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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7-15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浏览次数]: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引导各级检察机关继续加大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加强与刑事检察以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协作配合,通过共同履职形成对该领域违法犯罪的震慑态势。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非法采矿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等10件。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主要表现为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超期开采等,违法形式多样、交叉。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也涉及对多种非法采矿行为的督促整治。如江西省萍乡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就是针对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超出批准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怠于履职,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非法采矿领域案件常常牵涉较广,时间跨度大,违法行为人数多且构成刑事犯罪,不少案件还涉及黑恶势力,案件线索大部分来源于刑事案件,一个案件往往涉及很多被告。这批典型案例还体现了检察机关通过系列案的办理,采用多种监督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不同的职能优势,并且与刑事检察部门、公安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形成打击非法采矿的合力,充分体现检察融合履职作用。

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采矿领域案件中非法采砂案例约占46%,此类违法行为存在相当的普遍性,这批案例中也有体现。此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占比较大。从数据看,该领域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这与非法采矿领域案件的特点有关,该领域案件多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多为公安机关或刑事检察部门移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占比较大也符合实际情况,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刑附民案件占比为30%。

该负责人表示,为规范非法采矿领域办案流程,进一步提高办案质效,最高检近期将发布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引,并结合办案指引的发布,加强培训和研究。

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第二批)

目  录

1.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非法采矿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江西省萍乡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

3.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

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督促治理洪水沉积砂及灾毁地复耕行政公益诉讼案

5.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矿产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6.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矿产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7.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诉左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王某甲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9.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彭某某等五十五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1.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非法采矿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  生物多样性  同步修复  鉴定与专家意见

【要旨】

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公益诉讼与关联刑事案件协同推进,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赔偿情况作为刑事案件量刑参考。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借助专家力量进行论证,在明确具有损害事实但无法量化评估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结合案件情况,根据专家意见对损害结果提出酌定意见向法院起诉。

【基本案情】

南京老山林场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南临长江,北枕滁河,生物资源丰富,具有重要生态价值。2015至2016年期间,王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炮头机、挖掘机等机械在老山林场原老宕口内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等矿产资源78147吨。2017年至2018年期间,王某某利用在南京市浦口区北沿山大道施工,在施工红线外非法开采灰岩、泥灰岩、泥页岩等矿产资源89368.7吨。

【调查和诉讼】

2019年9月,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浦口区院)在办理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立即立案审查。后因考虑该案社会影响较大,遂将线索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京市院)办理。

南京市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委托鉴定机构就非法采矿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2020年3月鉴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认为生态环境损害包含生态资源经济损失、生态系统功能影响的经济损失、修复期间生物多样性价值损失三部分。南京市院邀请生物多样性领域专家对鉴定意见进行论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报告较为科学,但未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影响进行评价。南京市院遂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补充评估。同年5月,鉴定机构出具补充意见,增加了对鸟类生态价值损失的评估,认为非法采矿行为对哺乳动物栖息地造成损害的事实存在,但因无相关研究依据,无法量化。南京市院认为损害客观存在,即综合考虑该区域植被覆盖率、所在位置以及人类活动对区域影响等因素,酌情按照其他生态环境损失总和的1%量化损害。

2020年9月10日,南京市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赔偿矿山及植被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共计1893112元,支付损害评估事务性费用400000元。检察机关在实地勘查时了解到,属地政府已根据自然资源部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要求对涉案两地开展修复工作,考虑到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可与已开展的修复工作相融合,南京市院在庭审中提出了具体修复方案,建议法院在判决时直接明确生态环境赔偿金用于两个修复工程。

2020年12月4日,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案件审理,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王某某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893112元(已缴纳)承担赔偿责任,并明确赔偿款项的具体用途:1498436元用于两个修复工程使用,394676元用于两地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同年12月20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关联刑事案件作出判决,对王某某积极修复生态的态度以及赔付情况予以认定,并作为量刑从轻的情节。

