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非法越界挖煤,煤业集团及主管均获刑
一、六十年老企业,十几年都在越界!
被告单位前身系1958年建矿的煤矿井,几十年来一直以煤矿开采为主营业务,历经破产、重组、收购等多次波折,最终成立了某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为提高煤矿产量,该公司开始在采矿许可证范围以外的矿区进行越界开采。为掩饰越界开采情况,公司长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假图纸以应对检查。开采过程中,公司高管间合作紧密,至2018年案发前一直未被主管部门发现。虽然明知违法,但由于长期以来侥幸未被查处,该公司的非法采矿行为也愈加疯狂。仅2012年-2018年,其越界开采采出的煤炭价值就高达6954万余元。
二、法院惩治不留情,彰显法治色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黄某、陈某、涂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越界采矿,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均属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1000万元,追缴6954万余元违法所得;对3名被告人判处两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至25万元不等。
三、非法采矿法决不容,规范必须要牢记!
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然3名被告人都提到由于被告单位长期越界开采,自己只是执行公司一直以来的决定,并非为自己谋利,但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单位犯罪采取的是双罚制,即一方面对公司科以刑罚,另一方面也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所以,单位并不是违法犯罪的避风港,明知犯罪行为不可为而为者,也将与单位共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