查明该养殖基地违建物均位于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黄河行洪安全和生态保护,依法应予拆除。同时,查明芮城县永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乐镇政府”)及芮城县三门峡库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芮城三管局”)对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为高效高质推进解决河道违建等问题,芮城县院分别与永乐镇政府、芮城三管局磋商,各方均表示要依法积极履职。但在跟进监督中发现,永乐镇政府、芮城三管局在具体工作的开展和分配上,难以取得共识,无法形成工作合力;加之需统筹考虑清运4000余吨果渣的环保需求,遂牵头组织芮城河长办、永乐镇政府、芮城三管局和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芮城分局(以下简称“芮城生态环境分局”)召开督促整改协调会,共同磋商解决河道违建拆除、果渣清运、恢复河道原貌等问题。经过充分磋商,各方形成了共识、强化了协作,明确芮城三管局负责拆除违建,永乐镇政府负责果渣清运、资金保障、恢复河道原貌等工作,芮城生态环境分局协助果渣清运等工作。

在持续跟进监督中,芮城县院发现违建主体部分虽已拆除,但河道内仍有大量建筑垃圾和果渣未被清运,河道原貌尚未恢复,公益损害持续存在,遂依法向永乐镇政府、芮城三管局制发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永乐镇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向县政府争取河道清理、生态修复专项资金,共计80余万元。2020年7月20日、21日,芮城县院先后收到芮城三管局、永乐镇政府的书面回复。经办案检察官现场核实,全部违章建筑(约8600㎡)已拆除,4000余吨果渣已全部清运,5.78万㎡耕地已恢复,实现了恢复河道原貌的目标,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在个案办结后,芮城县院就黄河河道范围内的违法情形进行全面排查、化解,办理涉黄河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案件34件,拆除违章建筑1.53万㎡,清理垃圾1350吨,恢复保护湿地面积8.1亩,恢复被占用河道面积90.3亩。

【典型意义】

黄河河道是黄河生态系统的重要要素,河道畅通对于行洪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在清理河道违章建筑工作中,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难以合力推进整改、影响公益受损问题解决的情形,主动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共同磋商,有利于督促多个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既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有序有力推进问题整改;在跟进监督中,针对实现整改目标仍有差距的情况,依法及时制发检察建议,进一步强化监督,进一步督促行政机关加大整改力度,高质高效实现彻底拆除河道违建、全面清理建筑和生产垃圾、恢复河道原貌的整改目标,展现了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检察自觉和担当。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文物“镇河铁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黄河文化   跟进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黄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更好地弘扬黄河文化。

【基本案情】

镇河铁犀位于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铁牛村,1446年民族英雄于谦任河南巡抚时为镇降黄河洪水灾害而建,系中州大地遭受水患的历史见证,其铁犀背部铸有于谦撰写的《镇河铁犀铭》,反映了古代朴素的五行学说,表达了人民要求根除河患的强烈愿望,展现出鲜明的黄河文化色彩。建国后,镇河铁犀随着治黄事业取得成功得以较好保存,并于1963年确定为河南省第一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近年来,因缺乏有效管理,镇河铁犀及周边设施受损严重,其历史风貌和文化价值遭到严重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6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亭区院”)在履行公益保护监督职责时,发现该文物受损问题线索,于6月27日立案调查。龙亭区院多次进行实地勘察,及时固定文物受损证据;走访群众,了解镇河铁犀保护现状;并调取相关行政单位监管、执法资料,依法查明:铁犀全身多处遭到刻划和涂污,基座残损,铁犀北边两通石碑遭长期风蚀字迹难以辨认,铁犀亭及院墙等破败不堪,存在坍塌危险,镇河铁犀及周边设施现状与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求严重不符,不利于黄河文化的传承与弘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结合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镇河铁犀保护工作负有监管职责。

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明确监管责任的基础上,2019年7月31日,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龙亭区院向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重点文物保护力度,切实恢复文物历史风貌,提升黄河文化遗迹价值。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措施开展修缮保护工作。为确保后续整改工作顺利进行,龙亭区院持续跟进监督,积极协调辖区政府履行属地文物保护责任,落实具体衔接保护事宜。截止2019年底,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和龙亭区人民政府共出资110余万元用于修复和完善工作,并选派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2020年3月底,龙亭区院对整改效果进行了实地核查,镇河铁犀已修旧如旧并加固青石底座,铁犀亭及另2处凉亭修缮一新,喷涂彩绘,消除了坍塌风险,对铁犀北边两通石碑和南面修整新挖出的3通石碑进行了修复清洗,重新搭建院落围墙300米,整修大门并悬挂黑底金字门匾,栽种树木100棵,绿化草坪200平方米,院内外铺设砖面200米。2020年5月29日,开封市市民考察团实地参观重新对外开放的镇河铁犀,对保护现状予以充分肯定,现已成为又一处宣传黄河文化的旅游打卡胜地。

