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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实验中心管理条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11-17 [浏览次数]:

根据郑州大学实验室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院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使国家财产免遭损失,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实验室从功能上分为教学与科研实验室,教学实验室由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统筹管理,实验教学中心主任为管理负责人;科研实验室由各学科负责管理,学科带头人为管理负责人;各实验室负责人为直接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四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贴于实验室明显地方,严格贯彻执行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并建好工作档案。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规

第六条 进入实验室做实验以前需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在指定的房间进行试验。

第七条 负责教学实验的老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上课前要检查实验室多媒体设备是否完好,做好所需仪器和玻璃器皿和试剂检查,并检查水、电、气及门窗是否完好。

第八条 进入实验室必须穿工作服不能穿拖鞋,短裤,女同学头发扎起,并且在指定区域做实验

第九条 遵守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实验室内严禁携带与实验无关的物品,严禁吃东西、吸烟,不大声喧哗,随地吐痰

第十条 取用危化品试剂时做好详细使用登记,使危化品出处有迹可寻,使用易燃易爆试剂远离火源,使用挥发性试剂时做好通风设施

第十一条 实验时严格按照实验操作不骤,安全操作,使用仪器设备时按照操作规程,做好登记,如发生故障应向老师和管理人员报告

第十二条 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实验台及其它实验用品,保持实验台桌面整洁

第十三条 实验所用废液要倒入指定的废液桶内严禁倒入下水道

第十四条 实验结束离开实验室前应检查气及门窗关闭后才能离开实验室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经常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室内、室外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明了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二十条 电、水、气之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的药品要保管好。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章 环境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采取措施,不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 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固废及生物样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实验动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第二十七条 对细菌、病毒疫苗,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实验剩余的要立即做好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细菌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果皮。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化学危险品、放射性物品、压力瓶管理

第三十条 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帐目,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负责人要负责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经常对使用危险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放射性实验。学生使用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化学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对剧毒、放射性物品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两人管理、两把锁锁门、两人一起领用制度。

第三十三条 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化学危险品,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存放地点,要设防盗报警设施。

第三十四条 对存放中的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化学危险品的领用,凭化学危险品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到化学危险品仓库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料和使用记录。

第三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并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

第三十七条 制定压力气瓶使用登记管理条例,加强压力气瓶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 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室外,并且放在规范的、安全的铁柜中。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

第四十条 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第四十一条 压力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第四十二条 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六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物业管理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减小、防止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各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不懂操作规程,不能动用仪器设备。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四十六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四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先书面请示院领导批准,并报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