截至2022年6月,案涉两处非法开采点均已完成生态修复工作;经过专家论证,生物多样性恢复工作也在进行中。

【典型意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是要求生态破坏者承担侵权责任,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并引导其主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更为重要。民事案件先于刑事案件判决,将违法行为人积极修复受损生态作为刑事判决的量刑情节,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

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对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除矿产资源、水土流失等外,还需考虑开采区域的林草、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全方位生态要素及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在某些方面损失明确但尚无法计算时,检察机关可参考专家意见,根据破坏程度等酌情提出诉讼请求。

2.江西省萍乡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矿产资源保护  超范围开采  提级办理  指定提起诉讼

【要旨】

行政机关对超出批准范围采矿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不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整改,弥补矿产资源保护的行政监管漏洞。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0年间,江西省上栗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查处了11起超出批准范围非法采矿案件,所有案件均存在未依法责令企业赔偿矿产资源损失、未依法核算企业违法所得、未督促企业依法恢复和治理地质生态环境的问题,且绝大部分案件存在降低罚款幅度情形,导致国家罚没款损失3000余万元,700余亩矿山地质环境未予修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6月,根据江西省环保督察和江西省扫黑除恶督查反馈的问题,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萍乡市院)通过线索摸排,发现上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上栗县资规局)在查处上栗县某采石场等11家企业超出批准矿区范围采矿案件中,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考虑到案涉矿山企业多、金额大,可能涉及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且辖区群众对非法采矿问题反映强烈,萍乡市院决定提级办理,于2020年9月15日对上栗县资规局立案调查。

立案后,萍乡市院分别向上栗县资规局、税务机关调取了行政执法案卷、涉案企业非法采矿期间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等证据。调查查明,在对11起案件处理过程中,上栗县资规局存在如下履职不当情形: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责令涉案企业赔偿矿产资源损失;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原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查证非法开采矿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而直接采用价格认证或根据企业主自述价格核算违法所得;根据《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部分案件在法定罚款幅度之下进行罚款;未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规定,监督涉案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2020年11月19日,萍乡市院向上栗县资规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涉案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涉案企业赔偿矿产资源损失,并对矿山进行修复治理。收到检察建议后,上栗县资规局仅对部分案件未在法定罚款幅度下进行罚款予以认可,依法下达了补缴罚款通知书,并督促涉案企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对采矿区域限期复垦复绿。但对于是否应当责令涉案企业赔偿矿产资源损失和依据何标准赔偿,以及以何依据核算违法所得,上栗县资规局存有异议。对此,萍乡市院通过主动走访、召开专题会商会、公开听证会等方式多次沟通督促,但上栗县资规局仍不采纳检察建议相关要求。

【诉讼过程】

为减少办案干扰,保障案件诉讼工作顺利进行,萍乡市院指定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芦溪县院)对该案提起诉讼。2021年9月30日,芦溪县院按照审判机关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上栗县资规局对11个非法采矿案件未完全履行监管职责违法;判令其依法作出责令赔偿决定、依法重新核算并作出罚没决定以及监督涉案矿山完成地质环境修复。

法院审理期间,上栗县资规局按照检察建议开展整改,要求企业新增赔偿损失147.15万元,对企业新增罚款2397.61万元并责令修复矿山600余亩。2022年5月27日,芦溪县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听证人员一致认为,上栗县资规局在诉讼期间进行了部分整改,对11个非法采矿案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其中8座矿山已完成生态修复,另外3座关闭矿山因需要闭坑处理尚未完成修复。2022年6月28日,芦溪县院综合参考听证意见,依法变更诉讼请求,诉请上栗县资规局对尚未完成生态修复的3座矿山继续履行监管职责。6月29日,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上栗县资规局按照判决严格督促矿山企业认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工作。目前,案涉3座矿山已复垦复绿。

【典型意义】

对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提级管辖。行政机关对违法情形始终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认识的,可诉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在法院审理期间作出部分整改的,检察机关可通过公开听证的形式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撤回起诉或变更诉讼请求。对行政机关尚未整改到位的,应继续以诉讼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3.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  违法占地建厂  督促全面履职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要旨】

