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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景辉:监督保障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统一正确实施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5-05 [来源]:检察日报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分别规定,“青藏高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处青藏高原生态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办理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公益诉讼等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实践中,检察机关要正确理解适用这两个条款,结合其他相关法律,监督保障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统一正确实施。

一、加强违法犯罪线索双向移送,落实“最严保护”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专门对相关执法司法活动中发现和移送犯罪线索作出明确规定,充分彰显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重要指示的决心。

在生态检察领域,从刑事检察中发现公益损害案件线索并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渐成常态,并在数字检察赋能下提质增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负责公益诉讼检察的部门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者职务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当依照规定移送本院相关检察业务部门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在履行相关职责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政务处分。检察机关可以重点关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列举的“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情形。特别是发现并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渎职犯罪案件线索。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则由市级以上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完善督促、支持起诉制度,推进协同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作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时强调,“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项改革可以从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入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专节对支持起诉作出规定,检察实践积累许多支持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需要补强的,是督促、支持国家规定的其他机关提起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订的民法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湿地保护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均对国家规定的机关提起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出规定。例如,森林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这些法律规定,为检察机关开展督促、支持起诉明确了目标、提供了依据。

为了突出重点,检察机关有必要紧盯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重处罚的“在国家公园内从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造成生态破坏”“在星宿海、扎陵湖、鄂陵湖、若尔盖等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破坏自然景观或者草原植被”“猎捕、采集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情形,依据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七条关于“调查、评价和监测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享”的要求,推动建立健全执法司法衔接数据融通平台,及时发现案件线索,精准督促、支持国家规定的其他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特别强调生态保护修复的资金保障。鉴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对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丧失的极端重要性,对检察公益诉讼等司法保护提出更好更快实现受损生态修复的更高要求。在国家立法尚未统一建立生态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制度之前,对于构成犯罪的涉案企业,损害修复需要数额巨大专项资金投入的案件,检察机关督促、支持国家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诉讼,相比自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更有利于确保损害赔偿及时有效用于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

对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经督促履职仍未依法纠正、有效整改的,检察机关应当敢于、善于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三、破解跨流域跨区划跨部门治理难题,加快一体化保护修复

青藏高原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特别需要解决河湖跨流域、地域跨区划、管理跨部门的协同协调难题。2021年12月,西藏、四川、云南、青海、甘肃、新疆六省区检察院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建立青藏高原及周边区域生态检察司法保护跨省际区划协作机制的意见》。2022年2月起,青海检察机关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均取得积极成效。

对于已经遭到破坏的生态系统,检察机关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主体加强系统治理和科学修复;对于还未遭到侵害的生态系统,针对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环节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侵害危险,探索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防患于未然。同时,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衔接,加强对青藏高原生态的特殊保护。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监督工作计划,今年10月将听取和审议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专项报告。期待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中进一步增强合力。例如,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中,公安机关协助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同步开展公益诉讼案件调查,由此支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由检察机关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提出诉讼请求向被告追偿,审判机关支持返还。再如,检察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对于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在提起诉讼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作出禁止令,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裁定是否准予。

四、助推生态文化旅游共享共治,统筹发展与保护

保护青藏高原传统生态文化遗产,弘扬青藏高原优秀生态文化,是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应当协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旅游、文物保护等职能部门,着力防控青藏高原文化旅游领域的公益损害或者损害风险,督促落实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对青藏高原生态旅游产品、旅游路线的监管责任和文化旅游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努力实现发展生态旅游符合资源和生态保护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合理控制游客数量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特别是针对组织青藏高原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活动,要纳入安全生产监督范畴。在保障游客安全的同时,严格保护自然景观和野生动植物。另外,要重点治理旅游产生的垃圾问题,加快推进农村户厕改造,让“第三极”成为美丽中国、众生的地球上最纯净的宝地。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