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分工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10-25 点击数: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分工的通知

郑建文〔2021〕106号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分工调整如下:

一、关于市、区县(市)、开发区管理范围和权限

(一)郑州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符合下列标准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1.全市范围内:

(1)全市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全市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汽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

2.市内五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

(1)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2)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3)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4)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4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

(5)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4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6)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8)新建建筑工程除大棚户区改造的安置房工程外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及其配套工程;

(9)设有本条(1)-(5)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0)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建筑总面积小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的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

(12)建筑总面积小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汽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的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

(13)新建建筑工程除大棚户区改造的安置房工程外非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的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

(二)县(市)、上街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符合下列标准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墙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1)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2)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3)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4)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设有本条(1)-(4)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6)《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

(7)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9)加油加气站,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低于(1)-(5)项规定面积和新建非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

(12)建筑总面积小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的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

(13)建筑总面积小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汽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的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

(1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小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低于50米的公共建筑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三)市内五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符合下列标准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墙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1)新建建筑工程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及其配套工程;

(2)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但小于2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3)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2500平方米但小于10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4)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但小于5000平方米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5)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但小于4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

(6)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500平方米但小于4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建筑总面积大于等于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8)加油加气站,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9)新建建筑工程大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工程非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

(10)低于(2)-(7)项规定最低面积的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

(1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小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低于50米的公共建筑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四)本文所提及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是指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消防设计的技术性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结论的技术性工作由技术辅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负责。

(五)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对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按要求适时公布检查结果。

二、关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处罚事项

(一)以下三种情形,按照本文规定的管理范围和权限,谁监管谁责令改正、进行行政处罚:

1.对于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以及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责令改正、进行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对在工作巡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工程项目,要及时函告具有处罚权限的相应管理部门,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和行政处罚。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到位

市、各区县(市)、开发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应亲自抓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完善设备配备,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

(二)建立机制,履职尽责

市、各区县(市)、开发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优化操作流程,切实做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四、附则

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分工及未尽事宜的解释由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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