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管理与司法审查”学术沙龙成功举办

作者: 时间:2021-08-30 点击数:

2021年5月31日晚7点,由教育部教育立法研究基地(郑州大学)(以下简称“基地”)、郑州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举办的“学位管理与司法审查”学术沙龙如期举行。基地助理研究员李玉婉博士以《高校学术不端纠纷司法审查的实证研究》为题做了精彩报告。基地秘书长、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郑磊,基地研究员、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永超,助理研究员肖健康博士、吕亚满博士应邀作为评议人。本次沙龙由郑州大学法学院2019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刘辉主持,郑州大学法学院50余名师生参加。

主持人刘辉首先介绍了本次沙龙的主讲人和评议人,而后对学位条例以及学术诚信建设状况做了总体概括,揭开了此次沙龙的序幕。

报告环节,主讲人李玉婉简要介绍了我国学术诚信高等学校学科建设以及各种教育法规所处的地位,并分析了学术诚信建设中高校、教育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所扮演的角色,指出高校在学术诚信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之后她分三个部分展开报告。

第一部分是大学学术不端纠纷司法审查案例概况,她从案由分布、诉讼主体、法院级别、审结年份、审理程序、文书类型、终审结果七个方面对其检索到的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对大学学术不端纠纷司法审查案例概况进行一个详细的说明。

第二部分是司法审查范围及强度分析,她从教师类案例、学生类案例两个角度切入,对目前我国法院对于学术不端问题在事实问题、法律适用问题、程序问题方面的审查强度情况进行了系统的说明。

第三部分是对学术诚信问题司法审查的反思,她针对目前法院司法审查的实践情况,对学术不端问题的审查主要归纳为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判断余地、高校行政裁量的限度、比例原则精神的适用三个方面并进行了全面分析。

最后,李玉婉指出高校对学术诚信建设责无旁贷,一方面需要加强学风建设,另外一方面也要注意惩戒手段的运用。我国学位法在整个制定过程中更加强调了对于学术不端问题的处理,一方面是重视对于学术不端的处罚,但是同样也对学术不端处罚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司法机关的审查态度也对高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基地秘书长郑磊老师首先肯定了该主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然后从法律基本概念的准确性、学位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高校人事管理行政诉讼的影响、《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33条的科学性等方面进行了评议。基地研究员李永超老师首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33条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随后从报告的主题、案例研究的方法以及所涉问题的理论研究等进行了评议。

助理研究员肖健康博士对本次报告做出了以下四点评议:第一,明确学术不端的概念,对于司法审查和有效打击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第二,增加对学术不端追诉时效的规定,对于保持稳定社会关系意义重大。第三,赋予处罚对象的知情权,可以考虑把听证程序引入到撤销学籍等严重的学术不端处罚中来。第四,司法审查应该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对合法性、合理性、事实等进行全面审查。

助理研究员吕亚满建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中的“学术不端”规定为例。从学术不端的决定主体、决定程序、认定标准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对该条款进行解释,从法释义学研究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提出了学位授予单位既是学位争议的决定主体,也是学位纠纷的裁决主体,这样是否有违基本的公正原则这一问题与在座师生进行了讨论。

郑州大学法学院2019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刘辉从不受理学位申请、撤销学位的争议解决路径及司法审查强度三个方面发表了见解。

之后,郑州大学法学院202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宋扬、2020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宋玉梁也提出了问题,并发表自己的见解,李玉婉和各位评议人对此逐一回应。

最后,郑磊老师对本次沙龙内容进行总结。他建议同学们在研究时不要局限于自己的选题,应多关注关联学科与时代背景,在选择研究方法时可以考虑教义分析法,从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进行思考。同时鼓励同学们踊跃报名参加研究生学术沙龙,亲身参与到学术思想交流中。

本次沙龙主题紧跟热点,现场学术氛围浓厚,师生对不同问题和观点进行了热烈讨论,展示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对法学的热情。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学术沙龙圆满结束。



图文:刘婉卿

审核:教育立法编辑组

排版:李玉婉

编辑:宋玉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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