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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9-21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浏览次数]:

江苏省镇江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长江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非法采砂 以类案形式起诉 督促继续履职

【要旨】

对于行政机关同类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履职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类案形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节约司法资源。行政行为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责令继续履职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长江中的江砂是宝贵的非金属矿产资源,盗采江砂不仅影响河势稳定,危及防洪和通航安全,还威胁长江生态环境。2016年前后,江苏省镇江市水利局、扬中市水利局在履行长江采砂监管职责过程中,存在对非法采砂案件降低处罚标准、遗漏“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采砂机具”等处罚事项、对缓缴罚没款申请未经调查即批准等26项行政违法情形。两级水利部门共有621件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上述问题,致使国家罚没款损失3700余万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7年3月,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市水利部门在对长江非法采砂系列案件处罚时存在违法情形,将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镇江市检察院组织辖区内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开展长江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并于2017年9月立案调查。

立案后,检察机关向水利部门调阅长江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发现621件存在遗漏行政处罚事项、低于法定标准处罚、处罚决定未予执行等问题,行政机关上述未依法履职行为,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对长江资源及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非法采砂行为。

2018年4月26日、4月27日,京口区检察院、扬中市检察院分别向镇江市水利局、扬中市水利局发出诉前类案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5月10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系列案件予以挂牌督办。

水利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成立纠正违法工作小组,制定整改方案,采取向当事人制发缴款通知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整改了63件履职不到位案件,但其余案件仍未得到纠正。

【诉讼过程】

经报江苏省检察院同意,2019年6月29日,京口区检察院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类案形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诉请判令确认镇江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遗漏处罚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2019年7月8日扬中市检察院向江阴市人民法院以类案形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3件,诉请确认扬中市水利局相关行政处罚无效,并责令其对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

2020年10月21日,法院对5起案件同时作出判决,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判决后,水利部门引以为戒,加强对长江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依法查处非法采砂等案件216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3件,收缴罚没款共计515.9万元。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推动水利部门出台《水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水行政执法行为。2020年10月,检察机关与水利等部门召开工作联席会,积极探索“网格长+河长+检察长”江砂监管新模式,推动形成保护合力。

【典型意义】

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怠于履职等行政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与提起诉讼相结合,探索以类案形式起诉,通过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责令继续履职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以点带面、以案为鉴,依法履职,达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良好效果。此外,通过检察监督履职,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形成了执法司法合力。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保护莲花山地热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地热资源保护 非法开采地热 数据分析 专项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数据分析辅助办案,将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比对,精准筛选出涉案违法经营信息,以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基本案情】

莲花山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华镇碧砂村内,素有“古嬴州东南之秀者”的美称,具有丰富的地热资源。莲花山周边存在未经行政审批擅自砍伐植被,违法建设温泉浴池、房屋等经营场所等情形,导致大量地热资源流失、大面积山体植被被破坏,不仅侵害了矿产资源,还破坏了周边的生态环境。当地群众十年间对非法开采地热资源的行为持续举报投诉,但清除复绿工作进展缓慢。

【调查和督促履职】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后,开展了初步调查,一是在多个旅游类网站、APP查询收集莲花山及其周边的温泉旅游、休闲、住宿等经营信息;二是收集群众对莲花山非法开采地热资源和违法建设的举报投诉信息;三是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调取地热资源采矿权许可资料。通过对三方信息数据分析,精准筛选出10余条涉嫌非法开采地热资源的经营信息。办案人员前往经营场所地以考察温泉经营市场情况等为由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查明了多家涉及温泉旅游、休闲、住宿等经营者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违法建设,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地热资源等情况。

汕头市检察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并向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对莲花山周边大规模破坏植被非农建设、非法开采地热资源等行为进行查处。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推动澄海区人民政府、澄海区莲华镇人民政府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并认真落实整改,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对已拆除的用地进行复绿。8月20日,汕头市自然资源局书面回复,案涉非法开采地热资源的泉眼已全部封堵。同年10月底,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再次书面回复,案涉地的非法农转非、开采地热资源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为确保整改效果,汕头市检察院开展“回头看”,强化跟进监督。截至2020年12月底,共督促清理拆除违法建筑69处,填埋封堵用于非法开采地热资源的泉眼35处,莲花山周边破坏地热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顽疾”得到根治。在该案成功办理的基础上,2020年12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地热资源保护专项行动,通过检察履职保护地热资源科学、有序、合法的开发利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强化科技办案,探索向数据要证据,通过对收集的多方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对比,精准筛取涉案经营项目信息,获取办案所需证据,进而精准监督、持续监督,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全面充分履职。在成功办理个案的基础上,在全省开展专项保护活动,进一步扩大了办案成效。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某某等人非法采砂破坏洞庭湖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砂 共同侵权 二审共同出庭

【要旨】

对于多人参与的非法采矿破坏生态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司法鉴定量化公益损害程度,以共同侵权人各自参与范围认定连带责任数额,同时探索上下两级检察机关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二审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和出庭职责。

