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林地也要付出代价!
一、林地被占非小事,小心!
2021年5月,被告人邢某以改造某荒山的名义,向某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局递交申请。2021年6月初,被告人邢某伙同被告人宁某在尚未取得许可审批的情况下,未按照该区域的荒山绿化工程作业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组织人员盗挖钾长石、铝矸等资源,造成林地地表地貌被破坏。至案发前,被告人破坏林地面积共计12.861亩。
经鉴定,被告人邢某、宁某所贩卖的钾长石等资源共计价值157 800元。被告人在案发后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了部分地貌植被的种植和地表恢复活动,但至审理终结前尚未验收通过。
二、法院审理很公正,身边处处是法律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接受行政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参与恢复地表植被活动,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判决二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 000元且依法追缴违法所得157800元
三、案件发生有寄语,人人学习莫再犯
本案中,被告人邢某宁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挖掘资源非法获利,破坏林地地表地貌,数额较大,不仅触犯了刑法,也违背了民法典中追求天人合一保护环境资源的绿色原则。此案例体现了法院注重惩治犯罪和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的有机结合,有效融合了生态司法的警示教育、环境治理和法治宣传等诸多功能,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