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10-25 点击数:

郑州大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河南省政府采购制度和操作流程进行。

第四条 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实行遴选使用、业务委托与监督、考核与奖惩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遴选使用

第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业务量,在合理范围内确定使用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数量。

第六条 学校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选用实行遴选使用考核制度,按照《郑州大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遴选使用办法》进行考核、遴选和使用。

第三章 业务委托与监督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每年与学校主管部门签订年度代理目标责任书,对具体事项进行约定和规范。

第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项目。

第九条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业务时,双方签订《河南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执行学校政府采购业务时,应当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主要内部包括:委托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代理机构为保障学校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项目负责人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采购文件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学校主管部门对使用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实行年终考核制度,按照《郑州大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年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对于年终考核合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学校与其续签业务委托协议。

第十三条 对于年终考核优秀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学校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发放荣誉证书,在业务量上适当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终止委托协议:

(一)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年年终考核处于末位的。

(三)不遵守招标程序、工作规范和工作要求,与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或投标人恶意串通、徇私舞弊、操纵招标结果,损害学校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未经招标人批准同意的,擅自发布招标公告或中标结果公告,擅自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五)未经招标人批准同意的,擅自修改已经定稿的招标文件内容。

(六)存在质疑或投诉等情况,未进行处理或正在处理中还未有结果的,擅自执行下一步流程。

(七)招标的报名过程中,未按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认真审查投标单位的报名条件,擅自降低投标资格要求,接受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违法限制、排斥任何合法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八)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九)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中提供虚假资料或信息的。

(十)非法干预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

(十一)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

(十二)违犯规定收取代理费和额外收取费用的。

(十三)无故不接受委托代理业务的。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郑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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