检察机关在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时,针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职权下放、权责空档等情况,通过召开磋商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正确理解“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及相关法律法规,多项行政执法权下放至乡镇或街道办,行政机关仍负有行业监管权,厘清法定职责,防止出现执法权下放后无人监管的“真空”地带。

【基本案情】

2017年,河北省涉县A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地约2000平方米建设砂石破碎厂,在周边山体盗采石英石进行生产加工,获利6万余元。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规局)和辽城乡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职,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3月,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涉县院)接到举报线索后,初步调查发现,A公司自2017年开始,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占地建厂,非法开采矿石。3月17日,涉县院分别对县自规局和辽城乡人民政府立案调查。

为了厘清行政执法权下放后,行政机关和乡政府的监管职责,2022年3月18日,涉县院邀请县自规局、涉县辽城乡人民政府召开磋商会,参会人员围绕针对行业监管权、乡镇监管权和行政执法权等争议焦点,展开了讨论。涉县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的规定,通过释法说理,进一步厘清了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使县自规局认识到作为土地、矿产资源监管部门,其对违法占地和非法采矿行为负有监管职责;使乡政府认识到其对违法占地和非法采矿行为有行政处罚权。并在现场向县自规局和辽城乡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自规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建议辽城乡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行政处罚权,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并对受损林地进行生态修复。

县自规局及辽城乡人民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整改,依法拆除违法占地的厂房,没收违法行为人非法采矿违法所得61296元,并处罚款12259.2元。并于2022年5月16日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相关责任人已处罚,采矿坑已填埋。

涉县院跟进监督发现,涉案砂石破碎厂房虽已拆除,但仍有部分弃料随意堆放,采矿坑回填较浅,土地未完全恢复原状,受损林地生态未全面修复。

【诉讼过程】

2022年6月15日,涉县院依法对县自规局和辽城乡人民政府向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起诉后,辽城乡人民政府在县自规局的全面配合和指导下,制定了生态修复方案,督促A公司对采矿坑进行回填并对被毁林地进行补植复绿,共种植树木5700株,复植补绿17.68亩。鉴于两行政机关已全面履职,诉讼请求全部实现,8月19日涉县院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8月30日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县自然资源局以此案为契机在全县开展非法采矿专项整治活动,对县域内废旧矿山进行补植复绿和生态修复,采矿区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

【典型意义】

行政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权向基层扩展,多项行政执法权下放至乡镇或街道办,虽有效解决了基层“看得见,管不着”的执法监管难题,但部分行政机关也产生了执法权下放后就可“不闻不问”的错误思想。检察机关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促使行政机关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有效化解行业监管权、乡镇监管权和行政执法权交叉等治理难题,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贡献检察智慧。

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督促治理洪水沉积砂及灾毁地复耕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洪水沉积砂监管  灾毁地复耕  基层社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对洪水沉积砂监管及灾毁地治理等资源保护新课题进行积极探索,通过办案并结合基层治理实际,厘清洪水沉积砂监管主体并督促其依法履职,有效保护了国有自然资源。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7日至20日,受强降雨和上游来水影响,嘉陵江一级支流涪江沿岸的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段岸线和近千亩土地被淹没。洪水消退后,部分沿江河岸、土地表面沉积了大量河砂,富金村蔬菜基地等区域土地及河岸上沉积河砂约130万吨。当地村民、土地承租人及其他社会主体等私挖滥采洪水沉积砂并进行销售,导致洪水沉积砂资源被非法侵占,耕地灾毁后又因人为采砂被进一步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接上级检察院通报长江非法采砂破坏国家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重庆市一分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经初查发现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存在非法采挖洪水沉积砂情形,重庆市一分院于2021年7月20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

