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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暂行)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5日 17: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需要,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进行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实习实训、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包括各类公共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大学生科技创新实验室及其他校内实验场所等。

第三条 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任务,为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实验室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管理运行要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的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平台)、实验室(所、中心)三级管理体制。明确一位校领导分管学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管理中心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实验室的发展与规划、建设与管理、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人员培训和安全防范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和决策;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实验室工作专题研究会议;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实验室管理中心主任兼任。

第七条 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构建学校实验室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指导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管理制度,保障实验室安全运行;

(四)完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相关院(系)开展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五)审定实验室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职务晋级、职务评聘等工作;

(六)审核实验室年度经费预算和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

(七)制定学校实验室考核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实验室考核评估。

第八条 学院(中心、科研机构)是实验室管理主体单位,须成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小组,并指定一名院领导分管实验室管理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验室的规模和数量,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和机构。

第九条 学院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二)制定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

(三)组织开展实验技术与方法研究、实验室管理研究、实验教学研究等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开放共享;

(四)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五)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六)建立实验室岗位责任制,组织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须明确指定一名实验室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实验室安全、内务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按照管理部门级别分为以下几类: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国家级实验室,省部级实验室,市、校级实验室,院(系)级实验室,系(所)级实验室。

第十二条 实验室按功能类别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综合实验室(实训中心)。基础实验室是指以基础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专业实验室是指专业课实验教学和专业科学研究并重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承认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专职科研实验室;综合实验室是指多方兼顾,以服务为主的实验室。

第十三条 不断推进实验室体制改革,实验室的建制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谋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三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定实验教学方案,编写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人员,保障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十五条 以培养与提高学生的科学实验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目标,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按照基础型、综合型和研究型等实验类型,分层次开设教学实验;依托学科鼓励学生及早参加科学研究,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十六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完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努力提高实验技术,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水平。

第十七条 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学校在科学、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实验教学研究和相关的学术、技术交流,做好社会服务。实验室建设应兼顾投资效益,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外开放共享。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实验室的科学、规范的管理。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维护、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鼓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章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

第二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确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相关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的、配套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正常运行的经费;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管理人员和一定数量、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并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要求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健全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国家级实验室,省部级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二条 省部级以下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由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学校支持鼓励学院(学科)研究所设置专业教学与科学研究相结合的实验室,努力实现资源优化,共建共享。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学校保证实验教学运行经费的足额投入和专款专用。实验室要有稳定合理的教学设备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实验室改扩建费、安全经费。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立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实验室成为郑州大学建制实验室,列入郑州大学实验室目录。学校控制实验室的发展数量,实现规模效益以及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调整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室撤消的调整,如: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的部分合并、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化等。实验室的调整需要由学院(中心、科研机构)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书面报送实验室管理中心,经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论证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的撤消,需要由学院(中心、科研机构)详细说明实验室撤消的理由和方案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理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报送实验室管理中心,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跨学院(学科)共建共享实验室,积极探索实验室机制创新。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按照学校的统一规划和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根据实验室任务、发展方向及现有条件,瞄准国内外学科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先进水平,制定长远的建设规划和近期的建设目标。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可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和需要具体确定。各类工作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增强岗位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实验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及晋升、表彰与奖励,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考核确定。

第三十一条 重视实验室技术队伍的建设,制定建设和培养计划,优化年龄、学历、职称的结构,保持一支素质高、人员稳定的队伍。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实验技术队伍的素质与水平,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开展绩效考核。

第三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职责:

(一)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完成本职工作;

(二)掌握相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三)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运行、维修、维护、改进工作,积极研制和开发新仪器;

(四)做好实验的准备及辅助工作,保证实验顺利完成,配合教师做好实验的更新改进工作;

(五)参加科学研究工作,配合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

(六)服从实验室主管领导管理,分工负责、团结协作。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六章 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制度,结合实际需要制定相应规章制度,确保实验室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实验室制度包括人员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技术物资的管理制度、环境与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有关安全的规定,应制订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的措施及保密措施,定期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违反规定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防止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对师生加强安全教育、消除隐患、实施安全准入制度,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七条 做好工作环境和设施的日常管理。房屋及设施应定期修缮,应保证通风、照明、温湿控制等设施完好,仪器设备应合理布置,水、电、气管道布局规范、安全。在实验室从事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和学生要自觉维护实验室的环境与设施。

第三十八条 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整改,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做好实验室各类数据的记录、统计、管理、分析及上报工作,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数据及情况分析。开展实验室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实验室的网络化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和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通过评估检查,推动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和办学效益的提高。

第七章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实行可行性评估论证和安全准入制度。加强仪器设备(特别如涉辐射类等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操作规范,确保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须有专人管理、维护与使用,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根据需要持证上岗,遵照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实验室应开展仪器设备的共享服务,强化仪器设备绩效评估和调剂流转制度建设,提高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

第四十三条 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类仪器设备,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维护保养和检修要做好记录;待报废的仪器设备及时按照程序申请报废,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学院(中心、科研机构)可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一条:关于印发《郑州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