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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5-09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浏览次数]:

第八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聚焦群众关心关切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通过加大自办案件力度、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引领各地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抓实抓细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七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基本药物配备 药品集中采购 百姓就医需求

【要旨】

针对公立医院必备的基本药物长期短缺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履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永定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因药企未按原中标合同约定在采购平台供应基本药物,导致龙岩市永定区某医院及某中医院长期未配备心脏病常用药速效救心丸、麝香保心丸(均为医保用药)等药品。其中,永定区某医院自2019年6月26日后不再采购麝香保心丸,自2019年10月23日后不再采购速效救心丸;某中医院自2019年7月后不再采购麝香保心丸,自2020年1月后不再采购速效救心丸。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9月23日,永定区检察院立案调查查明,2019年7月以来,因麝香保心丸、速效救心丸生产成本提高,药企未按原中标合同约定在龙岩市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供应上述药品,导致龙岩市永定区某医院及某中医院无法在采购平台采购到速效救心丸、麝香保心丸。麝香保心丸、速效救心丸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成药,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和使用的基本药物。根据《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永定区某医院、某中医院作为公立医疗单位,应及时报送短缺药品信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开展监督与管理工作。

2020年11月2日,永定区检察院与永定区卫生健康局、永定区医疗保障局、龙岩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永定管理部等进行磋商,建议分析研判药企断供基本药物成因,强化基本药物短缺预警机制,完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及时满足百姓用药需求。2021年4月,永定区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相关行政机关已促成药企下调麝香保心丸、速效救心丸等基本药物价格,按原中标合同约定供应上述基本药物,相关医院已通过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采购、配齐速效救心丸、麝香保心丸等基本药物。

【典型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明确要求密切监测药品短缺情况,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检察机关通过磋商机制协同行政机关共同破解难题,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同时通过持续跟进监督,巩固办案效果,推动公立医疗机构健全了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八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诉邹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产销售假药 惩罚性赔偿

【要旨】

针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犯罪,可以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自2019年1月开始,邹某等人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在网络上投放虚假广告、假冒著名医院医生电话接诊推销等方式,将从网上购买的成分不明的粉末进行制剂、包装、冒充“清肤消痒胶囊”“百草血糖康胶囊”“脉管舒灵胶囊”等不同种类的药品,销售至全国各地。截至2020年12月2日案发,共计销售金额581万余元。经鉴定,邹某等人生产销售的42种药品均为假药。

【调查和诉讼】

2021年3月9日,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甘井子区院)对邹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违法行为公益诉讼立案,发布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2021年4月12日,甘井子区院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邹某等人共同承担销售金额3倍惩罚性赔偿金1743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10月9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邹某等人十五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邹某等被告提起上诉。2021年12月2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利用网络制售假药,数量大,销售范围广,严重损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公诉和公益诉讼多元职能,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最大限度追究严重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有力震慑了犯罪,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九 河北省沧州市检察机关督促加强畜禽肉产品质量监管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瘦肉精 公开听证 惩罚性赔偿

【要旨】

针对畜禽养殖、屠宰、销售等环节违法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综合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两种手段,通过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协同履职,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对违法者和潜在违法者进行震慑与警示,双管齐下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曝光了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存在经销商贩售“瘦肉精”羊肉问题,“瘦肉精”羊肉流向全国多地,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生命健康权造成潜在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沧州市院)与沧州市青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县院)分别立案调查。发现肉羊等养殖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屠宰场检验检疫不规范,私屠滥宰情况仍一定程度存在,销售环节没有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等违法问题。

2021年6月,沧州市院组织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青县新兴镇人民政府等召开听证会后,向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各行政部门加强畜禽养殖、屠宰、畜禽肉产品销售全流程监管,联合开展畜禽肉产品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建立健全畜禽肉产品安全长效机制。

收到检察建议后,各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积极整改:一是加强食用农产品各环节全流程日常监管,对62家农贸市场,4437家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行了检查,责令整改123家。二是在全市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全力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追溯系统建设。

2021年8月,青县院陆续对6件“瘦肉精”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起诉讼。截至目前,法院已判决生效4件,判令16名被告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金54万余元、瘦肉精羊肉无害化处置费用10万余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既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协同履职,堵塞执法漏洞,又通过惩罚性赔偿对违法侵权人和潜在违法者进行震慑与警示。双管齐下切实守护百姓美好生活,保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十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安全 养老机构食堂

