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郑州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在广大教职工和学生中大力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特别是对积极要求进步的青年教师和学生,要引导、鼓励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吸引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我院年满十八周岁的学生、教职工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本人主要成长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简要情况;申请书后应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第六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说明入党条件、要求、程序等,同时对其年龄、入党动机和其他情况进行了解,鼓励和引导其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七条 以“双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通过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是共青团员或工会会员的,还要经过群团组织推优。
(一)党员推荐。1.推荐对象必须是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已派人谈话且符合党章和《细则》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的入党申请人。2.参加推荐人员为本支部党员,可通过会议推荐、党员单独或联名推荐等方式进行。会议推荐由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党员单独或联名推荐可通过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被推荐人应当获得本支部半数以上党员的推荐,以会议推荐形式进行的,应提供会议记录;以党员单独或联名推荐的,应提供党员签名的推荐材料。
(二)群团组织推优。1.注重平时了解。群团组织要注意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有针对性的发现、培养和教育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的优秀分子。2.严把推优条件。群团组织推优,要坚持党章和《细则》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从入党申请人中产生。3.严格推优程序。群团组织对入党申请人作进一步了解后,采取民主评议或票决等方式确定推优人选,报上一级群团组织备案后向党支部推荐。
(三)党支部研究确定。党支部要对党员、群团组织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的核查了解,在此基础上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下同)充分讨论,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并进行公示。
(四)上级党委备案。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委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以及备案报告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备案。上级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备案材料后,要认真审查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完备,并研究提出意见。党委的备案意见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学院党委的备案意见应报校党委组织部。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一般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较好的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各直属党组织分党校应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组织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听党课,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的主要内容及学习情况填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发展党员全程记实表》,经考试成绩合格的,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登记表》,发放《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证》。
第十条 培养联系人应定期与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谈话,每季度形成书面考察意见,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形成书面意见填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发展党员全程记实表》,重点考察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等知识的学习情况;
(二)道德品质是否一贯良好,政治觉悟是否逐步提高,入党动机是否端正;
(三)对于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根据从事的岗位性质,重点考察其思想入党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四)对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重点考察其思想入党,学习、工作以及参加集体活动情况。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及时为入党积极分子建立积极分子档案,并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校党委组织部。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以“双评”确定发展对象。在入党积极分子中确定发展对象,必须通过党员、群众评议。
(一)评议对象。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二)评议方法。1.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对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还应当听取任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等的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有群众代表参加的支部大会,参加评议的党员应超过支部党员总数的半数,参加评议的群众一般不低于到会党员总数的2/3。2.入党积极分子向与会人员汇报本人的思想、工作及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与会人员填写民主评议表,进行现场评议。3.民主评议的内容应包括综合评价、政治表现、道德品行、遵纪守法、工作表现、履行承诺等方面的情况,等次分别为“优秀、一般、差”。
(三)评议结果运用。1.综合评价“优秀”过半,且单项被评为“差”的票数不超过20%的,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公示无异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核通过,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可列为发展对象,并如实填写《发展党员全程记实表》。2.未列为发展对象的,根据评议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培养教育,继续为加入党组织创造条件。对于综合评价“差”票超过50%的,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半年内不得再次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四条 各直属党组织应当对支部委员会讨论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如下:
(一)公示主要内容。1.公示对象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岗位及职务、奖惩情况等基本信息。2.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支部委员会讨论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政治审查及参加集中培训等情况。3.公示起止日期。4.党组织联系人、联系电话、来信来访地址。
(二)公示基本要求。1.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2.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生活所在单位。3.可以在公开栏、宣传橱窗等张贴公告,也可在部门网站进行公示。4.要设立便于群众反映意见的地点、邮箱以及联系电话,指派专人受理来信来访。5.对公示期内接到的反映,党组织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发展;经核实问题严重的,不予发展。6.公示相关情况记录在《发展党员全程记实表》。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要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基层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主要内容、基本方法和基本要求如下:
(一)政治审查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二)政治审查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三)政治审查基本要求是: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基层党组织根据审查情况形成结论性材料。
第十七条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研究认为合格后,报上级学院党委预审,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通过后将审查结果填写至《发展党员全程记实表》,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由党委组织部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重点审查的内容是: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发展党员全程记实表》、群团组织“推优”材料、集中培训结业证书、政治审查材料(结论性材料)、思想汇报等。
校党委组织部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后,将审查结果反馈给各基层党委。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各党支部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四条 各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各基层党委对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超过三个月未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复议,然后再报上级党委审批;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发展对象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已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各基层党支部组织进行。相关情况填入《发展党员全程记实表》。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上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在预备期满之日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并及时交至所在党支部;党支部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表现,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经公示不影响支部转正决议的,经学院党委审批,并将结果上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三十一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审批两个以上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对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第三十二条 各基层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三十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将认定结果及时上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和相关表格,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实行全程公示、全程纪实、全程责任追究,加强党员、群众对发展党员各个环节的监督。
坚持“谁主办、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要求,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每个环节进行详细的记载,如实填写《发展党员全程记实表》。各直属党组织要规范档案收集登记、管理档案、保管保密、调档查阅等流程,建立完整的发展党员工作档案。在发展党员过程中,若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时,原党组织应将有关资料转交所在单位党组织,接续做好发展党员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违规发展党员的,按照“谁介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实行责任倒查,依纪依规严肃处理。(1)责任追究对象: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及其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谈话考察人,以及涉及到政治审查等方面的审核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2)责任追究范围: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办理和审批时限、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等问题,以及对群众反映的违规发展党员问题查处不及时或未按有关要求进行及时处理等。(3)责任追究形式:对违规发展党员的有关责任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4)办理时限:对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自发现之日起,一般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的,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认真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基层党支部要严把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关,切实把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组织中来。要重视从优秀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进一步优化教职工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一条 直属党组织要重视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党支部要做好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会议记录,及时填写《党支部工作手册》;学院党委要根据审批权限,指定专人做好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审批(审议)会议记录,妥善保管。
第四十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的过程管理,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数据库,及时更新全国党员信息系统。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