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提高我省人事考试机构保障人事考试安全的能力,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置人事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维护人事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保障人事考试安全、有序进行,保障考生的安全和合法利益。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处置河南省人事考试突发事件或由人事考试引发的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河南省省辖市人事部门应对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工作。
第四条 工作原则
本预案的工作原则是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加强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人事考试正常进行或对人事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突发情况。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程度、范围和可控性等因素,分为三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一般);
一、I级事件包括:
(一)考前试卷(题)及其标准答案失、泄密,丢失,或在媒体及其他渠道发现大量考试内容的;
(二)考试期间发生大规模集体作弊、集体罢考、围攻、冲击考点、殴打考务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产等导致考点秩序混乱,管理失控导致整个考区考试被迫终止的;
(三)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或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参加考试的;监考人员不能按时抵达考场致使考试无法按时开考或推迟的;
(四)计算机考试机房损坏,题库光盘或载有题库的设备被盗、丢失,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考后试卷运送中或阅卷中出现一个以上考场试卷丢失的;
(六)由于出现突发情况,导致一个以上考点的考试不能照常进行的;
(七)由于地震、火灾、泥石流、洪水、雪灾等自然灾害引起的不可预测和抗拒因素致使考试无法进行的;或突发大范围治安混乱、恐怖事件或疫情爆发的;
(八)其他影响严重的突发事件。
二、II级事件包括:
(一)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试卷保管期间遭受水、火灾致使试卷毁坏的;
(三)试卷预订有误,试卷预订数量少于考场编排人数,试卷有严重的缺页、漏印、损坏、试卷科目发生差错等重大失误的;
(四)考点、考场或考号编排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由于出现突发情况,导致一个考点内的部分考场考试不能照常进行的;
(六)计算机考试因网络故障、供电故障、病毒发作或软件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考后试卷运送中或阅卷中出现个别考生试卷丢失的;
(八)考试成绩公布存在严重错误或大量考生集体上访及投诉的;
(九)其他有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
三、Ⅲ级事件包括:
(一)网上报名期间,出现网络拥堵、瘫痪等情况的;
(二)其他有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
四、对人事考试造成影响的公共安全类事件,参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相应类别、级别执行。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成立省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省工作小组),组长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省工作小组负责在考试期间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快速有效地处置全省范围内人事考试的各类突发事件。
省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事考试中心,由省人事考试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副主任及其他成员组成。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的日常管理、具体部署并协调各市开展相关工作;提出突发事件应急及后续处理方案建议;完成省工作小组交办的任务。
第七条 省辖市相应成立省辖市应急处理工作小组(下称市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本地区发生的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省工作小组。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八条 考试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考点应立即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向市工作小组汇报,市工作小组要在第一时间向省工作小组汇报,必要时视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或保密部门报告,协助省工作小组制定处理方案,并于第一时间通知考点采取措施,同时做好重大事件的情况记录。
第九条 发生第五条中I级事件第一款事件时,省(市)工作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一)启用备用试卷;
(二)暂停考试;
(三)停考。
第十条 发生第五条中I级事件第二款事件时,考点应尽力阻止事态蔓延,安抚考生情绪,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如在考试过程中发生集体作弊、考场秩序失控、集体罢考的情况,考点首先应对应试人员进行劝解和教育;如果应试人员不服从劝解,应终止该场考试。
如在考试过程中发生集体闹事,围攻、冲击考点,殴打考点工作人员,损毁公共财产等情况,考点应对应试人员进行劝解和教育;不服从劝解,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终止该场考试,涉案人员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第五条中I级事件第三款事件时,省工作小组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一)该次考试延时;
(二)暂停考试;
(三)保留该批应试人员该次考试资格,顺延至下次考试时,免费参加该科目考试。
第十二条 发生第五条中I级事件第四款事件时,各相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视情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及保密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一)该次考试延时;
(二)保留该批应试人员该次考试资格,顺延至下次考试时,免费参加该科目考试。
第十三条 发生第五条中I级事件第五、六款事件时,省工作小组应立即作出重考或停考决定。
第十四条 发生第五条中I级事件第七款事件时,省工作小组应首先作出停考决定,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如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考点应妥善疏散、安置考生、配合地方政府帮助考生解决食、宿、交通问题,将自然灾害对考试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如突发大范围治安混乱、恐怖事件,应立即终止考试,保护好广大应试人员和考务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如在考试过程中疫情爆发,考点应配合地方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的工作,进行考点隔离、人员隔离或者采取地方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发生其他不可预测的重大事件时,考点应采取必要措施按程序逐级上报,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十六条 人事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考点应立即向市(省)工作小组报告。市(省)工作小组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同时按程序报上级工作小组。
第十七条 发生第五条中II级事件第一、第二款事件时,市(省)工作小组应及时汇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一)暂停考试;
(二)停考。
第十八条 发生第五条中II级事件第三款事件时,市(省)工作小组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如发生试卷有少量短缺、缺页、漏印、损坏情况的,应按规定复制试卷,补足应试人员因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同时做好安抚工作。
(二)如发生试卷科目差错情况的,应立即对应试人员实行全封闭管理,等待省工作小组的处理决定。封闭期间,要妥善安排应试人员食宿,同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九条 发生第五条中II级事件第四款事件时,市(省)工作小组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补救,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一)暂停考试;
