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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工作人员职位设置和职务聘任规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5-11 [浏览次数]:

1. 制定本规程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以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为教学与科研服务的人力资源、优化学校内部人员结构、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为核心,进一步改革用人制度,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竞争激励机制,保障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学校建设成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目标的实现,提供具有现代大学制度特质的人事制度方面的保障。

2. 本规程适用于学院(系、实验中心,下同)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含教学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学实验辅助人员)。其他为教学、科研服务的相关技术人员的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工作参照此规程。

3. 学院的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数按学生参加实验的人时数、仪器设备拥有量(金额)、实验室建设及管理工作量等指标核定,以系、中心为单位下达编制数。

4. 在下达系、中心的编制中按教学实验技术人员数:教学实验辅助人员数为8:2的比例设置岗位。其中教学实验技术岗位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设正高级职位、副高级职位、中级职位、初级职位,教学实验辅助人员则依据工作需要设岗。

5. 实验中心主任原则上应由具备正高级职位聘任条件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应由具备副高级职位聘任条件的人员担任。

6. 受聘于我院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其他为教学、科研服务的相关技术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严谨治学,团结合作,爱护学生,关心集体,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和声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意识。

7. 应聘正高级职位者,原则上应具有同等职位的老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水平测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本职位任职条件和工作业绩标准。

8. 应聘副高级职位者,原则上应具有同等职位的老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水平测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本职位任职条件和工作业绩标准。

9.应聘中级职位者,原则上应具有同等职位的老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获得硕士学位并已经担任初级职务两年以上,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水平测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本职位任职条件和工作业绩标准。

10.应聘初级职位之助理级职务者,原则上应具有同等职位的老师,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水平测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本职位任职条件和工作业绩标准。

11.具有突出的技术专长或研究成果、工作经验丰富且工作业绩显著、或教学、学科建设和发展紧缺的实验室工作人员,经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批准,可申请破格应聘高一级职务。

12. 每个聘期为三年,可以续聘。在续聘时如果实验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晋升到了高一级,要根据需要聘为高一级相应级别。

13.实验技术人员经过批准应聘为某个岗位后就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学院不得无故解聘实验技术人员。

14.实验技术人员享受和从事教学岗位老师一样的学校规定的各种待遇,在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和老师享受同等待遇。

15.实验技术人员按照学院下达的各种任务后又履行了正常的签到手续,应该享受学院规定的各种奖金、补贴和休假等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