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运行管理 >> 规章制度 >> 正文

郑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11-17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减少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实验室、校园安全,实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郑州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生物病原标本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包括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理等环节。学院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必须有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运送和处置等项工作。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贮存、转移及处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认真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严格管理。

第五条 每个实验室的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处理等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人员信息报学院备案。

第六条 各相关单位对进入实验场所从事教学、科研等各类活动的人员,应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安全知识的培训,使其充分了解实验室废弃物的危害性,掌握收集处置的各环节知识和要求。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的实验室要对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建立处置档案(包含:实验室名称、日期、废弃物类别、数量、主要成分、负责人等信息)。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学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学院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所产生危险废弃物类别、特性准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装置,对本实验室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避免不相容性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随意丢弃。

第十条 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口与液体表面之间不小于10厘米的距离。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在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或装置上张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

第十二条 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根据要求将废弃物收集密封,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十三条 实验中产生、弃用的有毒有害固态物质以及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有毒有害废固(废渣、废电池)等,必须放入专门的收集容器中,由实验室暂存于安全位置,集中上报后由学校国资处组织统一处理,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实验器皿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

第十四条 在学校没有统一收集处置之前,各相关单位、各实验室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废弃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要求各实验室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存放管理,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存放危险废弃物的房间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危险废弃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弃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 

(二)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各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对剧毒类、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而不能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单独存放,且严格实行双人、双锁、双帐式管理。

(三)绝对禁止将相互能够发生化学反应甚至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废弃物存放在同一容器内。

(四)教学和科研实验活动所产生的待处置实验动物尸体及其废弃物,应使用塑料袋密封并暂存于专用冰柜中,集中处理。要求在冰柜显著位置标示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专用字样并如实填写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存放登记表,冰柜内不得放置其它物品。

(五)实验过程中产生的生物病原标本,针头、手套等医疗垃圾使用塑料袋密封,由实验中心统计存放。并定期联系有关部门统一销毁。

第十五条 三废的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实验室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直接排入大气。

(二)实验中产生的酸、碱废液必须经中和处理并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严禁将未经处理的酸、碱废液直接倒入水池排入下水道;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由实验室暂存于安全位置,由学校国资处组织统一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处理必须遵照相关的安全与环保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不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十七条 每月按要求将本单位实验室所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信息汇总后报送国资处,由国资处按国家及环保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安排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