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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据《条例》认定处理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等行为
发表时间:2024-07-23    点击: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写对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等行为的处分规定,释放出与时俱进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精准认定该行为,我们认为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准确把握行为本质及危害。随意决策是指不尊重客观实际任性用权,急功近利、违规决策,本质上是乱决策、乱拍板、乱作为。机械执行是指看问题干工作忽视客观实际和规律,片面理解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不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落实,根源在于官本位思想严重,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实践中,常见的随意决策、机械执行突出表现有:一是仅凭个人习惯、经验、喜好作决策,热衷搞“一言堂”,想一出是一出,不尊重客观实际任性用权。二是作风不严不实,缺乏深入调查研究,以致决策没有针对性,成为不接地气的“空中政策”和互相打架的“本位政策”。三是搞“一刀切”执行,生搬硬套上级精神,简单粗暴一概而论,罔顾差异统一期限等。比如,某县环保部门负责人在落实上级部署的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百日行动期间,简单机械执行政策,未结合实际研究具体治理措施,要求辖区内相关企业全部断电停产,致使部分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随意决策、机械执行的危害性体现在:一是贻误发展进程。“决策乱画饼、落实翻烧饼”等现象,不仅解决不了群众的实际困难,还浪费财力物力和公共资源,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难以贯彻,贻误地方发展机遇。二是破坏党群关系。不顾群众需求意愿盲动硬干,会导致上级决策部署在落实落地中出现偏差,动摇党的执政根基。三是损害政治生态。务虚不务实、营造声势等现象,会助长墨守成规、弄虚作假等歪风邪气,影响正常政治生态。

规范取证精准认定违纪事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的主要特点是“虚”“浮”,是功利主义和官本位思想作祟,导致价值观走偏、权力观扭曲。考虑到该行为隐蔽性较强,在执纪执法工作中,要善于透过行为表象,抓住问题实质,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开展审查工作。

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全面取证。调查过程中,要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为重点,从“违规”和“有责”两个基础性要素出发,依规依纪依法搜集证据。围绕“违规”要素,重点核查党员干部是否存在权力观扭曲,口号响落实差,搞本位主义、做表面文章,随意决策、敷衍塞责,乱发指令、冷硬横推等违反党规党纪规定的行为,因此造成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形象产生负面影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危害党的事业等严重后果。紧扣“有责”要素,看党员干部是否有只唯上不唯实的主观意图,只顾排场、不求实效的价值排序,是否明知自己行为会给人民群众、党的形象和事业造成危害,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上述行为的发生。在取证时重点查清是因重视不够、方法不当、能力不足导致发生结果偏差,还是存在只求虚功、投机取巧等违背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的问题。通过与被审查对象谈话、调取相关会议纪要、文件批示等书证材料,并结合证人证言、一贯工作表现及群众评价等证据,综合判断是否具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本质特征。

围绕行为表现特征重点审查。结合履职情况,重点审查制定决策措施是否符合地区发展和实际情况,有没有沉下心去走进实际、贴近群众、研究问题,还是照猫画虎、机械执行、满足于当“二传手”。实践中需要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否深刻领会党中央要求。重点考量是否准确把握领会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核心和本质,对“国之大者”了然于胸,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第二,是否准确结合地方实际。看人民群众是否满意,这是最根本的衡量标准;看是否结合本地区情况研究部署细化措施,进行任务分解;看是否存在生搬硬套上级精神,搞机械“对标”,不顾客观实际和规律以行政指令强力推动,致使政策实施和现实情况脱节等情形。第三,是否坚持实事求是。重点分析在做决策、抓落实时是否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政治、历史、地域等因素,是否未经科学论证,不掌握实情,违反规定乱拍板。重点审查在决策过程中是否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是否故意规避集体决策,或者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比如,某县某领导干部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部署时,为了考核排名在前列,明知全县长期存在产业结构不均衡,土地、资金等资源供应紧张,市场经营主体较少等实际情况,仍违背经济发展规律,直接拍板决定突击完成市场经营主体数量翻倍增长任务,将任务机械摊派给所辖乡镇。部分乡镇为完成任务,动员辖区群众注册大量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经营主体用于充数,造成不良影响。该名干部未经集体研究,没有实事求是解决问题,选择做表面文章,不切实际盲目下指标、定任务,符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行为表现特征。

围绕严重损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综合研判。根据《条例》规定,本行为要求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档次处分。常见的不良影响和损害后果类型包括影响地区或者单位发展、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引发舆情、破坏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形象、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等等。在取证过程中,需重点调取相关书证材料、鉴定意见、审计报告等证据,根据违纪行为的目的、方式、手段、舆论的评价、产生的损失数额、伤亡情况等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综合运用政策策略作出处理。一是准确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于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等违纪行为,如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应按照违反工作纪律,依据《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作出处理。如未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影响或情节较轻,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处理。同时根据失职失责行为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等规定,可以单独或者与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如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的,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二是坚持精准规范追责问责。坚持“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厘清不同层级、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明确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之间的责任边界。比如,某县脱离实际需求,未充分考虑实际财力和经济水平“盲目上马”项目,后未经充分论证集体决策“一刀切”全部叫停,导致项目长期闲置。在追责问责调查过程中,综合考虑全部项目系县委、县政府决策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落实,负责具体工作的经办人员作用有限、情节较轻等情节,经报省委批准,我们对部分具体经办人免予追责,避免追责问责泛化,取得良好效果。三是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综合主观动机、客观原因、决策程序、行为后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考量,对于主观上出于公心、客观上存在不可抗力等实际情况、遵守集体决策程序、未造成任何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和党中央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精神,应当予以容错,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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