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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工技〔2026〕112号

发布日期:2026-06-12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防科技工业、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设先进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全面提升国家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质量和绩效,根据国家科研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国防科工局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激励创新、严谨规范、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的基础理论和技术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项目;以及研究共性基础技术、支撑行业发展的项目。

技术研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研成果,开展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  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指南、论证审批、组织实施、验收评价四个阶段。科研项目管理全过程应做好与其他军民口项目衔接,避免重复部署。

第六条  科研项目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引导鼓励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力量共同投入。科研项目通过资金前补助、后补助、“里程碑”拨款等方式分类支持。

第七条  科研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对具有明确国家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在具体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积极推行“揭榜挂帅”“赛马制”“链主制”“双牵头”“跟研”等新型项目组织模式。

第八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建设科研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科研项目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论证审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管理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涉密科研项目严格执行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承担有保密要求科研项目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性文件(以下简称科研规划)与科研项目指南编制、项目审批、监督检查、验收批复、决算批复、科研规划总结评价等,以及组织或委托具备科研项目管理能力和有关资质要求的机构(以下称专业机构),支撑科研规划、科研项目指南等论证,开展项目咨询、评审评估、监督检查、实施调整、组织验收、决算审计、成果管理,以及项目信息数据分析利用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科学院,相关国家实验室,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军队有关单位,中央直属企业,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局属事业单位等(以下称项目主管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开展项目论证、申报、实施、验收准备和决算编制,协助国家国防科工局开展科研规划与科研项目指南编制、监督检查等工作,受托组织验收,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  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有相应科研能力和条件,负责按要求组织开展具体科研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所需的条件保障和必要的政策支持,落实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保密、科研进度管控、科研经费管理、成果转化应用等有关要求,确保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研究任务由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应明确主承研单位。主承研单位应对联合承研单位相关研究任务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应是承研单位在职人员,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同期申请和承担的科研项目合计不得超过2项。

第三章 规划指南

第十四条  科研规划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科技创新规划总体部署制定,应明确发展思路、发展目标、重点方向和主要任务等内容,也可视情随相关行业或领域规划等统筹编制。科研规划中,应凝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选题,梯次布局国防科技工业科技重大专项、重点专项和基础专项。科研规划每五年编制1次,由国家国防科工局商财政部后印发,根据中期评估或实际执行情况,国家国防科工局视情组织调整。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指南应按照科研规划编制,注重与各类科技计划任务衔接协同,一般需明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技术指标等,也可提出研究周期、投入方式、成果形式、组织实施方式以及自主可控等要求。科研项目指南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大、重点、一般项目分级规则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规模、比例。

第十六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编制科研规划和项目指南,强化有组织创新和接力创新,试点支持自由探索式研究和非共识创新研究。

(一)以国家和国防重大战略部署为导向,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创新发展规划的总体布局,充分发挥顶层引导作用,编制科研规划和项目指南。

(二)聚焦解决领域或行业发展瓶颈短板,通过项目主管单位、国防科技工业创新平台提出建议,以及社会公开征集和专家实名推荐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军民融合、产学研用协同,凝练共性需求,编制科研规划和项目指南。

第十七条  科研规划和项目指南用于指导科研项目论证和申报,应在安全保密要求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按照及时准确、

高效便捷原则,根据项目密级分级分类,采用定向、有限范围内公开或全社会公开等方式发布。按年度发布的项目指南,原则上于每年3月底前发布。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一般不少于50天。

第四章 论证审批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申报审批一般分为建议书申报审批和任务书申报审批两个阶段。建议书申报审批包括申报、初审、评审评估、立项批复等四个环节。任务书申报审批包括申报、评审评估、批复等三个环节。

特别重大、复杂的工程研制类项目也可视具体情况分阶段审批,但应在立项批复中明确审批节点与要求。

第十九条  对于需求紧迫、目标明确的重点任务,以及为应对制裁打压而部署的战略价值突出的应急任务,实行绿色通道机制,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免予发布项目指南,及时印发申报通知,并精简立项过程,直接申报和审批任务书,根据科研项目特点并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有关规定推进,促进快研发、速应用、早见效。