【基本案情】

下塞湖地处洞庭湖腹地,是洞庭湖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部分区域位于南洞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及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2016年6月至11月,夏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驾驶九江采158号、湘沅江采1168号、江苏籍999号等采砂船至下塞湖区域未经许可非法采砂,获利2243.333万元,其非法采砂行为还对洞庭湖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夏某某等人因非法采矿罪,被刑事生效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并追缴非法所得。

【调查和诉讼】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夏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刑事案件时发现本案线索,2019年3月26日,对夏某某等15人非法采砂一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7月24日发布诉前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抽调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组成专案领导小组,指导案件办理。益阳市检察院立案后迅速梳理从刑事案件获取的证据,明确办案思路,结合三条采砂船的不同获利金额、不同或交叉的参与人员,来认定不同违法行为人在共同侵权中应承担责任的份额,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资源受损情况、修复费用等进行鉴定。

经鉴定,夏某某等人非法采砂行为未发生在规划的采砂区,造成生态环境影响的空间范围共计约9.9万平方米,造成水生生物资源受损,河床结构改变,水源涵养量减少,对洞庭湖湖区和河道地形地貌、岸带稳定性、水文情势和水生生物等产生不利影响,修复水生生物资源受损、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等受损所需的费用合计873.579万元。

2019年9月12日,益阳市检察院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夏某某对其非法采砂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873.579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其他14名被告依据其具体侵权行为实际获利和造成损失的情况,按照比例分别承担连带责任。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由于绝大部分原审被告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分散于各地服刑,为了充分保障其民事诉讼权利,湖南省检察院建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各监狱向原审被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并征求其意愿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对原审被告要求本人出庭的进行在线“云开庭”。该案是湖南省首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二审案件,湖南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就庭审程序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细致沟通,明确省、市检察机关同时出庭。益阳市检察院以被上诉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派员出庭,湖南省检察院以上一级检察机关履行二审出庭职责,全程参与法庭调查、辩论等庭审活动,发表的出庭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全程旁听庭审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均对庭审效果予以了肯定。

2020年12月2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民终186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先后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第31批指导性案例。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一体化推进办案,通过司法鉴定,合理确定违法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在此基础上准确认定共同侵权的被告在各自侵权损害范围内按比例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二审开庭前与法院协商一致,推动二审庭审实质化,对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及其上一级检察机关在二审中的诉讼地位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甘肃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开采石灰岩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矿产资源保护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生态损害赔偿衔接 惩罚性赔偿

【要旨】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通过“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灵活运用磋商、听证、圆桌会议等多种监督手段,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效衔接,有效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矿山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甘肃省漳县A公司系某央企所属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水泥生产。2011年3月至2020年5月,该公司持续对漳县苟家寨石灰岩矿越界开采,面积为36.19公顷,开采量为2014.5万吨,国家矿产资源受损严重,矿山生态环境也遭到破坏。因越界开采,该公司曾被原漳县国土资源局处罚三次,累计罚款25.308万元。但相关罚款非严格依法作出,处罚数额明显偏低,处罚力度明显偏弱,导致该公司连续近十年违法开采。

【调查和督促履职】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漳县A公司在环保方面的问题后,于2020年11月将案件线索通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于2020年12月2日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下发交办函,并决定对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全程指导。

收到最高检交办的线索后,甘肃省检察院成立专案组,经初查发现,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对漳县A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中未考虑石灰岩矿石本身的价值,存在处罚不到位的问题;漳县自然资源局在矿山监管中存在以罚代管、执法不规范、重复处罚的情况;定西市自然资源局作出涉矿行政许可时未履行法定职责;漳县政府未全面履行矿山监管职责。针对上述情况,最高检统筹协调甘肃省三级检察机关细致核查,明确办案思路,分级分类进行立案监督。

2021年9月18日,甘肃省检察院对省自然资源厅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同时又制定三级院《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指导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漳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定西市自然资源局、漳县人民政府和漳县自然资源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同年9月30日,甘肃省检察院与省自然资源厅召开诉前磋商会议,形成《磋商会议纪要》,省自然资源厅据此委托第三方对越界开采动用资源储量所有者权益进行评估。

同年11月19日,甘肃省检察院对委托甘肃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作出的《漳县水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组织公开听证,经行政机关、评估机构、听证员共同评议,认定《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处罚依据。2022年1月14日,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评估报告》对A公司作出罚款1792万余元的补充处罚决定,该公司全部予以认缴。

随后,定西市检察院分别向定西市自然资源局、漳县政府,漳县检察院向漳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规范履行各自矿山监管职责。被建议单位均认真进行整改,开展了系列专项整治活动,深入推进了矿山治理。

此外,甘肃省检察院对漳县A公司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后据定西市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申请,甘肃省检察院要求定西市检察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监督、提供法律咨询与协助。通过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与漳县A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由法院作出司法确认,漳县A公司承担了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其5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3651.64万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程也通过了验收。

在办案过程中,甘肃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会签了《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定西市检察院与定西市财政局等8部门制定了《定西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将办案成果制度化。

【典型意义】

对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硬骨头”案件,在最高检统一指挥下,四级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利用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形成推动重大案件办理的强大动能。通过“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并行的方式,在督促行政机关作出补充处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追究企业民事侵权责任,督促对受损的环境进行治理,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探索检察公益诉讼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效衔接,形成纠错共治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