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时是否需要明确业绩的范围

作者: 时间:2022-09-23 点击数: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第二款“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之规定,当采购需求中把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应当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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