【典型意义】

黄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推进黄河文化遗产保护是检察机关弘扬传承黄河文化、服务国家战略实施的职责使命。检察机关针对黄河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主动协同文物保护部门和属地政府共同履职,统筹解决人员、资金、衔接配合等一系列问题,助力提升保护能力和水平,保证了历史文化传承,对弘扬黄河文化、讲好黄河故事、延续历史文脉,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湿地泥炭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湿地泥炭资源保护  黄河上游水源涵养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要旨】

行政机关对破坏环境资源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职责未完全落实的,检察机关可以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

【基本案情】

若尔盖湿地蓄水总量近100亿立方米,是黄河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生态屏障。湿地中的泥炭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涵养水源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意义。地处若尔盖湿地的四川省阿坝县贾洛镇巴洛村一处湿地的泥炭被盗挖后,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进行生态修复,盗挖湿地泥炭形成的深坑回填率不足20%,湿地生态环境和泥炭资源仍处于受损状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9月1日,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阿坝县院”)在调查走访中发现,阿坝县贾洛镇巴洛村一处湿地的泥炭被盗挖。阿坝县院立即进行勘查,查明约200吨泥炭被盗挖,4.9亩植被面积被破坏。

阿坝县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通过向四川省阿坝县林草局(以下简称“县林草局”)调取证据、询问证人等方式调查取证。调查发现,县林草局对盗挖湿地泥炭的泽某、洛某、仁某已作出行政处罚,要求泽某等三人缴纳罚款并对泥炭盗挖现场以恢复原貌、播撒草种的方式进行修复。但是县林草局未对该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跟进调查,导致泽某等三人迟迟未按行政处罚要求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盗挖泥炭形成的深坑回填率不足20%,若尔盖湿地泥炭资源和生态环境受损的情况依然持续。

2020年9月21日,阿坝县院向县林草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泽某等三人对泥炭盗挖现场进行生态修复。县林草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对该泥炭盗挖现场进行评估,并邀请阿坝县院共同监督泽某等三人对泥炭盗挖现场进行回填修复、播撒草种等。2020年11月,阿坝县院通过再次现场查看进行跟进监督,确认受损泥炭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在办理案件的同时,阿坝县院结合本地群众对泥炭资源生态意义认识不足、盗挖泥炭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与县林草局共同制定了《保护泥炭地·呵护大草原》倡议书,通过以案释法、发放倡议书等方式,向牧民开展泥炭资源保护巡回宣传活动,增强群众泥炭资源保护法治意识,延伸办案效果。

【典型意义】

若尔盖湿地中的泥炭,在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固碳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价值。检察机关聚焦湿地生态环境保护中泥炭盗挖的突出问题,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行政处罚中生态修复责任的落实,让受损的湿地泥炭资源和生态环境得以及时修复。办案同时,检察机关联合行政机关走进牧民区开展巡回法治宣传,增强了藏区群众对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地保护的法治意识。


陕西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天然气钻井废液污染北洛河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水污染治理  一体化办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跨县级区划、跨流域水污染问题,可以采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增强公益诉讼办案质效。立足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促进行政机关对违法企业依法监管的同时,可督促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要求违法企业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基本案情】

北洛河作为黄河的二级支流,是陕西境内最长的河流。2018年9月8日,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以下简称“延能联合”)雇佣胜利油田富邦实业有限公司50167钻井队(以下简称“钻井队”)负责富平探2#工程的钻井项目。2019年4月,钻井队负责人董某某以每车7000元的价格将天然气钻井废液交由周某某处理。5月22日、26日、27日凌晨,周某某等4人驾驶油罐车分三次将6车(约70吨)天然气钻井废液运至富县茶坊镇杨家湾村过水桥上排入北洛河,造成北洛河富县、洛川、黄陵、宜君段水体严重污染,危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陕西省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富县院”)干警发现北洛河污染线索后立即层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陕西省院”)。考虑到本案系跨县流域水污染,办理难度较大,陕西省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指导延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延安市院”)成立专案组,由富县院负责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管,由延安市院负责督促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2019年5月29日,三级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召开会议推进案件办理。

专案组通过现场勘查,调取延能联合企业主体及生产经营情况、钻井废液运输记录和净化站污水处理记录,询问证人等方式查明了违法事实。陕西省院联系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钻井废液毒害性质进行鉴定以查明公益损害后果。经鉴定,涉案天然气钻井废液中含有大量重金属和石油类污染物,其中总铅、总汞、总砷、六价铬、石油类污染物等八类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过《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总汞的含量最高值超过标准211倍,最低值超过4.36倍。

