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界动态 >> 正文

张嘉军:依法能动履职促进跨流域水污染治理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11-13 [来源]:《检察日报》2023年10月20日第3版 [浏览次数]:

跨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需要因地制宜、因案制宜,采取不同的方法,综合运用磋商、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监督方式方能达到预期效果。

江河湖库是生态系统和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跨流域水污染环境治理一直以来是全球环境治理的难题,一是因为水流具有流动性,上游的污染物由于水的流动性,容易导致整个流域水的污染。二是跨流域不同区域往往存在不同污染问题,其污染源也并非相同,无法采用统一治理方式;三是跨流域不同区域分属于不同单位管辖,不同单位治理积极性可能有所不同,导致整个流域的水环境得不到根本治理。跨流域生态环境治理面临的这些问题,已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跨流域河流水污染的问题,对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201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推行全流域、跨区域联防联控和城乡协同治理模式”。2018年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要联防联控,强化联动执法,形成执法合力。2020年3月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践证明,跨流域生态环境污染“分割”格局下的破碎性、对抗性治理手段无法适应跨流域水污染环境治理的需要,不能根本性解决跨流域河流水污染问题,需要对整个水流域进行整合治理、协同治理。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聚焦流域水、土壤等自然环境要素保护,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问题防治,以及上下游不同行、左右岸不同步问题治理等,依法能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取得积极成效。特别是一些省份在整治跨流域生态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价值和意义。诸如“一体化办案”“区域协同”“分类监督”等做法值得肯定。

第一,跨流域生态环境污染案件,由于水具有流动性,一旦某区域水遭到污染,会导致整个流域水污染,这就给跨流域生态环境水污染的治理带来巨大难题。为此,整个跨流域检察机关基于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协同推进和指挥跨流域生态环境水污染治理,具有重要作用和现实意义。如南盘江流域生态环境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中存在的监管部门多、层级不一问题,采取一体化办案模式,分层监督、整体推进,促进部门联动、区域协同,实现流域综合治理。

第二,跨流域生态环境水污染流经不同的行政区域,不仅每个区域水污染的原因及程度不同,不同区域行政单位对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的态度也可能不同,导致无法一起提起公益诉讼。所以,采取一体化办案模式既强调统筹推进,又根据不同区域水污染的具体情况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开展监督,不仅与案件实际情况契合,也与司法实际相符。上述两个案件创造性运用“指定管辖+属地管辖”办案机制,“分类监督”具有开创性和现实性意义,更有助于所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

第三,跨流域生态环境水污染流经不同的行政区域,其特有的复杂性决定了检察机关针对跨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需要因地制宜、因案制宜,采取不同的公益诉讼手段和方法,综合运用磋商、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监督方式方能达到预期效果,且这样的做法也更具灵活性。南盘江流域生态环境案正是如此,就综合运用了磋商、制发检察建议,以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等多种手段,甚至针对云南某公司污染环境等问题就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7件。这样的做法和经验不仅更加有助于生态环境污染的彻底解决,而且还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现实意义。

(作者为张嘉军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