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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皓: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路径初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4-27 [来源]:检察日报 [浏览次数]:

进入新时代,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与以往相比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检察机关需要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把准定位、守好边界,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发挥为牵引,从源头上堵漏建制,推动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进一步得以完善。为进一步把握好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规律,形成一套更为科学、系统的经验做法,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深入思考和梳理。

一、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特点

一是与未成年人自身特点紧密融合。一方面,家庭监护缺失或不到位,导致“问题少年”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亟待国家公权力积极介入和干预。另一方面,未成年人自身防护意识淡薄且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加之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在人身权、财产权及受教育权等方面,权利属性既具有个人利益属性又具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国家公权力机关有义务予以大力保障。

二是价值功能兼具预防性与补位性。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更多地体现在预防层面,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实现端口前移,进行诉源治理,恰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在日常办案过程中,通过“一案多查”等方式,既能监督教育部门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又能通过走访调研等方式,及时督促互联网企业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杜绝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发生。另一方面,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以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补位”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本身的位阶次序应当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准,具有较强的递补性,一般情况下不能越位行使职权。

二、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合理界定

一是充分认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特殊性。首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并没有明确具体的保护范围。因此,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只要认为存在侵犯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不管是已造成现实的损害结果,还是面临现实紧迫的风险,都具备启动公益诉讼的条件。其次,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检察是一体化办案模式,故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中发现相关公益诉讼线索,均应当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办理,这实际上是以被侵犯主体身份,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与一般性公益诉讼进行区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为例,此类案件既包含在一般性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同时假设存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等情形,则同样属于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故可以参照一般法和特别法关系的原则,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办理该案,既能凸显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性,同时也能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一体化办案优势。

二是合理界定未成年人公共利益范围。首先,对于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教育权等被侵害的情况,表面上看是对特定个体合法权益的损害,但从国家亲权角度出发,同样影响国家利益,因此对个案的深挖必不可少,应认真调查是否存在行政机关怠于履职或是民事主体侵害不特定多数人权益等线索。其次,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所维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是“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这里需要理解的是“众多”既包括现实数量上的多数,也应包括潜在的不特定多数,故决不能狭隘地认为仅有个体损害就一定不存在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三、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新需求

一是全面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新理念。首先,树立国家亲权理念。当父母不能、不适当以及不履行监督管护职责时,国家应积极介入,代替或辅助父母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其次,“四大检察”协同发力。“四大检察”的均衡发展要求对未成年人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司法保护体系,这既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表现,又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高度重视。再次,确立办案基本原则。如公益诉讼立案前要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于能够通过一般民事、行政手段就能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宜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尤其是在探索“新类型”案件过程中,务必要做好请示上报,避免刻意“求新求异”。

二是完善一体化办案机制。首先,善于开展线索挖掘。既要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的优势,通过刑事、民事及行政检察案件的办理,加强线索的摸排;又要利用好法治副校长、检察开放日等扩展线索来源。其次,重视典型案例办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尚没有明确的领域界定,故在实践探索中一定要发挥好“首案”的典型指导作用,根据最高检的要求积极稳妥开展探索,通过成立联合办案组等方式共同办理“新类型”案件,在办案过程中重视经验的总结,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将“个案”办成“精品”。再次,积极开展监督问效。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对相关行政机关或企业等主体的持续监督。因此,应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工作机制,通过定期走访、座谈、调研等方式,准确认定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遏制、行政监管手段是否用尽、受损公益是否得到保护且无再次受损的风险。

四、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联动机制

一是构建以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为主导的综合保护大格局。突出未成年人检察的公益性,针对家庭、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监管缺位的情况,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推动上述力量的有机整合以及各保护环节的有机衔接,构建完整、高效、协调的综合保护大格局。

二是发挥检察机关“桥梁纽带”作用,深化源头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突出未成年人公益保护的预防性特征,推动办案力量的整合,以检察机关为主力,通过建立完善各类协作机制和沟通平台,将社会组织保护、司法救助、法治宣讲等有机融合,促进未成年人保护治理效能不断提升。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