经调查,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富金村涪江沿岸被洪水沉积砂覆盖土地均为耕地,因2020年“8·17”洪灾导致灾毁土地面积达474.69亩。土地上覆盖的沉积砂绝大部分已被当地村民及其他社会主体等以自发清理、恢复耕作条件等为由私自采挖、销售,采挖沉积砂导致地表出现六七米深的坑凼和沟壑。经生态环境资源专家现场踏勘并出具勘察意见认为:地块可见明显的人为扰动痕迹,清运砂石行为导致地块地形地貌发生较大改变,增大了后续复垦难度、可能造成周边耕地坍塌损毁、影响后续复垦后土壤结构与质地。

在行政监管履职上,属地水利部门认为,因洪水沉积砂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故不属水利部门的监管范围;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认为,洪水沉积砂未列入矿产资源目录,是否系矿产资源或其他自然资源存在疑问,介入监管依据不足;公安机关则认为因资源性质和行为性质难以界定,打击处理难度较大。故属地行政机关均未开展有效行政监管。

重庆市一分院结合自然资源属性和相关法律法规,审查认定,洪水沉积砂系洪水裹挟积淀而成,具有跟河砂相似的性状和经济利用价值,属国有自然资源;灾毁土地原系耕地,正在遭受进一步的人为破坏。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自然资源和耕地均有保护职责。2021年8月27日,重庆市一分院向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全面履职,对洪灾损毁土地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及时组织实施损毁土地的整治复垦工作。

由于整治工程庞大复杂,治理难度大、周期长,加上汛期等原因需分期实施整改。2021年10月26日、2022年5月23日、2023年1月13日,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整改方案和步骤三次书面回复整改情况。

重庆市一分院多次开展回头看,发现洪水沉积砂得到有效监管,私挖滥采情形已消除,资源利用由国有平台公司统一管理。在本案的推动下,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了合川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补位机制、重庆市洪水沉积砂管理制度,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本案成功探索了洪水沉积砂监管及灾毁地治理等涉农、涉资源问题的基层治理新课题,以厘清洪水沉积砂的国有自然资源属性,通过公益诉讼履职,促进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从“缺位不管”到“补位都管”,探索建立了具有示范效应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缺乏监管主体时的所有者补位管理机制,并积极推动将灾毁地保护纳入了地方立法程序。

5.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矿产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非法采矿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要旨】

检察机关利用数字赋能监督,通过分析研判,创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着力破解非法采矿数量固定难、销赃地点隐匿等行政执法难题,融合“公益诉讼+刑事”检察职能,联合多部门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形成数字“智治”强大合力。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吴某等人在浙江省嵊州市浦口街道三塘村胡公庙自然村原砖场地块开设砂石洗筛场。9月30日至12月30日期间,吴某等人未经批准,非法开采嵊州市棠头溪村桃花渡地块砂石资源,经洗筛后对外销售。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初,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嵊州市院”)组织开展砂石资源领域专项监督活动,并对嵊州市浦口街道工作人员反映的非法采矿案件线索进行摸排。经调查发现,由于涉案桃花渡地块为沿江洼地,非法开采人员采取先挖优质毛砂后填入渣土的方式,盗掘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隐蔽性极强,打击难度极大。

为此,嵊州市院成立专案组,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利用运输矿产资源的重载货车总质量普遍超过12吨,应当安装并正常运行卫星定位装置的规律特征,研发了非法采矿监督模型(以下简称“监督模型”),通过可视化拟合涉案车辆运行轨迹,还原矿产资源真实非法外运路径,精准计算非法外运矿产资源的总车次数,预估非法开采总量。经监督模型分析,在吴某非法采矿案件中,非法外运毛砂至同街道三塘村一处砂石洗筛场共计491车次,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流失。

模型研发期间,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规局”)于2022年2月11日,对吴某非法采矿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同年3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吴某从浦口街道棠头溪村桃花渡地块非法开采毛砂140车次,责令停止非法采矿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88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1760元。

专案组随即向自规局调取了全部案卷材料,审查认为自规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一是认定的非法外运毛砂车次数仅为140车,比大数据模型认定的491车次少;二是认定从涉案桃花渡非法外运的单车重量少;三是存在以罚代刑的可能。

