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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5-11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郑州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品。

二、凡研制和生产上述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研制和主产活动。

三、计划与采购   教学和科研所需上述物品的部门,必须认真制定申请计划,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学校国资处统一办理采购供应事宜。

四、运输与储藏

  1. 运输危险品时,必须谨慎小心,严防剧烈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2. 性质互相抵触的危险品,如氢气和氧气等不得同车装运。

  3. 易燃品、油脂类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装氧气容器和强氧化剂同车装运。

  4. 盛危险品的容器,事先要严格检查,不得用报废或质量不合格的容器装运。

  5. 不得随身携带危险品、毒麻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6. 实行专人保管制度,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7. 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存放在一起。遇水易燃的物品如过氧酸等,不能放在木架上。

  8. 库房内不许吸烟,不许放置火源。

五、领用与管理

  1. 危险品原则上是用多少领多少或根据工作需要领取基本需要量,使用部门不另设危险品库。

  2. 未经院领导批准,任何人无权对外出售、转让或借用危险品,不许私自使用。

六、罚则

  1.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人员,按郑州大学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凡私自制造、配制、出售、对外转让或私自使用危险品的,除按原值10倍金额收回货款外,并处以100元罚款。

七、附则

  1. 本条例如有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