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以下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赔偿。
1、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按操作规程和要求,擅自动用仪器设备,故使设备仪器损坏。
2、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
二、属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并经有关部门和人员证实,可酌情不予赔偿。
1、由于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造成的损失。
2、由于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合理损坏和自然损耗。
3、由于实验本身的特殊性,致使损坏属于难以避免,不能预防。
4、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三、赔偿规定:
1、1000元以上固定资产,主机损坏时,按原价10%-50%赔偿,损坏丢失零配件的,计损失价值。
2、1000元以下的低值品,赔偿原件的10%-60%。
3、损坏的仪器如能修理,按修理费的20%-80%进行赔偿,如恢复不到原有质量的,应加重赔偿。
四、赔偿处理权限
各实验室发现设备仪器损坏或丢失的,应尽快写出报告,1000元以下的低值品由院实验中心核查处理。1000元以上的设备仪器由主管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