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自然科学类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建设和管理,确保科研机构健康运行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机构是指依托郑州大学,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任务,拥有一定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研究人员,长期有组织地从事科学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科研机构包括政府及行业批准设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科研机构,以及学校发文成立的校内自然科学研究机构。
第四条 科研机构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提升学校创新能力的重要平台。学校对科研机构本着依托学科、统一规划、择优支持、开放共享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五条 科研机构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地方或行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发展战略目标,面向科技前沿和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关键技术,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为相关技术领域和行业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储备。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学校作为科研机构的依托单位,协调解决学校科研机构在建设运行过程中的资源配置、人才培养、人才聘用、资金管理、基础设施条件建设、后勤保障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重大问题。学校对科研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第七条 科学技术研究院是科研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全校科研机构的整体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组织科研机构的建设项目申报、评审、考核与评估;对科研机构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组织并支持科研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等。
第八条 科研机构在校内应明确第一依托院系或单位(以下简称依托院系),校内依托院系的主要职责是:将科研机构建设纳入依托院系的学科建设总体规划,承担主体责任并重点扶持;加强科研机构建设的业务指导和运行管理,支持科研机构开展各类学术活动,进行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督促科研机构做好检查、考核、验收、评估、成果管理与学术道德建设等方面工作。
第九条 科研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聚焦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根据学校学科特点,找准自身定位,凝练研究方向,不断强化核心竞争力。注重科研团队建设,加强领军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优化中青年科研队伍,稳定高水平科研辅助和管理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形成结构合理、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创新团队。加强开放交流,建立符合各科研机构实际情况的开放课题、访问学者、人员交流、科普展示等系列制度,提升学术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加强平台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科研机构实行学校领导下的机构负责人负责制,机构负责人负责科研机构的全面工作。机构负责人应是本领域高水平专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全职受聘于郑州大学。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一般应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议科研机构的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专家及少量管理人员组成,委员任期5年。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科研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平台研究方向配置人员,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鼓励青年人才牵头申报各级各类科研机构。流动人员的聘任和管理需遵照学校人事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须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日常管理工作。科研机构的大型精密仪器须加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本着资源共享、有偿成本服务的原则提供各种实验和研究服务,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完好率。科研机构须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危化品的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科研机构须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相关档案的保管工作。科研机构须加强其网站建设,并保持良好运行。
第十四条 政府、行业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学校按照各归口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支持,并配合各归口主管部门做好申报、建设、验收、评估、重大事项调整等方面工作。
第十五条 政府、行业批准的科研机构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管理,学校同时进行以下管理和考核:
(一)按时向学校提交年度计划、年度总结、中期检查和验收评估材料等。
(二)学校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考核。主管部门已经安排评估考核的,不再参加学校组织的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机构,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撤销。
第十六条 校内自设科研机构由依托院系承担条件保障和安全监督等责任,所依托院系是自设科研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单位。
(一)机构设立。所依托院系提出申请,经专家论证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设立原则。校内自设科研机构必须与院系正在建设的学科或学科方向一致,突出学科特色,纳入院系基层学术组织框架,有固定研究人员、物理空间,确保内容与形式一致,组织与机构协调。
(三)队伍建设。校内自设科研机构由固定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固定研究人员原则上不在多个自设科研机构交叉任职。依托院系按自设科研机构所设学科(方向),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专职科研人员编制,报学校审批。
(四)建设管理。校内自设科研机构运行周期和负责人聘期为年。运行周期结束后自设科研机构自动撤销,负责人自动解聘。若依托院系认为机构确有必要持续存在和运行,按照新设科研机构重新申请,经专家评审和学校研究后,重新立项。
(五)调整变更。校内自设科研机构确有需要更名、变更负责人、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机构提出书面报告,所依托院系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七条 各类科研机构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学校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均应署名郑州大学。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学校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郑州大学所有,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各类科研机构为学校设立的学术研究平台,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作协议、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确需开展对外合作的,须经依托院系审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以郑州大学名义签订。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科研机构实际运行状况,调整科研机构布局,对科研机构进行重组、合并和撤销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如科研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具体的管理规定,学校科研机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执行,如无明确管理规定则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郑州大学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18〕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