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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临床技能中心印章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日期:2024-02-27 17:4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加强中心印章使用管理,有效保护印章使用安全,防止出现纰漏,维护中心利益,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心所有教职员工。

第三条 中心印章仅限于单位名称印章,其他章均为非印章。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和使用符合《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及学校相关印章管理法规、章程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使用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注销、遗失上报,由办公室负责,严格按照学校、学院的相关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备案、报废。

第六条 印章的保管

(一) 印章由中心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应严格遵守印章保管制度,严禁私自交于他人,严禁擅自携带外出,确保印章的安全与完好。

(二) 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应由中心主管领导指定他人暂时代管;印章专管人员外出,移交印章时,须由主管领导同意。

(三) 保管人因工作调离,需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四) 保管人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保障印章使用字迹干净清晰、色调鲜艳。

(五) 印章遗失及时上报。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

使用印章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一) 上行文或向上级领导报送材料需要使用中心印章的,须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用印。

(二) 以中心名义印发文件、进行表彰、会签文件、对外联络等,使用中心印章的,须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用印。

(三) 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报表、报告、申请等须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用印。否则,不予用印。

(四) 特殊紧急情况或中心主管领导出差外地确需使用印章的,联系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先行用印再补办审批手续。

(五) 负责印章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对申请用印时间、事项、材料名称、份数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在“郑州大学临床技能中心印章使用记录簿”上进行登记记录或留存签批件,严格按照文件核准材料无误、审批手续完备、符合要求后方可用印,否则,不予用印。出现事故,责任由印章保管人员承担。

(六) 印章禁止带出本中心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须经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带出。印章带出使用期间,带出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项,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七) 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印章。严禁加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八) 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九) 单位名称变动、印章使用损坏、印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等情况下,印章必须停用。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印章由办公室封存或报送学校、学院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郑州大学临床技能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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