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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一)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4-3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12件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紧盯食品药品生产、销售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关注的新问题,并对如何办理新类型案件提供了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


案例一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医疗美容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药品安全 医疗美容 违法经营

【要旨】

针对美容机构药品管理不规范,医疗器械质量不达标,违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医美行业规范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因医疗美容纠纷引发的一起治安案件,暴露出了辖区内医疗美容监管缺失问题,部分医疗美容、生活美容机构存在无证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药品及医疗美容器械使用管理松懈、虚假宣传等违法情形,微整形变成“危”整形,不仅扰乱医疗美容行业管理秩序,而且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0月,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经开区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案件线索后决定立案调查。11月5日,经开区院组织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召开听证会后,向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对违法经营的美容机构及时查处,全面整治。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了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行动,检查美容机构120家,查处非法经营化妆品等行为10起,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医疗美容机构5家、生活美容机构11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6日,经开区院对整改进行了跟进调查,随机抽查了部分美容机构,均已完成整改。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医美行业暴露出的侵害人身健康安全问题主动作为,通过公开听证、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构建了政府负责、多部门协作联动、法治保障的医美行业综合治理格局,促进医美行业服务规范,实现人民群众对安全医美、放心医美、健康医美的美好愿望。


案例二 贵州省紫云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抑菌霜违规添加禁用物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抗(抑)菌制剂 违规添加 溯源治理

【要旨】

针对违法经营违规添加禁用成分的抗(抑)菌制剂,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抗(抑)菌制剂生产销售乱象得到有效整治。

【基本案情】

贵州省紫云县某母婴用品连锁店,将违规添加含有强效激素的违禁物质丙酸氯倍他索酸酯的“七草两叶抑菌膏”面霜向消费者售卖,部分使用该面霜的婴幼儿出现不良反应。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1月10日,紫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紫云县院”)根据媒体反映,发现该案线索后于1月13日立案调查。查明某母婴用品连锁店共开设7家分店,2019年5月以来共计销售江西某公司生产的“七草两叶抑菌膏”抑菌面霜327盒,该面霜外包装上标有“用于抑制金黄色葡萄球菌、白色念珠菌、大肠杆菌”的治疗功效说明。2021年1月15日,紫云县院向紫云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紫云县卫健局)发出检察建议。

收到检察建议后,紫云卫健局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母婴用品连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连锁店销售的“七草两叶抑菌膏”面霜均没有《产品检验报告》。为进一步查清“七草两叶抑菌膏”面霜所含成分,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顺市院)商请涉案抑菌膏生产商所在地的江西省樟树市检察院进行协查。江西省樟树市卫生监督所对“七草两叶抑菌膏”进行了监督抽检,发现该产品添加了违禁物质丙酸氯倍他索,遂对生产企业江西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34800元、处货值10倍罚款442650元和吊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产、召回、销毁已上市销售的涉案抑菌霜”。紫云县卫健局对紫云县某母婴用品连锁店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七草两叶抑菌膏”面霜,下架涉案抑菌霜100盒,并处罚款4800元。

安顺市院针对当前“消”字号婴儿抗(抑)菌制剂违规添加禁用成分,销售市场缺乏有效监管、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在全市部署了婴儿抗(抑)菌制剂公益诉讼专项工作,推动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了全市婴儿抗(抑)菌制剂排查清理专项工作,对662家母婴用品店、药店和月子中心进行集中检查,不合格的婴儿抗(抑)菌制剂已被全部下架。

【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消”字号抗(抑)菌制剂违规添加禁用成分现象多发,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依法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销售环节进行监管的基础上推动溯源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企业,并通过专项整治发现监管漏洞,助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护婴幼儿身体健康。


案例三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违规添加禁用物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抗(抑)菌制剂 违规添加禁用物质 技术支持

【要旨】

针对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中违规添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禁用物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的规范管理。

【基本案情】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山市院)在履职中发现,部分生产企业为牟取私利,在抗(抑)菌制剂中添加激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等禁用物质,在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疾病治疗效果的宣传内容,严重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可能产生代谢紊乱、延缓组织愈合、抑制儿童生长发育、过敏反应、二重感染等不良后果,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3月,江山市院根据群众反映,对市场上销售的某儿童专用皮肤抑菌乳膏、某爽喷剂等23种抗(抑)菌制剂进行快速检测,发现其中21种制剂糖皮质激素、酮康唑、甲硝唑等禁用物质检测阳性,3种制剂产品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治疗内容。针对上述问题,江山市院依法立案,并就前期调查情况与江山市卫生健康局开展磋商。江山市卫生健康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但经联系省内外多家检测机构均表示无相应的资质,无法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2021年7月,江山市院依法重新组织对市场上21种抗(抑)菌制剂进行取样,并将样品委托至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进行实验室定性检测。经检测,21件样品的不合格率为71.4%,其中1件产品检出3种违禁成分,5件产品检出2种违禁成分,9件产品检出1种违禁成分,检出违禁成分分别为咪康唑、达克罗宁、特比萘芬、酮康唑、甲硝唑,另有3种样品的说明书不符合规范要求,产品涉及4个省份共13家生产企业。2021年10月,江山市院向江山市卫生健康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14家涉嫌销售不合法消毒产品的药店、医疗机构依法查处,对辖区内抗(抑)菌类消毒产品行业进行规范整治。江山市卫生健康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涉案问题产品全部下架处理,并将相关线索移送相应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典型意义】

