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等政策法规,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应当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以及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证书由国防科工局归口管理、持续监督,由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协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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