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郑州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青年教师、督促研究生导师、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对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督导、研究分析、评估指导等,为学院的教育教学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建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郑州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3名,副主任3名,委员15名。
第四条 委员从在职教师(含研究生导师)、退休返聘教师、外聘教师等人员中遴选,由学院统一聘任,聘期4年,可连续聘任,聘期内因工作需要可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院发展。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师德师风端正。
(三)熟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制度。
(四)具有高级职称,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退出教学督导委员会:
(一)调离郑州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的。
(二)因健康原因或个人意愿无法继续履行督导职责的。
(三)连续3个月无故不履行督导职责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者不宜担任督导职务的。
第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聘任:
(一)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
(二)出现重大或严重教学事故的。
(三)在督导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 郑州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在教学督导方面,承担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人才培养质量检查。参加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方面的检查和评价工作,参与指导郑州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对人才培养目标和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课堂教学质量检查。对教师课堂教学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对象为新开课的教学团队及青年教师、开新课的教师、外聘来院新开课的教师,以及教学效果需要改进的教师、申报“教学优秀奖”和其他教学奖项的教师。有目的、有计划地听(看)课,及时发现教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督导听课每学期不少于3门次/人。
(三)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按照实验教学课程表现场检查实验教学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实验大纲(实验标准)、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准备、实验指导、每组实验人数、学生实际操作和实验报告批改情况等。
(四)实习教学质量检查。对院内外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进行跟踪检查。
(五)考试巡视和检查。进行期末课程考试的考场巡视,检查、监督监考纪律、考务管理和考风情况。
(六)教学档案检查。定期对教研室活动记录、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案、试卷等教学档案进行检查;
(七)教学管理和保障服务检查。对直接或间接影响教学效果和质量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进行检查,辅助教学办公室、研究生办公室开展各类教学活动的秩序检查。
(八)教师教学发展指导。参与教师教学发展培训活动,为青年教师提供教学方法、教学技能的咨询和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对授课效果不理想的教师进行“诊断”和辅导。
(九)教学评优与建设项目评审。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教学评奖、评优和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的立项、验收评审等工作。
(十)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国内外教学改革先进经验,为教学管理部门提供学术咨询。
(十一)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时,正确佩戴督导证,认真做好记录,并做出客观评价。
(十二)对研究生教育开展情况、学位点建设情况及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定期总结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经验与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通过随机课堂听课、查看任课教师备课、参加研究生复试、开题报告、中期考核、预答辩、学位论文答辩、抽检论文、巡视考场、访问交谈、师生座谈、专项问卷调查、抽查有关教学文件资料等方式,对研究生教学、培养过程、学位论文、招生、学术活动等提供督导。
(十三)完成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工作方式
第九条 督导专家组因开展工作需要,可事先不通知相关教研室或人员,开展以下活动:
(一)随堂听课:开展听课评课工作,深入了解教情、学情,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与师生交流并反馈意见,针对性地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改善课堂教学效果。
(二)专项检查:参加学院开展的各项教学检查活动。
(三)专题调研:对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等进行专项调研,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四)遴选推荐:发掘和遴选各类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优秀课程、优秀教学改革项目,并向院系及教务处推荐。
(五)郑州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委托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章工作机制
第十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组织制定教学督导计划、分解督导任务、总结督导工作、主持督导工作会议、与主管部门沟通联系等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在学期初召开教学督导工作计划会,制定工作计划;学期末召开教学督导工作总结会,提交总结报告。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工作例会,开展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教育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在督导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教学办公室、研究生办公室反映,相关科室应认真对待、积极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六章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依据本条例开展督导工作,院内各教研室要密切配合,授课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应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学院和教研室应保证教学督导委员会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学院应为教学督导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学办公室、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教育教学督导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