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人廉洁自律不过关,做人就没有骨气。二十大党章明确规定“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秉公用权,不用公权谋私利。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党章总源头出发,着眼加强对全体党员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管理,以持续筑牢中央八项规定堤坝为着力点,与时俱进完善廉洁纪律规范,在廉洁纪律部分增写1条、修改18条,进一步为全体党员划定不可触碰的廉洁底线。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深刻领会修订内容及其背景,贯通把握相关精神,增强严守廉洁纪律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深刻领会廉洁纪律修订内容及其背景
一是突出严的要求,持续扎紧织密廉洁纪律制度笼子。廉洁纪律部分针对实践中“四风”潜滋暗长、禁而未绝等新情况、新问题,丰富违纪行为情形和内涵,靶向纠治各种隐形变异行为,进一步释放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如新增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分别明确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和离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的处分规定。第一百零四条将违规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范围中的公共财政“支出”调整为公共财政“收支”,扩大涵盖范围。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离退休后违规从业、从事营利活动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
二是注重齐抓共管,持续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方面,扩大领导责任范围。《条例》在廉洁纪律部分新增两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即第一百一十五条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第一百一十八条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机收取费用行为的违纪主体明确为“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旨在持续推动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另一方面,压实党员领导干部对特定关系人的管理和教育职责。如第一百零九条将违规谋求特殊待遇的对象从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扩展到“身边工作人员”,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将让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代为支付、报销费用的对象从亲属扩展到“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
三是着眼精准执纪,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条例》优化调整相关表述,为精准规范执纪打下基础。如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将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违规谋利,调整为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违规谋利。第一百一十三条将“高消费娱乐”调整为“娱乐”,使相关表述内涵更明确。第一百一十六条将“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调整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以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防止金融、国企等单位将商务、外事接待“特殊论”。
四是坚持标本兼治,持续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条例》坚持标本兼治,不仅明确规范实际使用职权谋取私利行为,还将与权力行使产生利益冲突行为也列入规范范围,着力防范潜在廉洁风险。如将第九十九条违规借款物、违规借贷行为的构成要件由原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调整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与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等保持一致,进一步增强预防性,减少实践中“没有实际影响到公正执行公务就不能认定为违纪行为”的认识误区,避免产生后果才处理。同时,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优化第一百零七条对亲属违规从业拒不纠正行为的相关情形,将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调整为“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进一步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带好头、做表率,做廉洁齐家模范,对亲属严格教育管理。
贯通把握廉洁纪律精神要义
关于违规吃喝的相关规定。违规吃喝是大部分违纪行为的“导火索”,铲除腐败问题滋生土壤和条件必须从整治违规吃喝问题抓起,尤其是重点防范花样翻新、隐形变异的吃喝现象。一是准确把握3类违规吃喝问题的界限。公款吃喝,如第一百一十三条重在强调违反规定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大吃大喝,如第一百一十六条重在强调即便符合规定但也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不得借机大吃大喝。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喝,如第一百零一条重在强调与履行职权相关联。二是注意把握“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概念。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突出强调预防性,即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当禁止。实践中,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党员干部的职务职权、影响范围、交往方式等综合认定。三是深刻把握违规吃喝背后的本质。饭是违纪表象,局是问题关键。必须持续深化风腐同查同治,既要聚焦“和谁吃”“在哪吃”等问题,还要深挖细查违规吃喝背后可能存在的深层次腐败问题及衍生问题。
关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相关规定。从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看,该类违纪行为占比较大。《条例》靶向完善纪律条款,在第九十七条和第九十八条分别对违规受礼和违规送礼、变相送礼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形成了管理闭环,实践中应贯通起来理解把握。一是注意把握与正常礼尚往来的界限。正常礼尚往来一般建立在亲友、同学等关系上,金额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等大致相符,属于正常礼节性的有来有往。而违规受礼、送礼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上级和下级等特殊关系,金额明显超过正常礼尚往来的限度,且为经常性单方面收受,来而不往。二是精准识别变相送礼和变相受礼行为。当前,送礼受礼手段升级、花样翻新,且二者存在对合关系,既要严肃查处《条例》第九十八条增写的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行为,对于变相受礼行为也要引起高度重视,给予相应处分。三是注意区分违规受礼与受贿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谋利事项,受贿犯罪是典型的权钱交易,金额较大,而违规受礼行为通常表现为单向利益输送,金额较小。实践中,以联络感情为名,长期向党员干部馈赠财物或请其吃吃喝喝等,但并未立即提出具体请托事项要求回报的,一般按违纪行为处理,一旦对方有请托谋利的意思表示,则可能涉嫌受贿犯罪。
涉及党员干部亲属及特定关系人的相关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告诫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而且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条例》相关规定主要涵盖党员干部直接为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谋利,为他人谋利其亲属及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或者违规从业活动,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向党员干部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等方面。实践中注意把握三点:一是注意把握有关概念的内涵。“特定关系人”是指与本人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利用职权”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是指党员干部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并无隶属、制约关系,但是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二是精准把握纵容、默许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与亲属及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上,前者党员干部是明知,包括事先知情,以及开始不知情但后面知情而没有制止,而后者党员干部是不知情,如果知情或者事后知情而不制止则可能涉嫌受贿犯罪。三是注意与生活纪律中家风建设贯通把握。廉洁纪律中涉及党员干部亲属及特定关系人的相关规定,与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家风建设的规定系一套“组合拳”,实践中要注意区分把握。比如,领导干部默许亲属利用本人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其行为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同时对亲属违法行为的默许,符合对亲属失管失教的行为特征。对于这种情况,考虑到《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处分档次更重,一般按照违反廉洁纪律的性质认定,不再作为违反生活纪律问题予以重复评价。
关于离退休党员干部的相关规定。《条例》第一百零五、一百零六条对党员离岗退休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行为作出了特别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对离退休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仅限于此,必须一体贯通理解把握。一是注意将第一百零五条与第一百零六条贯通起来把握。第一百零五条主要规范为自己谋利的行为,新增的第一百零六条主要规范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的行为,进一步完善了离退休党员的规范链条。此外,本次修订在第一百零五条增写“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表述,拓展了禁业范围,实践中要结合各有关单位制定的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来把握。二是注意与其他廉洁纪律及其他纪律要求贯通理解。廉洁纪律中其他相关规定,如违规受礼送礼、违规公款旅游等规定,以及政治纪律中私自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料、组织纪律中拒绝作证等相关要求,离退休党员干部同样需要注意。三是注意与“期权式”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区分。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在职(位)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约定在其离职或退休后再收受请托人财物,搞“期权式”腐败,按规定仍以受贿论处。若离退休后本人或者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则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12期,作者单位:重庆市纪委监委法规室、重庆市纪检监察理论与实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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