【要旨】

针对部分养老机构食堂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可以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协同履职,切实保障老年人群体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21年,重庆市大足区内12家养老机构食堂不同程度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管理的情况,如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使用过期食品、调味品、食堂操作间卫生脏乱差、未配置消毒设备或消毒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和使用等情况,给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7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足区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后对本案立案调查,与问题较为突出的养老机构所在镇街人民政府进行磋商,并送达《行政公益诉讼事实确认书》,要求其依法履行辖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属地责任,支持、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对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2021年8月13日,大足区院分别向养老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区民政局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各行政机关加强协作,依法履行对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和相关镇街对存在问题的养老机构逐一进行检查,一是督促养老机构食堂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实现“网络厨房全覆盖”,并保证正常使用,安装防蚊虫设施,定期对食堂进行清理,及时对餐具进行消毒;二是要求食堂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等餐饮从业人员注册阳光餐饮APP及时上传健康证、商品信息等,工作期间穿戴整洁,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措;三是加强库存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要求,规范每餐次食品留样、记录,对过期食品进行处理。

2021年9月至10月,大足区院对整改结果进行了“回头看”,存在问题的养老机构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年化社会,加强对社区养老机构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显得十分重要。检察机关积极采用磋商和检察建议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属地政府和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强化行业整治,以系统观念推动养老机构综合治理,努力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安。


案例十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诉吕某某等销售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的保健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保健品 非法添加 虚假宣传 惩罚性赔偿

【要旨】

针对采用欺骗手段销售含有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的保健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违法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让其“痛到不敢再犯”。

【基本案情】

2016年,吕某某等人合伙成立陕西某商贸公司,通过购入来源不明、含有西药成分盐酸二甲双胍的“三无”保健品,自行包装后,组织人员假冒厂家推广中心向客户寄送体验品、冒充“指导老师”跟进回访并推销等方式,虚假宣称该产品为纯中药且具有化糖疗效,诱骗众多高血糖患者购买,销售金额共计98万元。

【调查和诉讼】

2021年3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柯桥区院)在办理吕某某等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案涉行为可能侵犯了众多不特定高血糖病患的身体健康权,遂于3月29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柯桥区院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销售数额在卷证据不足,通过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和自行调查,补充调取了网上交易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业绩表、作案工具等客观性证据,查明了违法销售数额。此外,柯桥区院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查明吕某某等人通过网络等途径非法获取众多高血糖病患个人信息的违法事实。

庭审围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以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事实展开法庭调查,柯桥区检察院检察官以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当庭宣读起诉书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柯桥区院在发布公告且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28日向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吕某某等人共同支付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980万元,并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12月6日,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吕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后,2022年1月28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将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的“三无”保健品向患者群体推销并进行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全面调查,依法补充调查查明违法销售数额和食药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背后病患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事实,对此类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有效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对其他潜在违法者形成震慑。


案例十二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餐饮具集中消毒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餐饮具集中消毒

【要旨】

针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不符合消毒标准和卫生标准等违法违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

【基本案情】

2020年,河南省商城县内11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存在生产区卫生不达标、生产工艺存在缺陷、卫生质量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所生产的消毒餐饮具没有消毒合格凭证,多次检测不合格,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5月,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商城县院)在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遂于2020年6月1日立案,经调查,向商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卫健委)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县卫健委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也未按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职。2021年3月10日,商城县院向县卫健委发出督促函,督促其依法履职。当月29日,县卫健委书面回复称,已于2020年7月至8月期间对在经营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进行检查,对违法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商城县院跟进调查发现,辖区内11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的餐饮具不合格现象仍然存在,县卫健委并未进一步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监管,食品安全隐患并未消除,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状态。

【诉讼过程】

2021年6月29日,商城县院依法向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县卫健委依法履行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管理职责。2021年9月2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商城县院及时跟进监督判决执行情况。2021年10月,县卫健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一次性餐饮具消毒服务单位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专项整治工作。目前,商城县11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中,有5家因无法整改到位而关停,剩余6家已全部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集中消毒餐饮具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消毒违法违规不符合标准等问题,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对于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的,检察机关以诉的形式强化监督效果,并对判决执行情况跟进监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遏制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把好餐饮市场第一道安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