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规范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推动临床技能中心各项事业发展,根据《郑州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郑大党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由临床技能中心领导班子提出后报医学院教学办公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充分发挥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不断提高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
第三条 临床技能中心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对不按程序办事、不按规章办事、不按法纪办事及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予以追责。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关系临床技能中心改革、建设、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临床技能中心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以临床技能中心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二)临床技能中心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巡察监督、安全稳定(含突发事件处理)、重大舆情应对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临床技能中心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止。
(四)临床技能中心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五)临床技能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考核总结。
(六)临床技能中心内部科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及其主要职能、人员编制、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临床技能中心学教学等重大事项的设置和调整。
(八)涉及学生权益的招生考试、毕业考核、学科竞赛、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涉及教职员工权益的资格准入、职务(职称)评聘、考核奖惩、培养培训、待遇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临床技能中心重要政策和制度建设。
(十一)校级重要表彰和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授予人员的推选。
(十二)临床技能中心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决算等的审定,以及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三)临床技能中心重要资产的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需要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临床技能中心讨论决定的人事任免及向学校推荐人选的重大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科级干部的考核、任免建议;
(二)教职工的党政纪处分建议;
(三)其它需要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临床技能中心管理服务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安排和调整。主要包括:
(一)推荐校级及以上立项建设的重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人才项目。
(二)国(境)内外教育、科研、文化交流与合作重大项目。
(三)总额5万元以上(含)的固定资产及物资设备采购、修缮项目。
(四)其它需要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事项。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是指学校下拨临床技能中心的各类资金等的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已列入年度预算需要二次分配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项目的分配方案。
(二)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项目,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项目的支出。
(三)其它需要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临床技能中心班子根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临床技能中心领导班子提出后报医学院教学办公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第九条 需要提请医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临床技能中心领导班子提出建议,经医学院教学办公室领导班子全体同意后方能通过执行。
第十条 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前,相关人员要认真准备议题材料,写明事由、背景、建议及要求,提前一天送达参会人员阅知。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表决“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领导班子成员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并说明理由。因故不能参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对议题的重要意见也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参加人员、发表意见、表决结果等内容,由相关人员负责真实、完整、详细记录。
第十三条 凡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已经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医学院教学办公室主要领导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而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可直接向临床技能中心提出质询,或向上一级党委、行政、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决策严重失误或执行决策失误,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学校党委、纪委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应由上级党委、纪委追究责任的,要及时报告: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擅自决定的;
(三)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而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床技能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