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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05-11 [浏览次数]:

一、因以下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赔偿。

1、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按操作规程和要求,擅自动用仪器设备,故使设备仪器损坏。

2、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

二、属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并经有关部门和人员证实,可酌情不予赔偿。                                                                         

1、由于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造成的损失。

2、由于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合理损坏和自然损耗。

3、由于实验本身的特殊性,致使损坏属于难以避免,不能预防。

4、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三、赔偿规定:

1、1000元以上固定资产,主机损坏时,按原价10%-50%赔偿,损坏丢失零配件的,计损失价值。

2、1000元以下的低值品,赔偿原件的10%-60%。

3、损坏的仪器如能修理,按修理费的20%-80%进行赔偿,如恢复不到原有质量的,应加重赔偿。

四、赔偿处理权限

各实验室发现设备仪器损坏或丢失的,应尽快写出报告,1000元以下的低值品由院实验中心核查处理。1000元以上的设备仪器由主管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