6月14日,富县院向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富县分局(以下简称“富县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针对违法倾倒天然气钻井废液造成北洛河水污染的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富县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开展全面调查,并向延能联合下发《责令停产整顿决定书》,要求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6月24日,富县分局对延能联合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其限期整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00万元。7月23日,延能联合对井场设备进行拆解。7月31日,井场场地平整、泥浆池固化等整改工作全部完成。此外,富县分局还对辖区内油气钻井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完善了钻井废液排放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加强了行业重点区域污染防治。

污染事件发生后,北洛河沿线各县政府采取截污、引蓄、吸附等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和修复,直至水质全部达标,相关费用已达372.23万元。专案组研判认为,相关修复费用应由违法企业承担,因此延安市院于7月23日建议延安市政府对违法企业延能联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经磋商,延能联合承担本案相关应急处置、环境损害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等共计462.73万元,履行了企业对造成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2020年1月15日,董某某、周某某等5人被以污染环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陕西地处黄河流域中游,传统能源化工企业大多沿河分布,存在水污染隐患。本案中,陕西省检察机关针对跨县流域水污染问题,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由省院统一指挥,明确案件办理方向;市院现场指导、整合办案资源;县院积极推进、做实做细调查取证,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提升办案质效。在督促行政机关对违法企业监管的同时,推动政府与违法企业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达到对北洛河水污染问题整治和修复的双重效果。

青海省检察机关督促保护三江源地区水生态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三江源地区   水生态保护  长效机制

【要旨】

针对三江源地区长期以来存在大量外来鱼种放生致水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相关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同时,推动完善规范性文件,规范外来鱼种放生。

【基本案情】

三江源地区被誉为“中华水塔”,其生态地位特殊,水域范围内水生生物资源丰富,特别是土著鱼种资源十分独特。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每逢农历初一或十五等日期,均会有群众购买大量外来鱼种,在三江源地区水域放生。外来鱼种数量的增加,直接影响了三江源水生生物生存及繁殖,破坏了三江源地区水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线索交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海省院”)办理。青海省院收到线索后,采用一体化办案机制,指导青海省果洛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果洛州院”)、青海省玉树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玉树州院”)分别成立专案组,统筹协调和推动案件办理。果洛州院、玉树州院分别于2018年11月立案。

针对线索反映的问题,专案组通过实地查看、现场拍照、走访行政机关等方式对三江源地区外来鱼种放生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取证。调查发现,每逢农历初一或十五等日期,部分群众会购买鲤鱼、鲫鱼、花鲢鱼、草鱼、泥鳅等外来鱼种在三江源水域进行活鱼放生,每年平均放生各类鱼种数量超过50万尾。为查明外来鱼种放生对三江源水域生态的影响,青海省院咨询了青海省渔业环境监测中心水生态领域专家意见。专家表示:三江源地区水域土著鱼种资源十分独特,有花斑裸鲤、黄河裸裂尻鱼、骨厚唇黄河鱼、极边扁咽齿鱼等52种。这些土著鱼种均是适应青藏高原特殊气候和地理条件经过长期演化的独特品种,是我国水生野生动物宝贵基因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高的生态和研究价值,一旦破坏很难恢复。如果不规范外来鱼种放生,会挤占三江源水域本土物种的生存空间;鲤鱼、鲫鱼等杂食性鱼类,可能直接吞噬土著鱼种的卵苗,造成土著鱼种减少;多数外来鱼种均未进行规范的检验检疫,存在疫病传播风险;部分被放生的外来鱼种因不能适应三江源水域环境而出现死亡,死亡的外来鱼种有滋生细菌和疫病的风险,直接污染水域环境。

2018年12月,果洛州院、玉树州院专案组研判确定果洛州、玉树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农牧科技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对此类行为负有法定监管职责,并分别向上述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强化协作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管理放生活动,保护三江源水生态。

检察建议发出后,各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加强对违法放生行为的监管力度。为推动相关问题解决,果洛州在青海省率先制定出台《规范民间放生放流管理办法(试行)》、《果洛州放生放流审批管理办法》,通过立法对相关放生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玉树州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关于在三江源头水域禁止外来鱼种随意放生的通告》,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除本地土著鱼种外,永久性禁止在玉树州境内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支流及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放生所有外地引进的鱼种亲体、鱼苗等活体水生生物品种。专案组经跟进监督,三江源地区未新发现不规范放生外来鱼种的行为,水域生态环境得到整体改善。