2022年4月1日,嵊州市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根据调查查明的事实,5月7日向自规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查清涉案人员违法事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7月6日,自规局书面回复,监督模型分析统计涉案地块非法外运毛砂的车次数,与现场查获运输台账记载的时间和次数基本吻合,能够证实运输台账记载内容客观真实,重新查实吴某等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达62余万元,已依法将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嵊州市院公益诉讼部门将非法采矿的刑事案件线索及时移交本院刑事检察部门,并将在调查中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线索移送市纪委监委。

嵊州市院以此案为契机,联合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自规局联合出台《关于非法采矿数字“智治”的意见》,明晰部门职责,实现数据协同、模型共享,破解非法采矿领域监管难题,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已应用监督模型办理了多起非法采矿案件,挽回国有矿产资源价值350余万元。

【典型意义】

针对非法采矿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大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难题,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运用车辆轨迹数据等信息,研发大数据监督模型,把数字技术应用于线索搜集、分析研判、调查取证等环节,并联合行政机关,打破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协同、模型共享,推动多部门建立长效机制,加速实现非法采矿领域数字“智治”。

6.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矿产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开采页岩  新媒体线索  检察建议转化政协提案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抖音短视频等新媒体发现案件线索,运用诉前与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与民事责任。并将检察建议转化为政协提案,推动开展行业专项整治。

【基本案情】

杨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注册成立新化县某某养牛专业合作社。从2020年7月开始,杨某某在湖南省新化县桑梓镇石皂岭山场以建养猪场的名义先后在桑梓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林业局、县生环局办理了相关手续,但未取得采矿许可。杨某某于2020年10月份开始施工,刘某某、扶某某于2021年4月份投资入股。2021年6月24日左右,杨某某等人在施工处采挖出页岩(俗称“黑土”),因杨某某曾因盗采页岩被行政处罚过,便与刘某某、扶某某商议决定先向政府报告集中处置挖出的页岩。杨某某向新化县自然资源局报告请求同意现场找空地摆放页岩以待处理,后新化县自然资源局、桑梓镇人民政府等工作人员在报告上批示同意后,杨某某等人继续借平整土地的名义采挖页岩,直至2021年7月22日被责令停工。

2021年7月16日,新化县自然资源局对杨某某等人采挖的8064.42吨页岩先行登记保存。经新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后,新化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县财政局原所属事业单位)与县集中整治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化县整治办)组织拍卖该批页岩。曹某某在刘某某的授意下以25.5万元的价格中标,实际出资人为刘某某。此后,杨某某等人将拍得的8000余吨页岩进行了销售,销赃数额达百余万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6月14日,环保志愿者“湖南小武哥”(现已成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益心为公”平台志愿者,提供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数十条)发现石皂岭山场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通过抖音、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发布案件线索并直接@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官方账号。省、市两级检察院收到线索后将案件交办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化县院)并挂牌督办。

新化县院接到案件线索后立即开展了调查,通过无人机现场航拍,调取书证、询问证人证言等方式,查明矿产资源被盗采和林地毁损的事实,同时查明了新化县财政局组织的拍卖会不规范,且拍卖的物资未经行政机关依法没收或追缴;新化县桑梓镇人民政府未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林地行为监管不到位;新化县林业局对杨某某等人非法损毁林地行为未及时查处并督促其恢复植被。由于上述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新化县院于2022年6月21日分别对新化县自然资源、林业、财政部门及属地镇政府立案。

经前期全面调查,新化县院于6月23日向新化县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依法查处杨某某等人的非法采矿行为;于6月24日分别向新化县桑梓镇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桑梓镇人民政府协同各职能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建议县财政局对行政机关处置罚没财物程序、方法进行严格审查,并依法处置;于7月1日向新化县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督促新化县某某养牛专业合作社及时有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上述行政机关分别于2022年8月15日至8月31日按期回复,整改效果显著。自然资源局依法查处了杨某某等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林业局依法查处了破坏林地等违法行为,财政局纠正了矿产资源拍卖程序瑕疵。对违法者无力赔偿或者违法主体不明的,自然资源局和林业局及时代为治理、修复生态环境,石皂岭山场种植、修复松柏树1万余株、草皮及山林18000余平方米。