第二十条  建议书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国家国防科工局印发的项目指南,组织所属单位开展项目论证,编制建议书(格式参见附件1),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建议书重点论证开展科研的必要性、现有的研究基础、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经费匡算、安全保密专篇,以及科学数据管理计划等;重大项目还应开展技术成熟度评价。鼓励产学研用协同,成立创新联合体集智攻关。

(二)初审。国家国防科工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建议书进行初审,主要审查与科研规划和项目指南的符合性、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资质、申报程序的合规性、建议书形式和内容完整性等。

(三)评审评估。国家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初审的建议书,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专业机构咨询评估,重点审查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的科学性,经费匡算的合理性等。

评审评估应根据项目专业领域和特点,随机抽取专家,组建专家组,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监督。一般项目的专家组成员为7人以上,重点项目的专家组成员为9人以上,重大项目的专家组成员为11人以上。专家组应对项目独立评分并投票,综合形成评审评估意见(含经费建议)。最终通过建议书评审评估的项目,截尾平均分不低于80分;一般项目最终应由全体专家的过半数(专家组成员少于9人时)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专家组成员不少于9人时)通过;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最终应由全体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委托专业机构咨询评估的,委托函应明确委托项目情况、时限要求、评估重点、评分标准等。专业机构按照评审评估意见,于委托函规定时限内提交建议书评估报告(格式参见附件2)。

(四)立项批复。国家国防科工局根据评审评估意见批复建议书。批复中应明确项目名称、承研单位、研究目标、预期成果、研究周期、研究经费和涉密等级,以及任务书申报要求等。优先支持产学研用协同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任务书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项目主管单位依据国家国防科工局立项批复,组织承研单位编制任务书(格式参见附件3),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任务书重点论证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具体包括技术方案、关键技术及解决途径、预期成果、技术指标和考核方式、任务分工、经费概算和安全保密专篇等,应明确关键节点的标志性成果和考核方式,以及科学数据管理计划。重大项目还应开展技术成熟度评价。任务书应专章论证推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标准研制同设计、同推进、同考核的举措,并在预期成果中明确可形成的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知识产权和标准等。

(二)评审评估。国家国防科工局对上报的任务书,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专业机构咨询评估,重点审查技术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成果与技术指标的可考核性、经费概算的合理性等。任务书评审评估的工作要求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有关要求执行,任务书评估报告格式参见附件4。

(三)批复。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承研单位按照评审评估意见,修改完善任务书。国家国防科工局依据评审评估意见批复任务书,批复中应明确项目名称、承研单位、研究目标、研究内容、预期成果、技术指标、研究周期、经费概算和涉密等级等。

第二十二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依托科研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项目储备库,实行项目滚动机制和定期退出机制。通过建议书评审评估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批复立项后方可列入预算、启动实施;超过三个预算年度未列入预算、启动实施的,予以退出。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国家国防科工局相关批复要求,组织承研单位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承研单位应根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

分阶段审批的项目,根据任务书中明确的节点,在研究工作转入下一阶段前,应组织转阶段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国家国防科工局或委托项目主管单位批准转入下一阶段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单位及承研单位应及时准确报告影响科研项目实施的有关情况,不得擅自调整批复内容。出现以下情况的,一般应在研究周期结束前3个月以上,由项目主管单位报国家国防科工局审批调整:

(一)改变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技术指标、研究成果的;

(二)增加中央财政资金或提高中央财政资金比例的;

(三)主承研单位发生变更的;

(四)研究周期预计需要延长6个月以上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其他批复内容调整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批,并报国家国防科工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报国家国防科工局审批终止:

(一)因技术发展或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科研项目已失去研究开发意义;

(二)由于时间推移,技术、经济指标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水平;

(三)技术方案和技术指标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并无有效解决办法;

(四)科研经费或配套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无法落实;