【典型意义】

三江源作为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具有独特的水生态系统,大量外来鱼种放生破坏了水生态。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办案,督促两个州的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力推动三江源地区全水域放生放流活动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切实保护了三江源地区水生态环境安全。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天河湾黄河湿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湿地保护  行洪安全  协同共治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针对多个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交叉问题,在厘清各自职责的同时,可以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形成协同共治合力。

【基本案情】

宁夏平罗天河湾黄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天河湾湿地公园”)占地面积9300亩,是珍贵野生鱼类和迁移鸟类重要栖息地。2007年以来,天河湾湿地公园存在非法占用生态湿地经营农家乐、圈地养殖、私自开挖鱼塘等问题,严重破坏天河湾湿地生态,同时影响黄河行洪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平罗县院”)在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发现该线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平罗县院通过现场勘验、无人机航拍、询问当事人,查明天河湾湿地公园内有7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2.4万㎡,不但影响黄河行洪安全,且其中建筑规模最大的“鹏源山庄”紧邻候鸟繁衍栖息地,其经营活动造成湿地生态功能退化和生物多样性破坏。平罗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渠口乡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2019年5月17日,平罗县院依法向上述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平罗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落实整改,但因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经营主体均与当地政府签订了河滩地承包协议,其中两家经营户投资近千万且持有政府建设旅游度假村的批复,抵触情绪较大,加之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乡政府之间职责交叉,难以形成执法合力,截至同年7月,尚有1.4万㎡建筑物未拆除。为推进案件整改进度,平罗县院主动向县党委汇报,县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讨整改方案,细化责任分工,落实整改任务。2020年4月20日,平罗县政府在给予7家经营户适当经济补偿后,组织各职能部门全面整治天河湾湿地公园违法问题。

2020年6月,平罗县院对天河湾湿地公园整治效果开展“回头看”,确认7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拆除,退回湿地面积32273.38㎡,天河湾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典型意义】

天河湾湿地公园对于保障黄河宁夏平罗段行洪安全、湿地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湿地公园内违法经营主体系县政府招商引资企业,经营户对黄河湿地整治抵触情绪较大。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乡政府等部门因职责交叉、缺少统筹协调,难以形成执法合力,致使天河湾湿地公园内的公益受损问题长期存在。检察机关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多次与行政机关磋商,提升执法监管保护合力,推动天河湾湿地公园内长期存在的公益受损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为提升黄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黄河干流违规取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黄河水资源保护 违规取水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节水控水监管职责,解决辖区 “小泵站”违规取水问题,推动用水单位依法依规有度取水,促进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中宁县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部干旱带,降水稀少、水资源紧缺,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主要来源于黄河。该县石空、白马、鸣沙、舟塔4个乡镇用于灌溉7万余亩农田的11处取用水工程均存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无用水计量装置、取水许可证过期等问题,超量取水、随意浪费等现象时有发生。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有效履行监管职责,造成黄河水资源浪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自治区水利厅联合开展黄河干流宁夏段取水工程专项整治活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中宁县院”)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检察机关对全县30余处扬水泵站、排水泵站进行了排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抽水泵站负责人、证人等方式,查明了辖区内石空镇等4个乡镇11处取水工程违规取水用水问题。因取水泵站分布在黄河干流,部分乡镇认为泵站监管职责仅属水务部门,故未依法履行其自身监管职责。同时,中宁县水务局简单认为取缔或关停泵站,将影响农业生产灌溉,故该局也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

2021年9月16日、17日,中宁县院分别向中宁县水务局、中宁县石空镇等4个乡镇政府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强黄河干流(中宁段)水资源管理,对辖区内用水工程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等问题进行监管;对拟开发、利用黄河水资源的,必须依法依规获得审批或许可后,方能施工建设使用,确保黄河流域水资源得到最佳利用。收到检察建议后,中宁县水务局高度重视,联合4个乡镇政府对11处违规取水工程现场察看违法情况,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督促开展取水用水合理性分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办理取水许可证、安装计量设施等工作。截止2021年11月10日,涉案11处取水工程全部完成水资源论证报告。

2021年12月,中宁县院对该案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目前,涉案取水工程已全部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按程序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安装计量设施。中宁县水务局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对辖区内黄河干流水资源“取、用、护”进行全程监管,黄河干流中宁段违规取水用水问题已经得到有效治理。

【典型意义】

对黄河水资源取之有规、用之有度才是对黄河最好的保护。黄河干流取水工程涉及主管部门多,职责职能存在交叉,协同治理难度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共同对黄河干流违规取水进行治理,对“小泵站”取水用水由无序向有序引导,由违法向依法转变,进一步推动农业灌溉模式由粗放漫灌向精细节约方式转换,为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