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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5日 17:4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校园安全稳定,维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进行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实习实训、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包括各类公共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大学生科技创新实验室及其他校内实验场所等。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明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制,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学校实验室实际情况,根据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不同,所属学科专业类别及危险源类别等,将全校实验室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 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分管领导为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其他领导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成立郑州大学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履行领导小组职责(职责见《郑州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七条 各学院(中心、科研机构)成立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所在单位的实验室管理(安全)工作,履行工作小组职责(职责见《郑州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八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建立本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仪器操作说明、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组织、督促师生做好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气体钢瓶台账等);根据实验项目的危险等级,负责对入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安全教育、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基础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等工作。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消防设施更新维护、消防安全检查由学校保卫处牵头负责。

第十条 学校建立并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安全准入包括教师、学生、聘用及合作人员教育培训准入、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准入、实验室改扩建准入、仪器设备安全评估准入等。应当把安全风险评估准入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应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建立实验室人员安全培训机制,创新宣传教育形式,普及安全防护常识,强化师生安全意识,提高师生安全防护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安全教育的入脑入心,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实行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评估档案,并制订危险源分级分类处置方案。各二级单位及实验室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特别要加强剧毒、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气体钢瓶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十三条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管理。各二级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涉辐单位和实验室必须在学校备案,并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实施垃圾分类。实验废弃物应实行分类存放和分类收集,不得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包装和标识应当规范,由实验室管理中心按照危化品废物处置流程统一上报信息和收集处置。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应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定期维护和保养。重点加强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的管理;对超期服役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予以报废;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特种设备需持证上岗;对于自制自研设备,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并进行安全评估验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加强水、电、房屋结构等基础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规定,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学校后勤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确保实验室基础安全。

第十八条 加强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具有潜在安全风险的实验室,须配置相应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标识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应急用品,并做好设施检修、维护保养和更新工作。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必须在特定环境下进行实验。

第十九条 实验室负责人应加强实验室内务管理,落实实验室值日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措施,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各实验室需在门口张贴安全信息牌;实验室严禁吸烟、烹饪、进食,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开展非实验性活动;相关管理部门应组织学生对实验室内务(卫生、安全状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和评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和积极性,促进学生安全行为与安全习惯的养成。

第二十条 学校应建立应急预案逐级报备制度和应急演练制度。各二级单位须依据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和应急处理培训,配齐配足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确保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督导和信息化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专家督导小组,对实验室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督导。各二级单位对所属实验室要进行定期、不定期安全自查、隐患排查并记录备案,定期上报安全自查结果。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实行校内通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开展实验室管理信息化建设,由实验室管理中心建设全校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安全检查及督导的全程化、全员化、全覆盖,各实验室按要求开展网络报送安全检查记录和整改情况报告。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监控预警系统,促进信息系统与安全工作的深度融合。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编制年度实验室运行分析报告,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批评和惩处。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问责追责机制。对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对于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和个人,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关停实验室、暂停研究生招生等处罚,直至整改验收合格,方可重新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郑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相关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进行追责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中心、科研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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