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综合办 发布时间:2024-11-20 点击数:

郑州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意识形态工作,紧紧围绕高校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明确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高校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领域和前沿阵地。学院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必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事关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广大师生员工团结奋斗思想基础的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敢于负责,敢于担当,切实肩负起意识形态工作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章 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学院党委及各基层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及时分析重大事件、重要情况和师生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性意见,及时做出工作安排。每年至少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意识形态研判报告1次,每年12月底前总结上报全年意识形态工作报告。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和教职员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每年至少进行2次意识形态专题学习教育。

(三)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实行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一会一报”制,由学院党委统一管理,严把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环节。规范师生接受国外媒体采访,从严控制师生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

(四)加强课堂教育教学管理。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教学有纪律原则”,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格执行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制度。加强教材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凡是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必须使用学校统一指定的全国统编教材。

(五)加强学院新闻管理。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完善新闻宣传管理制度,把意识形态导向要求贯穿到新闻宣传、学术出版等产品和作品中。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的管理,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提升网上舆论引导水平。建立网络舆情常态监测和预警机制和联合应对处置机制。做好学院官方网站的日常管理工作,使网络成为弘扬主旋律、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载体。

(六)加强和规范大学生社团管理。健全社团管理制度,严格选拔社团指导老师,对政治素质不强、责任心不强、工作能力不强的老师坚决不聘任。在社团开展活动时要进行严格审批。把握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的方向,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学生社团开展跨校交流活动以及组织大规模社会调查、论坛和报告会等必须履行审批制度。对学生社团经费来源进行严格把关,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接受境外资助。

(七)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要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加强对教师引进、聘用、考核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定、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进一步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加大对新聘教师、青年教师的培训力度。强化师德师风教育,建立健全师德考核评价长效机制,对理想信念、立德树人、纪律规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八)加强构筑抵御防范宗教渗透防线。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宗教组织、建立宗教团体。加强对师生进行国情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营造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抵制邪教,营造健康文明的校园风气,坚决防止各种敌对势力和邪教组织打着宗教的幌子进行渗透活动。

(九)加强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每学期至少讲1次思想政治理论课或作1次形势与政策报告,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章  意识形态工作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院党委对全院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加强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学院成为维护主流意识形态的坚强阵地,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学院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责任制,纳入绩效考核、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其他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学院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院长对意识形态工作负同等责任。书记和院长都要旗帜鲜明地站在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院长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分管科室和业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对本支部所辖科室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科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对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负同等责任,直属党组织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分管工作中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院职能科室按照职能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一)综合办公室协调安排党委会定期听取意识形态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意识形态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负责督查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的安排部署,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全力支持各部门开展意识形态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民主生活会和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政治素养和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监督;

(二)教学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课堂教学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点建设地位;充分发挥各类课程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加强在线开放课程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对专业教材的选用要严把政治观;认真做好国外原版教材内容的审查;建立完善、严格执行教师教学管理、教材使用等制度,明确教师承担意识形态工作职责,把好教师“课堂关”;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教师教学评估、教学质量监控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和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制度。

(三)科研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意识形态审查机制,切实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过程管理和内容审核,对涉及意识形态领域错误倾向的项目要勒令整改或撤销;制定境外科研项目和奖励基金准入管理制度,明确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的范围、审批程序。

(四)学生工作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宿舍、进网络、进头脑;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做好教育引导、规范管理和应急处置,防范和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对学生思想的渗透;制定学生资助项目境外资金资助准入管理制度;加强学生辅导员、心理健康教师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培训;加强对学生社团的领导;加强宿管员培训,强化宿舍门卫管理,落实外来人员出入宿舍登记制度;前移工作关口,及时做好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五)团委要将意识形态工作理论纳入团校学习范围,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教育引导青年团员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听党话、跟党走;建立健全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制度;规范学生社团管理,配齐指导老师,管控社团阵地,开展好社团活动,严格审核社团活动经费,把好学生参加的夏(冬)令营和社会实践活动审核关;把好团组织入口关,严禁将信教学生加入团组织。

(六)其他科室要抓好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密切关注、妥善处理本单位涉及意识形态问题的各种情况。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七条 建立意识形态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综合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科室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确保意识形态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第五章  领导机构

第八条 成立学院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综合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学办公室、研究生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科研办公室、团委以及各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兼任,副主任由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学院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各科室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者应予追责,根据责任分工和问题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处理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第一责任人和重要责任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理不当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对本科室发生的意识形态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六)所管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以及内部出版物等在意识形态领域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内部出版物未经报批擅自印刷交流的;

(七)丧失对管辖范围内媒体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出现错误导向的;

(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九)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以及课堂教学出现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因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综合办公室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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