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2-08-15 点击数: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财购〔2022〕5号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省政府实施方案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要求,切实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积极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一)提高采购份额预留。对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的预留份额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执行。

(二)加大价格评审优惠。采购人在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给予小微企业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占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4%—6%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政府采购工程(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建设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二、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成本

(一)优化保证金管理。在招投标、政府采购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在我省已取消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基础上,鼓励采购人在招投标领域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并结合采购需求,免收或者降低比例收取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禁止收取任何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对符合退还条件的,要依法及时退还保证金,不得非法占用。

(二)加快资金支付进度。鼓励采购人在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政府采购合同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中小企业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采购人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在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情况,尽量缩短资金支付期限。

(三)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采购人要强化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按照我省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新要求,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工作,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保障供应商及时便利使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

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快实现政府采购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对接联通,推动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数字化,为保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提供支持。

三、加强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信息公开

采购人应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办法》规定以及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最新要求,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采购文件制作,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门槛,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合同规模。

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统筹指导和管理督促,按照要求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含招投标工程项目),统筹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同时,省财政厅完善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规则嵌入采购管理系统中,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开辟“中小企业预留项目公告”专栏。主管预算单位按照《办法》要求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项目执行情况。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按时反馈清理情况。各地各部门要立即对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不符合规定的做法和文件及时清理废止。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本级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清理本地区招标文件、交易系统中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不相符的做法,切实将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到位。省级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6月30日之前将清理情况反馈省财政厅。

(二)按时报送预留份额。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尽快统筹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2022年下半年政府采购项目(含招投标工程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确实符合《办法》中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情形的,采购人应就需求调查情况、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形和理由进行说明,并报主管预算单位确认,相关材料作为项目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三)定期报送执行情况。自2022年7月份起,主管预算单位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进展情况(包括前一阶段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评审优惠情况、采购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内容)。市县财政部门于每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进展情况(内容同上)。

(四)跟踪监督落实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通过政策解释、培训宣传、执行指导等方式,确保各项政策要求落到实处,主动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未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或者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予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定期抄送给本级审计机关。省财政厅将适时对省直预算单位和各市县2022年度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做法和成效,对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完善相关措施,并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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