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防科技工业、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设先进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全面提升国家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验收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根据《国家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科研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研项目验收以批复的任务书和有关科研管理及档案管理要求为依据,主要审查评价组织管理情况、研究任务完成情况、创新性与先进性、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
第三条 由国家国防科工局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验收工作适用于本细则。采用后补助等方式支持的科研项目,验收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以及受国家国防科工局委托开展验收工作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是验收组织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中国科学院,相关中央直属企业和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作为验收组织部门。验收组织部门主要组织开展技术测试、资料审查、综合评审等工作,办理验收批复。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科学院,相关国家实验室,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军队有关单位,中央直属企业,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局属事业单位等(以下称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编报项目验收计划建议,报送验收申请,并组织所属单位完成科研项目验收准备,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六条 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应按照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及时开展验收准备,并按照验收组织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应由主承研单位组织联合承研单位,按照验收组织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验收专家由验收组织部门根据项目专业领域和特点,遵循回避原则,从国防科技工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般应包括相关领域技术专家、档案管理专家,也可根据项目情况选用产业发展、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
第二章 验收准备
第八条 每年12月底前,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报送下一年度项目验收计划建议。验收计划建议应包括项目名称、所属渠道、承研单位及所在地、研究周期、研究经费、建议验收期限等。国家国防科工局根据任务书批复和调整批复,结合验收计划建议和项目进展情况,编制下达年度验收计划,明确验收组织部门和验收期限等。
第九条 承研单位在申请验收前,应全面总结项目完成情况,按要求开展相关测试与查重检测,完成归档资料编写,对照验收资料参考清单(见附件1)准备验收资料,编制技术测试报告(含技术测试大纲,格式参见附件2),形成验收报告(格式参见附件3)。
第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年度验收计划,组织承研单位完成验收准备,可视情预先开展技术测试、资料审查、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把关,提升验收准备质量,并在规定的验收期限前至少1个月,向验收组织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项目主管单位与验收组织部门相同时,由承研单位直接向验收组织部门提交验收申请。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或承研单位应在规定的验收期限前至少3个月,向验收组织部门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申请验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任务书批复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成果,突破全部关键技术,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
(二)研究成果应符合以下要求:
1.研究成果为硬件或软件,应按照编制的技术测试大纲,由承研单位开展预测试,也可由项目主管单位结合验收准备组织开展预测试,并取得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出具的测试报告(含测试结论);
2.研究成果为研究报告、标准规范、图纸等,应完成审核校对、签批等相关程序;
3.研究成果为论文、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应已录用发表、授权或受理登记。
(三)有应用验证要求的项目,应采用真实应用场景考核或由用户单位出具应用情况评价报告。
(四)项目形成的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应由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机构开展查重检测,取得查重检测报告,重复比例不超过20%。
(五)验收资料规范齐全,并按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管理及档案管理规定,完成归档资料编写。
第三章 验收实施
第十二条 验收组织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在验收期限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主要包括技术测试、资料审查和综合评审等环节,对研究成果不涉及软硬件量化考核要求的项目可不开展技术测试。验收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守牢安全、保密、廉洁、质量等红线底线。鼓励为承研单位减负,统筹验收工作各环节,精简会议数量。
第十三条 验收组织部门组织专家组对技术测试大纲进行审查,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技术测试大纲中应根据研究成果类型明确合理的技术测试方式,硬件主要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测试、功能演示、会议审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评价,软件主要采取功能演示或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软件测评报告进行评价。根据需要,可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评价。
技术测试依据任务书和审查通过后的技术测试大纲开展,形成技术测试意见(格式见附件4)。技术测试专家从技术测试大纲审查专家中选取,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包括技术测试大纲审查专家组长。
第十四条 验收组织部门组织专家组对提供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形成资料审查意见(格式见附件5)。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包括档案管理专家。资料审查应对照验收资料清单,根据国家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管理及其他档案管理规定开展,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资料是否完整、齐套、系统,是否满足归档要求;
