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来源: 日期:2014-09-24 浏览次数:570
郑州大学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学生政治辅导员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专兼结合、以专为主,建设一支由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及其他优秀的专业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组成的高素质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郑大党发[2005]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由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并在各院(系)党总支和院长(主任)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学生政治辅导员原则上按与学生人数1:200的比例配备,负责分管年级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者和指导者,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我校教师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党委派到各院(系)担任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专兼职干部和承担“两课”或其他课程教学的教师。
第五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校党委和行政的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开展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和基础文明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加强思想修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六条 组织学生参加基本国情和形势政策教育,开展科学发展观教育,使学生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认识国家的前途命运,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结合国际国内形势变化,配合学校和院(系)的形势政策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学生积极开展学习和讨论,解决学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学生政治辅导员要积极承担“两课”的教学工作。
第七条 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辅导,及时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八条 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党(团)组织做好学生党团员的培养、教育、发展和管理工作;深入学生,全面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工作和家庭情况,关心爱护学生,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做好助学奖学金、勤工助学基金、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在内的助学服务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和学习态度;组织实施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入学教育、军训、教学管理、行政管理、生活管理和奖优评先、学生鉴定、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教育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科技、文体、勤工助学等活动,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对学生进行法制、纪律和安全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建立学生管理档案,积累有关资料,及时将学生班级各方面的情况如实、完整地记入工作日记,建立学生或班级的完整记录;学年结束时写出学年工作总结。
第三章 选拔与任用
第九条 担任学生政治辅导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强的政治辨别能力,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准和健康的心理、健全的人格,必须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从事学生工作的经验,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0岁;热爱学生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掌握开展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良好的文化道德素养;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学生工作;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毕业生,或长期从事学生工作和党务工作的处级以上离退休干部,或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或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或在职的优秀中青年教师;或在读的全日制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包括硕士、博士)等。
第十条 选拔任用本校毕业生、预留免试研究生做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由院(系)党政联席会推荐人选;选拔任用外校毕业生做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由毕业生所在学校推荐人选。选拔任用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人选确定后,由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进行考察、审核,最后报学校批准任用。选拔任用离退休干部、青年教师、在读的研究生等做兼职学生政治辅导员,由院(系)党政联席会推荐人选,学生工作部(处)组织考察、审核和批准任用,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由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具体研究部署全校学生工作,负责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选拔任用、考核管理、工作补助的审核与发放、岗位培训、年度表彰、建立档案等工作;人事处、研究生处、教务处等学校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学生政治辅导员相关待遇;院(系)负责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召开辅导员工作会议和党政联席会,研究安排本院(系)学生工作,及时帮助辅导员和学生解决思想、学习、工作、生活上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并将辅导员工作变动情况和补充人员情况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通报备案。
第十二条 政治辅导员的业务学习、培训提高,由学院学生工作处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新任的专兼职辅导员须参加岗前培训,明确任务和职责,掌握基本的工作内容和方法。在岗的专兼职辅导员要定期参加在岗培训,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专职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学习考察、理论研讨等活动,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工作考核由学校总辅导员领导,由学生工作部(处)和院(系)党总支副书记组成考核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全校在岗的专职和兼职学生政治辅导员均为考核对象。按照日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院(系)考核与学工部(处)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政治辅导员的工作进行日常和阶段考核,日常考核由各院(系)组织实施;阶段考核由学工部(处)统一组织,每学年组织一次;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学生工作会议。考核采用个人总结、学生评议、院(系)党总支评价、校学工部(处)评定的程序,最后由考核组做出综合评价,评出优秀学生政治辅导员,考核意见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工作考核内容以本条例中关于辅导员的工作职责为依据,对学生政治辅导员实行量化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干部提拔任用、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经考核为优秀的学生政治辅导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于在工作中不认真、不负责,经考核不合格者调离工作岗位或解聘;对于违犯党纪国法和校纪的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政策和待遇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生政治辅导员可以阅读发至县团级以上的有关文件,参加校内中层干部有关会议,发给有关理论书籍和学习材料等。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专兼职辅导员补贴制度,保证他们的实际收入应与本校相应职务教师收入水平相当。根据学生工作的特点,学校对专兼职学生政治辅导员实行超时劳务补助,按照1:200为一个工作量,专职辅导员每月补助100元,兼职辅导员每月补助200元,在读研究生兼任辅导员的每月补助400元,预留免试研究生任专职辅导员和离退休干部任专职辅导员的每月补助600元;学生工作部(处)和院(系)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工作人员每月补助100元;承担教学任务的学生政治辅导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单独核定教学工作量和酬金。
第二十条 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在岗期间,学校每年应有计划地选派一定数量辅导员安排他们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推荐优秀人员到国内外进修、交流学习;鼓励专职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硕士、博士学位;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他们参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学习考察、理论研讨等活动,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学习、培训费用纳入学校专职教师统一规划,享受学校专职教师待遇。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专职辅导员队伍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完善专职辅导员的专业职务系列,从思想政治教育专职队伍的实际出发,解决好他们的教师职务聘任问题,鼓励支持他们安心本职工作,成为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建立专项评优奖励制度和职称评定制度,定期评比表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并在职务评审过程中给予他们适当倾斜。
第二十二条 预留免试研究生担任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期间,享受专职辅导员有关待遇;在读研究生兼任辅导员者,同时享受研究生和兼职辅导员有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划拨2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专兼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考察调研和奖励等,特别是利用寒暑假进行社会调查等活动,使他们了解国情,了解社会,开阔眼界,增加阅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四条 在福利方面,学生政治辅导员应与本校相同资历、相应职务的专职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学生政治辅导员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第一线,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学校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在政策和待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五条 为稳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调动学生政治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将逐步推行职级制,即连续从事本职工作满三年并且考核优良者,可以定为副科级辅导员;连续从事本职工作满五年,在任期内每年考核称职且累计考核优秀二次以上者,可以定为正科级辅导员;连续从事本职工作满八年,在任期内每年考核称职且累计考核三次以上优秀者,可以定为副处级辅导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实施,条例的修改和补充报学校审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