(五)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发生重大变更,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继续进行;

(六)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科研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

(七)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国家国防科工局可直接撤销项目:

(一)已列入其他科研计划,重复申报;

(二)挪用中央财政资金;

(三)组织管理不力,严重影响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或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

(四)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五)弄虚作假,未及时准确报告影响科研项目实施的有关情况;

(六)连续2年未按批复的任务书要求完成年度标志性成果,或超过验收计划规定的验收期限2年未完成验收工作的;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被终止和撤销的科研项目,国家国防科工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停止安排科研经费。终止项目按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比例收回结余资金,项目主管单位应组织承研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财务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国家国防科工局核批;撤销项目追回该项目全部已拨中央财政资金。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验收评价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执行期满后,国家国防科工局依据任务书和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验收和财务决算。验收程序如下:

(一)验收准备。每年12月底前,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报送下一年度验收计划建议。国家国防科工局根据任务书批复和调整批复,结合验收计划建议和项目进展情况,编制下达年度验收计划,明确验收组织部门和验收期限等。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年度验收计划,组织承研单位完成验收准备,并在规定的验收期限前至少1个月,向验收组织部门提交验收申请。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在规定的验收期限前至少3个月,向验收组织部门专题报告。

(二)验收实施。验收组织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在验收期限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主要包括技术测试、资料审查和综合评审等环节,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明确给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评审结论,并对“通过”的项目给出评定等次。

(三)验收批复。验收组织部门根据验收意见,办理验收批复。委托验收的项目,验收组织部门在办理验收批复后将验收批复文件、验收意见、归档资料电子版等一并报国家国防科工局备案。

财务决算依据国家国防科工局有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申请验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各项内容;

(二)研究成果为硬件或软件的项目,应完成相关测试,

取得测试报告(含测试结论);

(三)有应用验证要求的项目,应采用真实应用场景考核或由用户单位出具应用情况评价报告;

(四)项目形成的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应由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机构开展查重检测,取得查重检测报告,重复比例不超过20%;

(五)验收资料规范齐全,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完成归档资料编写。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验收主要审查评价组织管理情况、研究任务完成情况、创新性与先进性、成果转化应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研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批复的研究内容,未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或研究成果缺失;

(二)擅自调整项目承研单位、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

(三)验收文件、资料或数据等弄虚作假;

(四)存在重复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挪用中央财政资金等重大问题;

(五)项目执行中发生失泄密事件等问题。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承研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在验收组织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再次报送验收申请,验收组织部门组织二次验收。仍未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不再组织验收,由验收组织部门办理“不通过”的验收批复,结余资金按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比例收回。

第三十二条  验收通过的科研项目,在取得财务决算批复并完成整改后,结余资金全部作为项目收益,由承研单位统筹用于研发活动支出。对于结余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比例超过20%的,承研单位应编制结余资金使用方案,报国家国防科工局备案。对科研项目结余资金规模大、沉淀时间长的承研单位,国家国防科工局对结余资金使用方案给予针对性指导,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鼓励科研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生态。对于探索性强、风险高的项目,科研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经项目主管单位申请,由国家国防科工局或委托专业机构认定后,予以免责,按项目终止处理。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依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落实国家科技报告和科学数据汇交制度,做好科研项目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三十五条  在科研项目验收后3年内,由国家国防科工局视情组织或委托组织对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效果、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技术水平与能力提升等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鼓励充分利用财务决算审计和项目验收数据,以及承研单位科研诚信记录等,分类建立模型,科学精准开展项目评估评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根据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项目主管单位,通过自查、抽查、现场检查、阶段评审、决算审计、综合审计等,对项目进展、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影响项目执行、任务目标完成以及项目管理中的短板、漏洞等问题,要求相关责任单位组织限时整改。

科研项目评审评估、验收评价等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明工作纪律,遏制“打招呼”“跑找要”等不正之风,维护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创新生态。对违反纪律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在同一年度,科研项目管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国防科工局调减其下一年度科研经费:

(一)5个以上项目未按批复的研究周期完成研究任务;

(二)5个以上项目未在验收计划规定的验收期限前1个月申请验收;或3个以上项目超过验收计划规定的验收期限1年未完成验收工作;

(三)3个以上项目验收不通过;

(四)1个以上科研项目被撤销。

第三十八条  承研单位在同一年度,科研项目实施出现以下情形,国家国防科工局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

(一)重大调整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报批,3个以上项目未在验收计划规定的验收期限前1个月申请验收,2个以上项目超过验收计划规定的验收期限1年未完成验收工作,或2个以上项目验收不通过的,在1年内暂停受理承研单位非型号保障项目;

(二)科研项目被撤销,或擅自终止研究、隐瞒实施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的,在2年内暂停受理承研单位非型号保障项目;

(三)针对发现的问题,虚假整改、敷衍整改、屡审屡犯的,收回相关科研项目涉及同一问题的全部中央财政资金,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安排其他项目年度预算、暂停受理后续项目申报和审批等处理措施、调减后续申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比例;

(四)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的,在整改完毕前暂停受理后续项目申报和审批,并按保密管理有关要求处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违法违纪列支的项目资金全部收回,出现以下情形,国家国防科工局视情节轻重收回中央财政资金:

(一)未在验收计划规定的验收期限前1个月申请验收的,每拖延1个月,收回项目0.5%的中央财政资金;

(二)弄虚作假,虚报项目概算、虚列科研支出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请国家财政科研经费支持的,收回虚报概算、虚列支出涉及的全部中央财政资金;

(三)截留、挪用中央财政资金,或主承研单位滞拨联合承研单位中央财政资金的,追回截留、挪用资金或按规定拨付联合承研单位后,按问题期间,每月收回问题涉及资金2%的中央财政资金;

(四)对采购链条管控不严、代理商层层转包赚取高额利润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收回高额利润涉及的中央财政资金。

第四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与承研单位拒不执行国家国防科工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在彻底整改前,国家国防科工局暂停受理后续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四十一条  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业务流程,因审核把关不严、过程管理不到位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中央财政资金损失的,国家国防科工局视情节轻重采取压减任务委托数量、解除委托协议、在一定期限内暂停承担国家国防科工局委托任务的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四十二条  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国家国防科工局对在科研项目相关活动中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项目、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一定期限取消专家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处理措施。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国家国防科工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相关被处理人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三条  科研规划实施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应编制本科研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全面总结评价实施成效、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精准度及效费比,分析问题,提出完善监督管理的举措。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揭榜挂帅,是指以需求为牵引,以能够解决问题为评价标准,由需求方提出具体需求,科技主管部门发布揭榜任务、促成供需对接并予以立项、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的项目组织模式,目的是让有能力、有担当的团队承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任务。

赛马制,是指在项目立项时,择优选择多家主体并行攻关,过程中进行阶段性考核、竞争性淘汰的项目组织模式,目的是让真正有能力、干得好的主体脱颖而出,提高攻关的质量和效率。

链主制,是指对产业链上下游关系密切需协同攻关的研究任务,由链主企业和政府共同出资、联合推动需求凝练、组织实施、验收评价和应用推广等的新型项目组织模式,目的是强化需求牵引和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

双牵头,是指由两个具备不同特色和优势的牵头单位共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组织模式,目的是鼓励不同创新主体开展专业化合作,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提高科技创新质量和效率。

跟研,是指为解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急需,针对建议书评审或评估过程中未胜出但具有一定技术优势的单位,在单位自愿前提下,批准其自筹经费开展攻关,通过验收评价后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的项目组织模式,目的是鼓励有积极性的单位主动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降低攻关风险。

第四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相关科研计划或专项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具体工作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地方财政资金、其他社会资金等参与投入的科研项目,以及采用后补助、“里程碑”拨款等其他支持方式开展的科研项目,可另行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技〔201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议书参考格式

2.建议书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3.任务书参考格式

4.任务书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注:附件电子版到下载专区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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