新化县自然资源局将杨某某等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件3人。截至目前,新化县院已对杨某某等3人非法采矿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新化县院将案件办理情况向党委政府汇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新化县整治办于2022年6月28日制发《新化县打击非法采矿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新化县院以此为契机同步开展了非法采矿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立案办理27件公益诉讼案件,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线索7件、纠正行政违法线索1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违纪违法线索2件。

新化县院于2022年10月17日向新化县自然资源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同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依托双向衔接转化机制,县政协委员将检察建议内容转化为政协提案。2023年2月1日,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有奖举报的通告》等,推动全市深化整治非法采矿。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借力抖音短视频软件等新型网络媒体,将环保志愿者吸纳为“益心为公”志愿者,畅通线索发现渠道。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并将检察建议转化为政协提案,将办案效果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7.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诉左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开采灰岩  侵权责任区分  生态环境整体修复  “林长+检察长”机制

【要旨】

针对不同侵权人在不同时间段累积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区分确定被告侵权责任,促进被告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在受损山体多数责任人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有效、整体修复,推动与相关部门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以机制建设促责任落实。

【基本案情】

2019年,左某某等未经许可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东渴马村北侧鲍家峪山体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售卖牟利,造成该处山体大面积不可逆性损坏。该地长期存在非法采矿现象,违法犯罪分子夜间作业,隐藏机械,和执法人员打“游击战”,大量违法犯罪行为未被查处,而且引发“破窗效应”,该地山体破坏、扬尘污染、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环境问题愈演愈烈。

【调查和诉讼】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中区院)在办理左某某等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4月13日发出诉前公告。

因受损山体系不同侵权人在不同时间段累积造成,为确保过责相当,明确左某某等的侵权责任,市中区院聘请专业人员现场勘验,对受损山体进行区块划分,并经左某某等现场确认具体破坏面积后,依法委托专门机构鉴定评估,确定因本案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治理工程费用为522781.5元。

2020年9月1日,市中区院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左某某等对其破坏的山体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如不能修复,连带承担环境治理工程费用522781.5元。2021年1月13日至15日,市中区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左某某等表示认罪认罚。8月4日,市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左某某等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22781.5元。左某某等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左某某等积极履行了赔偿责任,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上缴至指定账户。

受损山体处于所在山脉的主要排水通道,破面裸露,存在稳定性差、水土流失等地质问题,不及时治理极易发生次生灾害。为此,诉讼期间,市中区院多次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地质专家到现场实地勘察、座谈交流,共同商议制定修复方案。由于其他山体破坏责任人已无法确定,市中区院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以及《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山体修复治理应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确定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治理。”之规定,主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磋商,督促其对案涉受损矿山在内的山体进行整体修复治理,以渣石内倒、毛石挡土墙砌筑方式稳定边坡,消除地质灾害,并种植乔木、灌木、地被等,受损山体的地质环境现状得到极大改善。

山体修复完成后,市中区院与林业部门召开座谈会,督促林业部门加强受损山体的植被种植,增加植被覆盖率,并会签《市中区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协作机制,增强共护绿水青山的工作合力。

【典型意义】

环境破坏现状系不同侵权人在不同时间段累积造成的,检察机关区分并明确被告侵权责任,保证过错与责任相当,在打击犯罪、震慑不法行为的同时,依法维护被告合法权益,有助于被告认罪认罚并积极履行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无法确定的部分,检察机关积极督促政府履行先行修复职责,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及时、有效、整体修复。

8.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王某甲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  引导侦查  遥感检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

【要旨】

针对非法采矿案件,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端口前移,以公益调查引导刑事侦查。以案件办理为契机,推动出台地方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8月,王某甲伙同王某乙、赵某某(在逃),在张某某的帮助下,借实施王平镇110千伏变电站盗采点修复项目之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盗采叶蜡石。2021年4月,王某甲纠集高某某、王某乙、黄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镇吕家坡村私挖盗采叶蜡石,同期还伙同王某乙等盗采叶蜡石。上述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破坏。