(二)保留该批应试人员该次考试资格,顺延至下次考试时,免费参加该科目考试。
第二十条 发生第五条中II级事件第五款、第六款事件时,市(省)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并作出以下决定:
(一)该次考试延时;
(二)保留该批应试人员该次考试资格,顺延至下次考试时,免费参加该科目考试;
(三)补考或重考。
第二十一条 发生第五条中II级事件第七款、第八款事件时,市(省)工作小组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决定:
(一)做好考生工作,经批准后进行重考;
(二)核对成绩后重新公布;
(三)认真对待考生上访和投诉,积极主动解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发生第五条中Ⅲ级事件第一款事件时,应组织技术力量,尽快恢复网络报名,并顺延报名时间,必要时采用现场报名。
第二十三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省(市)工作小组成员和考点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密切关注事态发展,随时沟通,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章 预测与预警
第二十四条 省(市)考试中心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警预测机制,建立信息采集分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客观,处理必须及时、得当、有效。
(一)信息收集
省(市)考试中心应在考试前40天、考试后30天内,进行通讯及其他信息监测并设立值班电话,发现可疑情况应在12小时内上报省(市)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如实向省(市)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事件内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内容、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关人员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做好书面记录。
(三)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信息监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人事考试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可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三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一般),依此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省(市)工作小组办公室接报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后,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省(市)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接到人事考试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就位,对所获信息进行全面分析,根据事件情况确定突发事件等级,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评估预案执行效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工作小组对接报的突发事件,应及时确定事件等级。报省工作小组的突发事件,应根据省工作小组做出的相应指示或提出的处置意见,对事件进行处置、评估,必要时由省工作小组统一协调,采取措施,共同应对。
在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直接危及人事考试、考生安全的事件时,事件发生地可根据事态的发展即时进行应急处理,并迅速向上级报告。除此以外,按以下方式响应。
(一)I级响应
发生I级事件,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应立即报告市工作小组。市工作小组接到报告后,由市工作小组迅速上报省工作小组,经授权后对事件进行处理。
(二)II级响应
发生II级事件,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应及时报告市工作小组,市工作小组接到报告后,由工作小组及时上报省工作小组。市工作小组对事态发展进行预测,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并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三)III级响应
发生III级事件,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工作小组,相关工作人员到位,根据市工作小组的指示,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于事发后4小时内将情况报省工作小组。
第二十七条 人事考试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情况,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省(市)工作小组办公室要会同事发地人事考试机构以及考点工作人员,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全面的总结评估,并做好书面报告,进一步落实改进和完善措施。
第五章 应急保障与措施
第二十八条 省(市)工作小组针对突发事件,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与措施,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和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办公室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拟订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做好应急保障的准备工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市)工作小组办公室应针对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制订专门的通信保障方案与措施,内容包括工作小组办公室联络方式,考区负责人常用联系电话表等。
建立考试信息沟通机制,实行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考试期间,各级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应设置值班电话、值班传真,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传真必须畅通无阻,各级应急处理工作小组成员的无线通讯工具应全天开通。
(二)人员保障
省(市)工作小组办公室应针对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相应的人员保障,加强业务培训,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做到分工清晰、责任明确、相互配合。
(三)技术保障
省(市)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当为应急处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确保相关技术问题高效、顺利解决。
(四)经费保障
省(市)考试中心在年度预算中设立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专项经费,用于组建应急队伍、组织应急演练、考前对考务人员进行培训、配置必要的技术设备及表彰奖励等,并对应急体系的运行给予经费保障。
(五)综合保障
省(市)工作小组办公室应针对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必要时应提供治安、医疗卫生、物资、交通等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市)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协同相关部门制定详细的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演练前应当制定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一)宣传
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协调,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主动地做好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过程中的宣传工作。
(二)监督指导b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对人事考试相关的制度、程序、措施 的拟订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b三)责任与奖惩
对b处置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人事考试突发事件或有关情况的,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