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嬉闹致损伤,责任究竟谁来担?
一、 课间嬉闹摔坏牙齿,索赔未果诉致法庭
近日,某人民法院就审判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学生。课间休息期间,王某欲蹦跳着从李某身后绕过,谁知如此之巧。背对着他的李某突然伸出了右脚,王某因此被绊倒受伤。经门诊诊断,王某为牙外伤,进行了一系列处理,王某为此花费1838.08元,另鉴定,王某的后续治疗费为27660元,由此产生的鉴定费为1291元。后王某索赔未果,王某遂以李某致其受伤存在过错,以及某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为由,将李某及其父母、某学校共同诉至法院。

二、 法院依法来断案,三方责任共分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李某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原被告对于课间活动种存在的安全隐患应该有着注意的义务,现王某没有尽到该义务,在狭窄的过道内蹦跳。李某也没有尽到该义务,在过道内突然伸出右脚,致使王某摔伤,其行为与王某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李某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某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负有维护校园秩序、保护学生安全的教育管理责任。但其对于课间休息期间的过道安全及秩序未进行必要的疏导和管理,亦存在过错。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及其父母承担60%责任,支付原告赔偿款19902.41元;被告某学校承担30%责任,支付原告赔偿款9951.2元;原告王某自行承担10%责任。
三、 加强安全保障建设,营造安全校园环境
孩子们的安全牵动着每一名家长的心,加强校园里的安全保障制度以及措施建设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但现在校内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不得不令人担忧。为此,我们可以从宏观层面加强保护中小学生的人身健康的法律法规建设,为孩子安全保护提供法治手段;在微观层面,一方面督促学校完善相关规定和措施,另一方面加强孩子们的安全教育,提高孩子们的安全保护意识,唯有如此才能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