【调查和诉讼】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门头沟区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履行审查逮捕职责时,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并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2021年9月6日门头沟区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次日发出诉前公告。

案件中违法行为人借修复工程的合法外衣掩盖非法采矿的目的,同时买通保安队长为盗采行为作掩护,犯罪手段非常隐蔽。为确定损害结果,门头沟区院公益诉讼部门委托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以2021年4月发现的非法盗采点为圆心、方圆1公里为半径、时间跨度为1年,进行遥感检测。遥感影像不仅显示了2021年4月发现的矿坑面积变化和矿坑形成时间,还显示出了2020年5至8月间变电站附近矿坑的变化,且变动面积较大。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将《检察公益诉讼遥感综合应用监测分析报告》分享给刑事检察部门,共同以遥感影像为依托引导侦查机关调取2020年盗采点项目修复施工合同,固定证人证言、最终攻克了犯罪嫌疑人和具体组织实施人员,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追加认定了2020年非法盗采叶蜡石484.49吨的犯罪事实,促使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2021年9月10日,门头沟区院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风险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环规院)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案涉矿坑所需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42924.7元,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47354.62元。

公告期满后,2021年11月23日,门头沟区院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甲、王某乙连带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费用742924.7元,连带承担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47354.62元;高某某、黄某某对其中的171753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529.44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张某某对其中的544060.33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7630.13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五被告连带承担门头沟区院为诉讼支出的委托鉴定费用6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门头沟区院与王某甲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王某甲自愿承担修复生态及鉴定的全部费用共计85.03万元。2022年7月7日,门头沟区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予以司法确认。上述费用王某甲已全部缴纳。

为确保赔偿金额充分用于生态修复,门头沟区院就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收取、管理和生态环境修复问题主动寻求区委政法委支持。经区委政法委和区政府批示,门头沟区院会同区财政、区规自部门就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的收支和管理工作办法召开协调会并形成意见,赔偿义务人缴纳的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进入法院执行账户后再通过区规自部门以政府非税收入的形式全额上缴国库,并由规自部门申请组织实施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现赔偿义务人缴纳费用全部收缴到位,大部分生态环境已得到修复,后续生态修复工作有序推进。

以该案办理为契机,门头沟区院联合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推动出台《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收取、管理、使用进行了积极探索。

【典型意义】

针对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案件,检察机关充分利用遥感影像等科技手段调查收集证据,并引导刑事案件侦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实践融合履职。同时,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不减损诉讼请求,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基础,同被告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司法确认,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

9.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彭某某等五十五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砂  共同侵权  惩罚性赔偿  分批起诉

【要旨】

对于多人参与的非法采矿破坏生态行为,检察机关深入调查、分批起诉,准确认定共同侵权被告在各自侵权损害范围内按比例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以生态资源损失为基数,提起破坏生态环境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加大恶意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违法成本。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彭某某等人出资购买四艘船并改造成吸砂泵船,形成了以彭某某为首、陆某某等人为固定成员、刘某某等人为一般参与者共五十五人的非法采砂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安徽省芜湖市东梁山一带长江水域,大肆盗采江砂,形成集盗采、运输、销售为一体的非法产业链。案涉采砂水域有江豚等珍稀水生动物活动且毗连安徽省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盗采威胁江豚生存环境。

【调查和诉讼】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芜湖经开区院)在履行审查批捕职责时获取该线索,刑事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介入侦查,于2021年7月6日、2022年6月13日决定对彭某某等二十九人及周某等二十六人非法采矿违法行为分别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依法履行公告程序。

芜湖经开区院通过调取涉案刑事案件材料、走访调查、委托鉴定等方式,查明,彭某某等人非法采砂170048吨,价值4602996元。芜湖经开区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非法采砂行为导致的江砂资源和河床结构等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非法采矿行为造成河床原始结构受损94550.07立方米,水源涵养减少50913.32立方米,建议采用工程手段恢复河床原始结构及水源涵养量,共需5149997元;造成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恢复费用90680元。

