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外公布。这份文件在明确相关业务要求门槛的同时,进一步扩大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范围。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资金长期锁定,专门用于个人养老保障的保险产品,具有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等特点,为民众长期积累“养老钱”提供了新的选择。
随着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转为常态化业务,在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方面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均可申请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这意味着,参与该项业务的险企数量将增加。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目前又是对接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主流保险产品,便意味着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供给也将迎来扩容。
经营细则明确 准入门槛高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指资金长期锁定用于养老保障目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年满60周岁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此前,监管部门进行业务试点时只提出一些原则性要求,并未对准入机构门槛、业务经营细则进行明确。自2021年6月1日起,官方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2022年3月,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并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与。
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自试点启动以来,业务进展总体平稳,社会反映良好。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认真梳理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决定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
负责人指出,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能够较为长期稳健地开展养老资金和风险的管理。因此,《通知》对保险公司经营条件提出了较高要求,明确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也应满足标准。
相关人士表示,上述准入门槛较高,据测算,目前符合这些要求的保险公司有30多家。养老保障是一项长期业务,需要有耐心、有实力的保险公司长期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更要体现专门为养老服务的特性,因此监管部门对机构综合实力要求较高。
互联网销售放开经营区域限制
通知明确规范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账户管理、收益模式、投资组合转换功能、保险责任、退保要求、销售渠道等业务细节。
销售渠道方面,通知提出,在严格经营门槛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及接受其委托的商业银行通过官方线上平台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要求,并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
通知对跨区域线上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也提出了一些要求。根据通知,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渠道在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区域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应当与具备相应线下服务能力的其他已开设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以有效履行保险责任并提供相关服务。
个人养老金保险供给扩容
自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以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一直是对接个人养老金制度的主流保险产品之一。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在产品形态和监管要求上,绝大多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符合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要求,险企抢占个人养老金市场时不用改造,上架即用;二是试点过程中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收益表现较好,形成了一定市场口碑。
业内人士表示,在去年的市场环境下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取得上述业绩实为不易,也充分体现了险资的长期配置与逆周期调节能力。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为消费者提供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并且具有转换功能,这进一步提高了消费者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策略的灵活性。
此外,《通知》规定,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确认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并相应进行业务调整。
负责人还表示,《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履行销售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和销售行为全流程管控。除传统渠道外,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其经营区域内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