(二)资料是否符合相关编制格式要求;
(三)资料是否履行规定程序,签章齐备;
(四)资料中研究分析数据和图表是否详实、准确、科学,研究结果是否明确,表述是否规范、严谨。
第十五条 在完成技术测试和资料审查后,验收组织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5人。综合评审重点审查评价以下内容:
(一)组织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调整情况、项目进度管控情况、验收资料准备情况、保密管理情况。
(二)研究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技术指标和成果数量的实现情况,以及研究成果的显像化实用化程度。
(三)创新性与先进性。包括科研成果的技术水平,以及对提升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创新能力,解决制约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国防科技工业长远发展问题的实际贡献。
(四)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包括研究成果的应用效果与应用前景,成果转化效果与转化前景等。
专家组听取承研单位的研究情况汇报,审核验收资料,经质询讨论,确定评审结论和评定等次,形成验收意见(格式见附件6),验收意见应由全体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十六条 评审结论包括“通过”和“不通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研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批复的研究内容、未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或研究成果缺失;
(二)擅自调整项目承研单位、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
(三)验收文件、资料或数据等弄虚作假;
(四)存在重复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挪用中央财政资金等重大问题;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失泄密事件等问题。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承研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在验收组织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再次报送验收申请,验收组织部门组织二次验收。仍未通过验收的科研项目,不再组织验收,由验收组织部门办理“不通过”的验收批复,结余资金按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比例收回。
第十七条 评审结论为“通过”的科研项目,依据验收评价标准(见附件7)评分,形成评定等次。评分采用百分制计分,包括符合性审查标准、评价性审查标准和重要扣分事项三个方面,综合评审专家分别逐项打分,按照截尾平均分形成评分结果。评定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四个等次:评分结果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评定为“优秀”等次;90分至75分(含75分)的,评定为“良好”等次;75分至60分(含60分)的,评定为“合格”等次;二次验收通过的,评定等次为“基本合格”。
评分结果在60分以下的,专家组应重新研究评审结论,评审结论仍为“通过”的,专家组应重新评分。
第四章 验收批复
第十八条 验收组织部门根据验收意见办理验收批复。验收批复一般包括项目名称、承研单位、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研究内容完成情况、技术指标实现情况、评审结论、评定等次等。
第十九条 承研单位在验收批复后1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归档工作,并按要求将归档资料提交验收组织部门。委托验收的项目,验收组织部门在办理验收批复后2个月内将验收批复文件、验收意见、归档资料电子版等报国家国防科工局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对验收工作加强统筹协调与宏观指导,严明工作纪律,遏制验收工作中“打招呼”“跑找要”等不正之风,维护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创新生态,通过抽查、现场检查、复查等,对验收过程与结果的客观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对违反纪律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项目主管单位导致科研项目验收无法按时开展的,国家国防科工局要求其限时整改。项目主管单位在同一年度,验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国防科工局调减其下一年度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
(一)5个以上项目未按批复的研究周期完成研究任务;
(二)5个以上项目未在验收计划规定的验收期限前1个月申请验收;或3个以上项目超过验收计划规定的验收期限1年未完成验收工作;
(三)3个以上项目验收不通过;
(四)5个以上项目等次评定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二条 承研单位在同一年度,验收出现以下情形,国家国防科工局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
(一)未在验收计划规定的验收期限前1个月申请验收的,每拖延1个月,收回项目0.5%中央财政资金。
(二)3个以上项目未在验收计划规定的验收期限前1个月申请验收,2个以上项目超过验收计划规定的验收期限1年未完成验收工作,3个以上项目等次评定为“基本合格”,或2个以上项目验收不通过的,在1年内暂停受理承研单位非型号保障项目。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组织部门在验收组织过程中存在未从国防科技工业专家库中选取专家、长期选用固定专家、偏袒特定承研单位、协助承研单位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提醒或暂停其承担相关任务等处理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国家国防科工局对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验收专家,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项目、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一定期限取消专家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处理措施。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国家国防科工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相关被处理人实施联合惩戒。
验收专家因非主观原因对评审结论或评定等次判断偏差的,不予处罚、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科研成果的特殊性而不适用于本细则的,可根据本细则的总体原则,另行制定验收实施细则。有关专项工程涉及的科研项目,验收工作按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验收工作准则(试行)》(科工技〔2011〕1411号)、《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验收专家管理规定》(科工技〔2012〕98号)、《军工科研项目验收评价暂行办法》(科工技〔2012〕1477号)及有关科研计划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