芜湖经开区院认为,彭某某犯罪集团非法采矿行为对国家自然资源造成巨大损害,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符合民法典关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其中三名当事人因同起犯罪事实已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被判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当排除在此次诉讼被告之外。另考虑刑事责任的免除并不能阻却民事责任的承担,依法将因犯罪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不予公诉的八名当事人列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并厘清各被告侵权责任关系,为精准提出诉讼请求奠定了证据基础。

2021年11月18日,芜湖经开区院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彭某某、陆某民等二十九人连带赔偿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240677元、损害赔偿金数额10%惩罚性赔偿金524068元、评估费10000元;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2022年3月25日,经开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彭某某等五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2年8月15日,芜湖经开区院向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周某等二十六人分别对各自参与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已判决的彭某某等二十九人对案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惩罚性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经开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针对非法采砂犯罪集团人数众多的特点,检察机关分批次提起刑事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保持案件完整性前提下依法及时惩罚罪犯,合理确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予公诉、但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列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精准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以生态资源损失为基数提出破坏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增加了非法采砂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成本。

10.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非法采砂  引导侦查  共同侵权

【要旨】

检察机关强化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履职,认定非法采砂与购砂者构成共同侵权,一体诉请其承担公益损害责任,全链条打击整治非法采砂产业链。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方式,在追偿生态损害赔偿的同时,推动受损生态系统治理,助推地方立法,构建长效治理制度机制。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茅岭江流域、茅尾海海域存在十分突出的非法采砂问题”,并向广西发出“1号督办单”。在随后开展的专项整治打击行动中,公安机关查获胡某某、梁某某、陈某某及何某某等4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证,且没有采取任何生态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故意规避海洋执法检查,分别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尾海、茅岭江流域长期利用抽砂船非法开采海砂,并销售给经营砂厂的管某某、丁某某。管某某、丁某某明知胡某某等人出售的海砂为非法盗采,仍予收购并加价出售,且在入海河流茅岭江沿岸租用村民的水田、林地等非法占用土地用于堆放盗采的海砂。

【调查和诉讼】

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防城区院)成立“刑事+公益诉讼”办案组,分别于2021年5月12日、7月15日、8月10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从非法采海砂及购砂行为人的定性、涉案人员违法犯罪金额认定、海砂价格确定、卖砂购砂共责等方面,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并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胡某某等4人非法开采海砂共计17721.73立方米,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水污染补偿、海洋生物资源损害等共计2959535.7元。防城区院分别于2021年6月23日、8月2日、8月18日发出诉前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防城区院审查认为,购砂人对于收购的海砂来源具有明确的认知和判断,采砂、卖砂、购砂行为人均为非法获利,处于非法采砂行为的一体链条,具有高度协同性,采砂与购砂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该院分别于2021年9月17日、10月18日、11月5日依法向防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请求判令胡某某、梁某某、陈某某、何某某4人赔偿矿产资源损失、水污染补偿费、海洋生物资源损害等共计2959535.7元,鉴定费70000元。管某某、丁某某分别在其共同侵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12月22日,防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部分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防城区院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砂场违法占用水田、林地等线索,于2022年9月6日对防城区自然资源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诉前磋商,促请防城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关停整治非法堆砂砂场58个,对被非法占用的海岸、水田等进行水泥硬化破除,并补植复绿。茅岭江流域生态修复工程被列入2022年防城港市十大为民办实事项目,项目总投资3257.9万元,目前项目进入配套设施建设结尾阶段,即将建成生态环境整治公园。

防城港市检察院结合办案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并促推市人大将出台《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开采海砂的决定》纳入立法计划。目前该决定已经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正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综合发挥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既打击非法盗采海砂行为,又追偿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失,推动全链条整治非法采、卖、购砂产业。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非法占地堆砂问题,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责任部门依法履职,实现海洋、海岸、河岸等生态环境全方位、立体化保护,并结合办案促推地方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