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带穿行掉坑摔伤,责任如何分配承担
一、小区绿化带内穿行掉坑摔伤,业主请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为某小区住户,在其回家的过程中为了节省时间,选择了从绿化带穿行而过,结果却掉进了供水阀的坑洞中造成了摔伤,在李某联系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随即陪同李某在去医院检查,在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90%的责任,小区物业公司承担10%的责任,并依照该比例来计算相应的损失,同时驳回李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业主物业各执其词,责任由谁进行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小区物业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来确保该供水阀坑洞不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案中,李某违反了相关规定,从绿化带穿行,其本身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由李某承担90%的责任,小区物业公司承担10%的责任。
三、侵权行为种类多,具体归责需注意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会面对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而于此的侵权责任的认定也有所不同,如《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自甘风险,当我们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它参与者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它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我们参加羽毛球运动,如果被对方用球击中眼部等造成伤害的是不能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还有自力救济,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的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是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如对方吃饭不给钱便可以通过扣留他人财物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