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对教学及教学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健全和完善学校内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学校建立本科教学督导制度,设立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为保证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在学校的直接领导下,对全校普通本科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研究的常设专家组织,其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协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职责如下:
(一)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等提出建议,为学校教学改革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二)对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院(系)执行学校教学文件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参与学校对专业建设规划的制定、专业质量标准的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协助学校开展专业认证、专业评估工作。
(四)协助学校对教学运行情况及院(系)的教学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督促检查各教学单位教学计划和教学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教师的教学经验和研究成果进行推荐;对课程教学大纲修订的质量进行评价,对教材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实习、实践基地建设进行监督指导,参与组织全校性教学竞赛活动。
(五)有目的、有计划地听(看)课,监控课程设计、毕业论文、实习实践等环节及时发现教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六)深入教室、实验室巡视、随机听课、参加考试巡考和试卷评议等工作,检查和了解教学工作全过程,及时向教学管理部门反馈与教学有关的各种信息。
(七)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和研究,帮助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
(八)召开教师、学生、校友和用人单位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反馈给相关领导和部门。
(九)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国内外教学改革先进经验,为教学管理部门提供学术咨询。
(十)制定学期工作计划,撰写学期工作总结。每学期开学初,每个督导小组都要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教学督导委员会日常活动,由教务处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在每学期结束前一周,每个督导小组都要进行督导工作小结,在此基础上,形成对全校教学工作的学年总体评价,向学校汇报。
(十一)督导在每次听课或督导其它教学活动时,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十二)协助学校和教学管理部门完成与教学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人员聘任
第四条 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从在职或退休教师中遴选,由学校聘任,聘期4年。在此期间因工作需要,可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 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委员若干,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负责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下设文、理、工、医四组。
第六条 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责任心强、办事公正,能恪守职业道德。
(二)熟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各种制度政策,教学管理或教学工作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在学校有较高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
(三)具有高级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四)热心教学督导工作,有较充裕的时间投入教学督导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工作权益
第七条 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集体或个人可及时向教学管理部门反映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教学管理部门对督导委员会反映的情况要认真对待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各院(系)应积极支持、配合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学校应为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根据督导工作情况付给一定的劳动报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各院(系)根据本工作条例,结合院(系)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郑州大学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校教务〔2003〕34号)文件废止。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