消字号抗(抑)菌制剂产品不允许添加药品等禁用物质。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加强上下联动和内部协作,运用快速检测技术和实验室定性检测技术支持,保障案件证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实现精准监督,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


案例四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医师违法开具处方药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药品安全 处方药

【要旨】

针对执业医师非法开具处方药的风险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立足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推动行政监管部门整治规范医疗秩序,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某医院医师王某在未见到病人、也未核实的情况下,违规开具精神药品处方,犯罪嫌疑人凭此处方购买氯硝西泮药品后,用于实施抢劫犯罪活动,遂逐级上报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山西省院)。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5月19日,山西省院审查发现,省卫健委作为该医院的主管部门,未对医师王某及相关人员违法开具精神类药品处方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遂对本案立案调查。2021年5月21日,该院向省卫健委送达了《行政公益诉讼事实确认书》,督促该委对王某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021年7月6日,省卫健委向山西省院反馈,对涉案的医师王某给予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护士刘某、李某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问题排查整治专项活动,累计监督检查医疗机构36642家,查处各类案件425件。

【典型意义】

执业医师违规开具处方,使合理用药难以得到保证,也具有一定的用药安全隐患。检察机关针对发现的问题,通过发送事实确认书的方式,及时与行政机关进行磋商,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形成行政执法和司法监督合力,消除危害公共利益风险隐患。


案例五 浙江省湖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成瘾性药品滥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药品滥用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要旨】

针对刑事案件中发现的未成年人滥用药物致瘾引发涉罪风险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用药安全。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吉县院)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中发现,13名涉案未成年人存在滥用氢溴酸右美沙芬药物(以下简称“右美沙芬”)的情形,使用后易产生暴躁不安、兴奋冲动、醉酒样等身体表现,且与引发犯罪存在一定关联。由于该药物是非处方药,价格便宜,在药店、微商等网络平台购买无限制措施,致使滥用该药物在青少年群体中有一定普遍性。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26日,安吉县院立案调查,并上报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州市院),湖州市院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右美沙芬在未成年人中容易被滥用,决定在全市范围启动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部分实体零售药店和网上平台药店存在对氢溴酸右美沙芬等疫情监测药品登记不规范、对实名制登记情况未予实质性审查,网络上存在通过微商等途径流通经营、加价销售等情形。安吉县院与湖州市院分别向对应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场监管部门逐项落实检察建议内容,将涉案药品纳入销售监测平台,落实分级预警、重点管控、跟踪戒断、心理支持等综合防治工作,并同步上报案件及工作信息,累计查处微商、抖音博主等违法售药案件8起,追踪89名滥用右美沙芬药物人员并落实重点管控。

为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湖州市检察机关牵头职能部门出台全省首个《未成年人药物滥用风险管控实施意见(试行)》。2021年12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将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由非处方药转为处方药,按处方药管理。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滥用成瘾性药物,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易引发违法犯罪。而“微商”“博主带货”等较隐蔽的网络销售新业态容易成为成瘾性药物交易的温床,由此带来严重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促进提升涉案药品管制级别,从源头上保障了未成年人的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


案例六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行医卖药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非法行医 非法销售药品

【要旨】

针对社区某些便民摊点存在的非法行医、非法销售药品、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等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具有潜在侵害风险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安北下便民市场、官塘综合农贸市场及其周边一些便民摊点长期存在非法行医、非法销售药品、非法发布药品和医疗广告等问题,扰乱了当地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市场秩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3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兴宁区院)对本案立案调查,查明上述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存在非法行医卖药的问题。2021年4月22日,兴宁区院与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召开磋商会议,建议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上述农贸市场实施有效监管治理。区市场监管局与区卫健局共同开展了集中检查整治,现场收缴一批违法产品,拆除了6处违法广告牌,对5家问题摊点和铺面立案处理,引导8家摊点和铺面合法经营。此后,南宁市兴宁区建立了打击非法行医长效监管机制,形成多部门联合打击非法行医卖药常态化机制,建立日常巡查机制,由社区派人对农贸市场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巡查,并完善了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的出租屋、摊位的管理制度,对非法行医卖药的场所进行坚决查处。同时,加大对非法行医卖药危害结果的宣传力度,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行医卖药的违法行为。

2021年6月17日,兴宁区院跟进监督整改效果,确认上述农贸市场经行政机关联合治理监管,非法行医卖药的违法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切实维护。

【典型意义】

为获取非法利益,一些违法人员利用流动摊点和出租屋难管理等特点,从事非法行医卖药等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执法难度大,需要多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检察机关在办案的过程中督促多部门联合执法,推动当地政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联合打击非法行医卖药违法行为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